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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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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与中标或成交商不但要在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而且采购人不得改变中标、成交结果,中标、成交供应商也不得放弃中标、成交项目,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在实际工作中,有些采购当事人却无视采购合同的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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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的履行必须要严加监管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按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与中标或成交商不但要在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而且,采购人不得改变中标、成交结果,中标、成交供应商也不得放弃中标、成交项目,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采购当事人却无视采购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把订立政府采购合同视为完成采购事项的一道手续来应付有关部门,实际供货或在验收采购项目时,将采购合同搁置在一旁,相互通谋作弊,随意改变、调剂采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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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政府采购制度深人贯彻执行,各项制度不断健全,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采购覆盖面越来越广,政府采购已逐渐成为人们的一种廉政意识,倍受社会关注。但是由于这项工作刚刚开始,一些制度尚不够完善,人们在思想上、认识上还有很多误区,对政府采购工作还不太理解,致使在监管方面还存在许多“阳光”未照亮的“盲区”,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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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采购》2005,(1):79-79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采取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6.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是政府采购活动的最后一个环节,在这一阶段,采购人要最终检验政府采购成果并结束采购任务。本文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问题进行分析,最后得出结论,建立全方位的履约验收机制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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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在学习研读《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各项条款时,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执行中可能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归纳,希望和大家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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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采购》2009,(6):46-47
天津市政府采购预算在2007年增长5.4%的基础上,2008年实现增长25%。两年完成采购预算167.7亿元,实现采购支出146.4亿元,节约预算资金21.3亿元。随着本市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入开展,一些新的问题开始显现,其中政府采购合同的执行监管问题尤为突出。为此,天津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从2008年以来进一步强化了政府采购合同监管的力度,着力解决合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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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采购》2013,(9):17-18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3年9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山东省第一部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政府规章,是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重大突破,对全省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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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人往往要求指定采购项目的品牌,这种做法人为限制了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带有明显的歧视性,显然是违反政府采购法的。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采购人习惯于指定品牌采购?它都有那些危害?我们应如何应对?下面,笔者针对上述三个问题发表几点看法。一、指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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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认真研究构建以合同管理为核心的现代军事采购制度体系,对于准确把握市场经济条件下军事采购运行规律,全面提高军事采购保障效能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对此,本文认为,应建立权责明晰、专业独立的合同管理机构;完善严谨规范、体系完备的合同管理制度体系;健全依法监督、全程掌控的合同管理运行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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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政府采购市场上出现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受政府采购业务的现象,对此,采购人应该怎么办,本文给出了因应之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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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本文篇幅较长,所以分为两部分进行刊登,第一部分详见本刊第七期。三、我国政府采购质次价高现象产生的原因分析政府采购是一个系统工程,这项工作将经历多个程序环节,涉及诸多当事人,更会牵扯到多方的利益纷争。政府采购质次价高现象的出现,并不仅仅是单纯的某一个环节的问题。可能是这个环节出了问题,那个程序出了纰漏,也有可能是几个、多个环节出了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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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工作中,不少采购人"滥用""补充合同"的法律规定,变相扩大采购的规模和范围,甚至有的还借机擅自采购其他项目,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采购秩序。因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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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条例》中规定了六种主要的合同类型,同时规定了合同的选择的机制。目标是最大限度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给予供应商合理的风险,并为供应商高效率、低成本地履行合同提供最大的激励。本文对此条例的介绍或许对我国政府采购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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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工作中,不少地区都对政府集中采购资金实施了国库集中支付,而到了年终,在财政国库的采购户头上就节约了许多采购资金,对这些节约的采购资金,采购人认为这是他们实施采购的节约额,理应归他们所有,而财政部门认为,这些节约额,是政府实施政府采购的结果,应当归财政国库所有,双方各执己见,那么,政府采购“节约额”究竟应当归谁所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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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36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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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联想又一次凭借自己的实力赢得了采购中心的信任,成为2003年第一期中央单位协议供货的入围厂商之一。这种协议采购的模式为大家带来了更加方便的定价查询结构,对供应商管理也变得更加规范。 从2002年中央单位开始采用协议供货方式开始,中央单位的具体用户就开始从中受益:零散订货、相对便宜的价格、周到统一的服务和规范的运作模式。部分用户也从开始的不太理解变成后来协议供货的全力拥护者。这中间倾注了中央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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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本是招标活动中一件很普通的事,紧随其后的中标候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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