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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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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6年3月1日11时左右,雷某驾驶登记车主和实际车主均为重庆某运输公司的牵引车由沙坪坝沙中路驶往杨公,车行至重庆大学B区后门路段时,与其前方同向行驶的由陈某(无驾驶证)驾驶的无牌照嘉陵50型摩托车相撞,陈某被弹离摩托车后落人牵引车后轮下,不幸被碾压致死。陈某于3月15日火化。3月3日至20日,陈某之子分三次到该运输公司领取了53000元赔偿款,并最后在领款单上承诺:“在交警队没有下达认定书之前,不再到公司以任何理由闹事”。后经交警认定陈某负主要责任,4月3日交警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认定书。  相似文献   

2.
2007年7月4日,陈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时,由于没戴安全头盔而被执勤民警查获,被处以100元罚款、记2分的处罚。陈某在《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签名后,于第二天缴纳了罚款。7月8日,陈某到交警支队提请行政复议,交警支队经过调查后,维持交警大队的处理决定。不久,陈某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3.
正2012年9月12日,王某驾驶摩托车与陈某驾驶的普通货车发生碰撞,致王某受伤,随即送往医院救治,并于当年10月15日出院。交管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陈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在交管部门处理过程中,王某与陈某均未申请调解。2014年3月12日王某向法院首次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陈某依法赔偿其因事故所致多次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5.9万元。被告陈某答辩称,  相似文献   

4.
2002年5月27日,江苏省溧水县李某驾驶农用车与陈某驾驶的三轮车发生碰撞,致陈某右髌骨粉碎性骨折,右内侧胫骨平台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在医院住了42天。交管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02年11月28日,在交管部门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由李某一次性赔偿陈某医药费等1.9万元。2003年3月11日,陈某由于伤愈后始终行走不便,便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陈旧性骨折,右膝创伤性关节炎。2004年2月,经法医鉴定,陈某的右下肢损伤构成九级伤残。得到这一结论,陈某找到李某,要求李某赔偿自己的相关损失。李某则认为,此事早已了结,不同意再次赔偿…  相似文献   

5.
2005年3月17日,浙江省义乌市的刘某以做生意为名和陈某签订协议,将自己的小货车抵押给陈某借款4万元。但刘某借到钱后并没有将车交给陈某。过了几天,刘某又向丁某借钱3万元,也以这辆车为抵押物,并当场将车交给了丁某。过后,刘某未向陈某还款,陈某便找丁某要车,丁某才知道这辆车  相似文献   

6.
2004年1月14日,江西省吉水县驾驶人黄某驾驶途中由于判断失误,撞到了周某停在路边的农用三轮车,农用三轮车又将路人陈某撞伤,造成陈某八级伤残。交警大队认定:黄某驾车未确保安全,负事故主要责任;周某未按规定停放车辆,负事故次要责任。事后,黄某向陈某给予了赔偿。而周某对陈某的赔偿,双方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陈某将周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某驾车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导致事故发生,但是周某违法停车也是导致陈某受伤的一个原因。遂判决:周某赔偿陈某各项损失66165.75元的30%,即19849.72元。另外陈某因…  相似文献   

7.
重庆市梁平县虎城镇居民廖某和新盛镇陈某吃了“哑巴亏”。因为购买李某的中巴车没办理过户手续,并擅自改换发动机,当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法院二审依法判决保险公司不作任何理赔。廖某、陈某、李某因事故处理耗尽了精力,还要承担法院一、二审诉讼费近2万元。 1995年5月24日,梁平县新盛镇居民李某将自己所有的一辆川M10419号中巴车转卖给了廖某和陈某,双方仅凭一张私下协议和收条成交,事后一直未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同年8月10日,廖、陈又未办理手续擅自将该车的汽油发动机(号码为9405773…  相似文献   

8.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致残后死亡,其亲属是否有权主张残疾赔偿金?近日,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对此作了肯定的回答。2010年1月20日,被告王某驾驶轿车沿响水县幸福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幸福路与响灌路交叉路口时,与沿响灌路由东向西行驶的由陈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致陈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陈某在响水县  相似文献   

9.
不久前,陈某驾车在某城区道路上行驶时被两名城管人员拦住,以陈某所驾车辆超载为由处罚款1000元。陈某认为自己车辆虽属超载,但不应由城管部门进行处罚,城管人员则称车辆超载  相似文献   

10.
2012年6月,井某驾驶小轿车与陈某驾驶的某京N牌号小轿车发生追尾事故,交管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井某支出车辆维修费用15.2万元。某京N牌号小轿车登记在某汽车租赁公司名下,行驶证上所载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系董某从某汽车租赁公司通过合同承租用于代步,事发时借予陈某前往北京西站接入。  相似文献   

11.
2004年5月25日,湖南省南县张师傅开货车约陈某帮忙买小猪,路上与李某驾驶的货车相撞,陈某受伤住院,后经鉴定构成8级伤残。南县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住院41天,医疗费用4.5万元,全由张师傅支付, 但陈某仍把张师傅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张师傅赔偿伤残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补助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赡养人赡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 11万元。  相似文献   

12.
<正>2006年,石某驾车肇事致陈某死亡。2007年,一审法院支持陈某近亲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各项损失38万余元。陈某近亲属以石某系为雇主A公司工作期间肇事,石某本人无赔偿能力为由提出上诉,请求判令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以新增诉讼请求裁定驳回,并告知上诉人可另行主张。陈某近亲属据此另行起诉,法院以其各项损失已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处理,其现就同一事实提出相同主张,故裁定驳回。  相似文献   

13.
72岁的陈绍金是四川省泸县的一个农民,终生未婚,住在兆雅镇敬老 院,享受五保户待遇。今年7月28日,陈绍金在正常行走时被陈某开车撞 死。泸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兆雅镇人民政府以陈绍 金赔偿权利人的身份向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赔偿丧葬费、死亡 赔偿金等损失68710.50元。  相似文献   

14.
<正>2013年1月23日17时,在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桥上东南人行横道处,陈某、姜某分别驾车由西向南驶过,行人徐某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姜某、陈某驾车驶离现场,陈某经人告知后将车停下。徐某被送至医院,诊断为右足损伤,右2至4跖骨头骨折,共住院13天。陈某向徐某垫付了部分医药费。2013年8月14日经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某伤残等级为X级伤  相似文献   

15.
2005年6月13日,江苏省海安县某镇政府聘用陈某为交通协管员,并签订了用工协议。同年10月18日,陈某在执勤过程中被车辆轧伤,交管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不能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11月2日,陈某提起交通事故赔偿诉讼,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误工、护理等费用共计30486.64  相似文献   

16.
两年前,江西省泰和县张贵平将一辆自卸货车以9.1万元的价格卖给同乡陈某,陈某欠车款4.5万元给张贵平出具了欠条。同年,陈某将该车以11.8万元的价格转卖给同乡吴某。两次买卖,均未在车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张贵平因多次追讨车款未果,又得知该车已被陈某转卖,恼羞成怒,以装货为由  相似文献   

17.
江西省余江县陈某和浙江省杭州市钟某同在上海打工,被人雇佣为客车驾驶员。2002年2月26日晚,车主让两人出车赴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拉民工。27日凌晨4时许,因正在驾车的陈某打瞌睡,客车撞上一辆出租车。出租车被撞出20多米,车辆损坏,驾驶员孙某被撞得鼻子和手上直流血。钟某下车将孙某扶进客车。孙某要报警,钟某不让,要陈继续开车。途中,孙某提出要客车方赔偿1700元了结此事。陈某和钟某不同意。双方为此争吵起来。尔后,陈某把车停下,要孙某下车。孙某不肯,双方吵得更凶了。陈某和钟某把孙某打了一顿后,强行将孙某推下车。孙某不依,拦在车前不让他们走。陈某吼道:“让开,不让就撞死你。”孙某坚持不让。钟某煽动陈某说:“别理他,开过去。”  相似文献   

18.
1999年6月9日,广西博白县松旺镇女青年陈某乘客车外出。客车停驶后她去公路对面亲戚家送东西,返回时横过公路被—辆拖拉机撞伤。 事故发生后,闻讯赶来的女青年的堂哥陈恳在医院找到肇事司机后挥拳击其面部,当场将司机门牙打掉,司机嘴唇浮肿逃之夭夭。 当日下午,女青年苏醒后说,车上还有一包衣服。其伯父陈汝胜带领同村10多人在路口设卡拦截了陈某曾搭乘过的客车,拿下衣服后讹称车上还有其他东西和300元钱不见了,要客车司机赔偿 1000元,否则休想把车开走。双方僵持1个多小时后,客车司机交了250元才得以脱身。 …  相似文献   

19.
2004年3月4日晚,江苏省无锡市无业人员王某喝酒回家,途经横跨于宁沪高速公路之上的立交桥时,被一石块绊倒。醉酒中的王某一时气愤,抱起石块抛向立交桥下的宁沪高速公路,石块砸中了高速行驶的汽车,司机陈某当场死亡。案件侦破后,2004年8月8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王某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并作出附带民事判决,王某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费用共计30万余元。判决作出后,陈某的家属没有得到一分钱的赔偿,因为王某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没有任何可执行的财产。陈某家属认为,高速公路的管理者高速公路公司未能及时清理路面上…  相似文献   

20.
承运人在运输货物的过程中将托运物品损坏引起赔偿诉讼,广西宜州法院认定运输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有效,判承运方赔偿托运人损失200元。近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托运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黄某注册登记了一家道路货物运输公司,而实际经营者是兰某和黄某某,他们用黄某的营业执照在宜州设点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业务。2012年12月7日,托运人罗某将折断的塑料机械螺杆交给兰某承运到玉林市厂家修理(焊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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