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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制度的利弊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人公司由于其具有诸多的优越性,必须正视有其存在的土壤。但由于一人公司股东易于滥用公司人格图谋法外利益,可能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立法上必须对其进行严格规制。新《公司法》规定的一人公司滥用法人格推定制度存在其不足。在一人公司财产独立但意志未能独立于其出资股东而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同样应该否认该一人公司法人格,由一人公司股东及公司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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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制度予以了法律确认,尽管这一举措符合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也顺应了当前世界立法趋势。但一人公司单一股东特征也打破了传统有限责任公司复数股东之间的制衡关系,使一人公司股东易于利用其仅负有限责任的法律优势和在公司业务经营和财产支配中的绝对权力地位,侵害债权人和与之交易第三人的利益。这就需要通过立法完善一人公司财务监督制度,加强对单一股东行为的规制。本文从新《公司法》规制一人公司内部各机关行为及其他监督体制建立方面论述我国一人公司财务监督机制及其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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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培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9,(4):36-38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保障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独特的司法救济方式。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确立了相对完善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我国新《公司法》也对这一制度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将有利于完善我国公司法人制度,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保证交易安全,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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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是各国公司法普遍承认的一种公司形式,我国《公司法》在2005年修订后正式确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地位.然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存续过程中,由于其股东的唯一性和产权结构的单一化,很容易产生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现象,使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我国《公司法》从公司制度的设计上采取有力措施对一人公司进行规制,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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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规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及有限责任的重要制度。现代经济社会,公司股东为规避法律责任,往往不直接滥用公司人格或有限责任,而是让渡公司控制权与他人,通过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的形式实现滥用公司人格或有限责任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梳理其中的法律关系并运用法人格否认制度进行有效规制是法人格否认制度发展的重要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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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是公司作为典型法人所具有的最为重要的本质属性,对商品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然而也出现了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借助有限责任制度来牟取私利,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因此,人格否认制度应运而生。我国新《公司法》也纳入了该制度。本文将探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评析我国新《公司法》中规定的人格否认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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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中的公司机会准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机会准则,是英美国家公司法确立的董事在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允许的前提下,不得篡夺公司交易机会的义务,目的是为了规范董事的交易行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制度成熟的国家在公司立法方面都规定了严格的董事忠实义务,并且将公司机会准则作为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我国2004年修正的《公司法》对董事义务和法定责任的规定是很不完善的,其中也没有公司机会准则的相关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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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曼曼 《当代经理人(中旬刊)》2005,(2)
关联企业间关联交易成为经济活动的重要方面。现代关联企业运行特点决定了关联交易既有合理性,又面临着支配公司对从属公司滥用传统公司法人格独立制度的必然法律难题,其制度根源在于公司法人格独立的合理性与非合理性并存。2005年10月,新修改的《公司法》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有了涉及,但仍未建立有效保护债权人利益意义上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为了克服难题和非理性问题,有效保护债权人利益、保障关联交易安全、加快市场经济法治化进程,应该尽快在关联企业运行中引入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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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存鸽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0,(15)
法人人格否认的灵活性无疑是解决一人公司弊端的最有力武器,然公司法中对公司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情形规定只有两条,明显不足以应对日后纷繁复杂的一人公司所带来的问题.因此,只有清楚、全面认识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情形,才能正确运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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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一人公司制度立法缺陷及完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正>现行《公司法》第58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这条规定说明我国现行的公司法确立了一人公司制度,是我国公司法理论与实践发展的重要成果,但是一人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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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基本精神是以法律形式塑造公司法律人格。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公司法》将原公司法第四条第三款“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删去。体现了立法的进步。笔者认为,原公司法第四条第三款“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规定,不但与第一款规定的所有股东出资后仅享有股权的精神相冲突,而且与第二款规定的公司享有对所有股东出资形成的公司财产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原则也相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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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减资的法律适用 (一)公司资本的保全原则 1.《公司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34、9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和其他股东均不得抽回股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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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对资本制度的改革并不意味公司资本的关键作用丧失,资本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在《公司法》理论上仍然是合理和必要的。债权人对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直接请求权体现出《公司法》规则在寻求一种公司债权人利益和股东有限责任之间的平衡机制。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属于《公司法》法定责任,股东在履行该法定责任时不应当受出资期限的限制,股东出资已然丧失法律赋予的期限利益时不应再对其追加未出资的利息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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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5年制定的《公司法》将一人公司正式"合法化",初步构建了一人公司法律制度。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缺乏专门规定,无法满足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要求。如何在保护一人公司的前提下更为有效地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是当前面临的紧迫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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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纷纷在其公司法中规定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不仅有利于矫正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而且保证了公司法人制度沿着其既定的价值目标向前发展。我国实施公司制度的时间不长,公司制度也不够严密,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侵害第三人利益的不法行为较多,应当从多个方面完善我国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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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制度为国有独资公司提供了公司法上的理论基础,但由于国有独资公司股东的特殊性,使得基于传统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多种规制在适用于国有独资公司时却出现了诸多障碍而达不到保证公平与交易安全的目标,只有在一人公司制度基础上采取适当的法律对策才能真正使国有独资公司得到有效的规制:才能使其债权人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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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合法有序的企业退出市场机制是保护商事市场和秩序的内在要求.在公司存在僵局时,股东的权利和利益得不到保护,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就应运而生.2005年,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之后《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进一步细化了公司司法解散的具体事由,弥补了公司法立法上破解公司僵局的空白.但是,《公司法》第182条中对公司司法解散的规定过于抽象,尽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进一步细化了公司司法解散的具体事由,但仍然不够全面具体.对此,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第8号指导案例,对公司司解散制度进行个案分析,以期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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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人格否认之法理
2006年,我国新的《公司法》正式在立法上承认了一人公司.一人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其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单一投资者可避免一次经营失败导致的危及股东在公司之外的财产的风险.但公司的人格独立制度并非毫无缺陷.公司有限责任是一柄双刃剑.经营者为了实现自身经济效益最大化,有可能最大限度地恶意滥用公司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有限责任有可能成为巧诈舞弊者的护身符.对一人公司来说,因一个股东之意思就是公司之意思,公司内部缺乏制衡和监督,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被一人股东滥用之可能性,远远超过非一人公司的场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