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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解除合同后,非违约方可以主张的损害赔偿范围是否包括可得利益?本文运用比较法的分析方法以及对合同法的规定进行整体解释,对合同违约解除损害赔偿范围进行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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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第97条确立了合同解除之损害赔偿的基础性条款,于第113条初步确定了赔偿范围,但对于具体赔偿范围以及损害赔偿的估算方法.我国却没有明确的立法。本次综述的目的就是对国内外就此问题过去与现在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力求展现出一个清晰的违约解除合同之损害赔偿制度的轮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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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既包括信赖利益的损失,也包括固有利益的损失.损害赔偿范围因受害方的损害类型不同而不同:固有利益的损害应当全额赔偿;其他损害仅限于信赖利益,且信赖利益不得超过履行利益,并限定在当事人可预见的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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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违约行为通常会导致旅游者的精神损害,很多旅游者在发生旅游合同纠纷后诉诸法院时,法院会以违约对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法律规定为由不予以赔偿。本文以我国相关立法现状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旅游合同违约应得到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同时简单论述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将突破现有的民事责任理论中违约不可获得精神赔偿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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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实践中存在大量因婚约解除,使得婚约一方以”婚约保证金”,”青春损失费”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解决违反公序良俗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人格权和人格利益减损。笔者认为不应支持婚约纠纷的精神损害赔偿,但应该赋予受损害方经济补偿请求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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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584条为有关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可从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两个视角进行分析。事实因果关系视角下,应注意区分履行利益、信赖利益和返还利益。在因解除而发生的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中,应注意履行利益和返还利益的关系,避免重复计算。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决定中,确定性问题位于事实因果关系层面,是事后判断;而可预见性问题位于法律因果关系层面,是事前判断。若涉及确定性问题,确定性问题的探讨应在可预见性问题之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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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德国、法国和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不同,我国将协议解除明文规定在《合同法》的合同解除范畴,不论从国情、法条的形式周延还是比较法的考察都有正当性.但在实践中协议解除制度的适用也存在不能彻底解决争端的问题,应当将协商一致理解为终止合同关系和解除后果的双重合意,明确当事人对解除后果的意思自治及其限制,从而不断完善我国的协议解除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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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基本案情原审法院查明:2004年1月24日,张大城与宏辉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张大城向宏辉公司购买位于中原区1号高层住宅楼房产一套。2004年3月9日,张大城与A银行望大路支行签订《A银行顺城分行楼字按揭人民币贷款合同》一份,主要约定张大城向A银行望大路支行借款41万元用以购买宏辉公司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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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1999年7月30日,王永辉与王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都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王永辉购买王都公司开发的位于B市小庄区新村河边街1号五福世家C幢8楼1号房屋一套,总房款为793336元。合同签订后,王永辉向王都公司首付房款243335.60元,余款为银行按揭。1999年8月11日,王永辉与A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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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利益,是指在缔约的过程中,缔约一方因合理信赖合同成立或生效而受到损害的固有财产利益和机会利益。现学界一般将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分为财产上损害以及非财产上损害两种。但笔者认为只包括前者,赔偿范围不宜过于扩大;对于后者,通过侵权责任来实现对受害人的救济更为充分、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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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合同是典型的委托合同,是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依据,律师的代理权根据当事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由于主客观情况总是经常变化且难以预测的,委托代理合同的解除也就成为律师法律服务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本文详细介绍了解除委托代理合同的几种类型,以委托代理合同的特征为基础,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进一步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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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 Zhimin 《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综合版)》2006,(4)
旅游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一个支柱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和促进旅游经济的健康发展,是旅游合同立法的重要意义。传统观点认为,违约之诉并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本文通过研究各国的法律现状及其在实践中的做法,认为各国在因违反旅游合同而引起的旅游纠纷中已经尝试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并在司法实践中予以运用。结合我国的立法和实践,认为在旅游合同这类特殊性质的合同违约中,可以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加强对旅游者的保护。这就需要我国不断完善有关旅游合同的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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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商业模式中,合同作为反映交易双方经济业务最常见的表现形式,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纳税义务的发生时点和金额多寡,特别是对交易标的、交货与付款时间等关键涉税条款的约定,对交易双方的税收成本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在提倡"业财融合"的现时,企业对合同条款的设计往往着力甚多,但对于合同解除或无效的情形,却普遍抱持着"无合同(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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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义务主体特定与否之标准,将权利划分为相对权与绝对权,造成了无法说明债权人与第三人之相互作用关系的根据与内容的局面。为填补这一漏洞,债权物权化以合同相对性原则之例外的身份被提出。然而,债权物权化可划分为广义债之关系物权化与狭义债之关系物权化。法律构造上,前者实为合同的法定概括移转,后者则是债权的一般性担保手段,所涉合同权利义务均未指向第三人,并非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自反而缩,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适用范围应以旨在实现履行利益之合同权利义务为限。反之,辅助实现履行利益以及以固有利益保护为目的之义务不单指向债务人,第三人亦应有此负担。基于此认识,既可破除债权物权化之迷思,又可建构第三人对合同当事人负有行为义务之正当性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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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刚开始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到之后的既包括信赖利益损失也包括固有利益的损失,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经过了一个不断的发展变化过程。为了清晰了解这一变化过程以及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赔偿范围,本文对学者们的有关观点和德国、我国台湾的立法例进行归纳、综述和总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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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赔偿损失是当事人经常选择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按损失是否现实发生,可将赔偿损失划分为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我国《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在法律上明确赋予守约方有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的权利。但由于可得利益损失是假设合同能够正常履行的情况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