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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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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创业者(广州)》2006,(8):39-41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现将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5]2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2.
《创业者(广州)》2006,(8):34-36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3号)关于组织实施创业富民培训工程的部署要求,我厅制订了《全面开展SIYB培训实施创业富民培训工程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3.
《创业者(广州)》2006,(8):36-3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的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下:  相似文献   

4.
《创业者(广州)》2006,(8):36-36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5.
《重庆劳动保障》2006,(1):27-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2002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重点围绕解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制定了积极的就业政策,连续3年召开全国性会议,对就业再就业工作进行部署。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各社会团体积极发挥作用,使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得到较好落实,市场导向就业机制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6.
《重庆劳动保障》2006,(5):35-37
各区县(自冶县、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再就业办。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5328号),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C2006]1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7.
《重庆劳动保障》2006,(6):32-33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再就业办,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为认真贯彻《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5]28号)精神,进—步落实好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岗位补贴,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8.
《创业者(广州)》2006,(8):25-34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发展改革局(委)、教育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建设局(建委)、城建局(市政园林局)、规划局、房地产局、农业局、经贸委(经委)、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增城市支行、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统计局、物价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现将劳动保障部等十八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6号,以下简称十八部门《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3号,以下简称省府《意见》)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9.
《创业者(广州)》2006,(2):41-42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 现将《广东省劳动保障主办监察员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劳动监察处反映。  相似文献   

10.
《重庆劳动保障》2006,(6):33-34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再就业办,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5]28号)精神,做好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1.
《重庆劳动保障》2006,(6):29-31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再就业办,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为认真贯彻《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5]28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好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2.
《创业者(广州)》2006,(22):35-44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现将《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厅反映。  相似文献   

13.
《创业者(广州)》2006,(6):38-43
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2002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重点围绕解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制定了积极的就业政策,连续3年召开全国性会议,对就业再就业工作进行部署。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各社会团体积极发挥作用,使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得到较好落实,市场导向就业机制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4.
《创业者(广州)》2006,(2):36-38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 现将《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案流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劳动监察处反映。  相似文献   

15.
《创业者(广州)》2006,(22):45-45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现将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3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省厅将与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贯彻意见,随后联合下发。  相似文献   

16.
《重庆劳动保障》2006,(4):32-3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的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下:  相似文献   

17.
《创业者(广州)》2006,(12):35-38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 现将《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3号)的规定和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  相似文献   

18.
《创业者(广州)》2006,(8):41-42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为了顺利实施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确保职业培训质量.提高广大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促进就业再就业,现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3号)要求,现就做好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与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9.
《创业者(广州)》2006,(20):43-47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农民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相似文献   

20.
《创业者(广州)》2006,(22):31-34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财政局:现将《广东省职业介绍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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