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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七部委于2004年下发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明确规定了该办法适应在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标志着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为投标企业维权服务,为其在建设工程招标活动中享受无差别,无歧视的待遇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投标企业依据该办法,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部门的侵权行为可以理直气壮地进行投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那么,作为行政监管部门如何来应对投标企业在招标投标中的投诉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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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招标投标法》贯彻执行地不断深入,招投标活动从无到有,在不同领域全面展开。各地行政建设管理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制定了一系列的配套管理办法,商务、交通、水利、电力、教育等部门也各自出台行业内招投标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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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及各部委的规定、办法,各省、市应结合实际,制定招标投标监管办法,以约束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的不良行为。笔者认为,对这些不良行为应进行记录,标准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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