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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正> 过去,对已经大量生产但尚未销售的伪劣商品,法律上没有具体的处罚办法;现在,为强化打假力度,执法权力机构又重新作出新的司法解释,并开始施行。即伪劣商品没销售,但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其责任人将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久前作出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界定为"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  相似文献   

2.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客体是国家对生产、销售商品的质量监管秩序,客观方面是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对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是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认定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应注意其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别,以及在和徇私枉法罪、受贿罪产生竞合情况下的认定和处理问题。  相似文献   

3.
邓瑜 《华商》2008,(3):85-86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但是司法实践对这一罪名在认定上存在分歧。本最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对明知的认定应综合考虑;本罪销售金额的认定应以经营金额计算。  相似文献   

4.
<正> 修改后的《刑法》将经济及金融犯罪方面的条款增加到116条,且在量刑上较原来的大有加重。仅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方面就有11条:如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假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及造成中毒事故;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生产、销售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或不合格  相似文献   

5.
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体制转型中存在的漏洞,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害消费者权益牟取暴利的案件大量出现.从几年前的苏丹红事件到三鹿奶粉案件,制假贩假现象的愈演愈烈,均彰显了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进行威慑制裁的重要性.囿于低下的生产力和计划经济体制,我国1979年刑法仅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惩治进行了粗放规定.立法的不完善,导致在现今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本文从当前立法中归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研究出发,分析了当前立法中存在若干问题,对这些问题进行了相关的阐述和界定,并提出解决方法和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6.
朱东进  曾原 《现代商贸工业》2010,22(13):292-293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严重扰乱了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威胁到了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虽然,我国刑法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已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在该罪具体罪状方面存在一定的模糊和漏洞,给造、销假者留下了法律空子,也给司法实践造成困难。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本身涉及到了诸多刑法基本理论。力图以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为基点,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最在司法认定中的若干问题做一些粗浅的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与操作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7.
危险驾驶行为有巨大的社会危险性,刑法修正案(八)将飙车、醉酒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打击的范围,迎合了社会公众要求打击此类行为的舆论。但是,单独设立危险驾驶罪有悖刑法谦抑性,会造成刑法规范之间的不协调和实践操作上的困难。通过解释和完善现有刑法规范,完全可以满足对高危驾驶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需要。因此,在刑法中单设危险驾驶罪没有必要。  相似文献   

8.
司法机关在认定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金额时,为了突出犯罪金额的巨大,往往不顾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律采取强行鉴定的方式来认定犯罪金额,这是不实事求是的。依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销售伪劣商品是否进行鉴定,分别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果对于不应该进行鉴定的案件强行鉴定,不仅在法理上也不能成立,而且会造成同样金额的犯罪,对未遂犯的处罚高于对既遂犯处罚的悖论结果。  相似文献   

9.
杨冶文 《商业科技》2011,(11):103-104
司法机关在认定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金额时,为了突出犯罪金额的巨大,往往不顾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律采取强行鉴定的方式来认定犯罪金额,这是不实事求是的。依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销售伪劣商品是否进行鉴定,分别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果对于不应该进行鉴定的案件强行鉴定,不仅在法理上也不能成立,而且会造成同样金额的犯罪,对未遂犯的处罚高于对既遂犯处罚的悖论结果。  相似文献   

10.
李晓君  雷珊 《中国市场》2011,(40):141-142
《刑法修正案(八)》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做了重大修订,本文对修订后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相关构成要素展开探讨,同时也对进一步完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提出立法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11.
今年10月1日,新《刑法》即将实施,新《刑法》以其博大的内容涵盖了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是我国迄今为止最完备的一部刑事法典。特别是对经济领域犯罪的规定,增加厂许多新罪名,拓宽了调整范围,同时对一些罪名进行了调整,其中将投机倒把罪分解成一些具体的犯罪,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等,这表明投机倒把犯罪活动仍然是《刑法》规范的内容,但是,投机倒把罪名的取消给工商行政执法工作带来了一个现实而又迫切的课题,即新《刑法》实施以后,国务院颁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  相似文献   

12.
王丽娜 《商》2014,(23):227-228
为加强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力度,在充分吸收、借鉴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有益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刑法修正案(八)对该条原罪名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作了更改,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与部门法律的有效对接,增大了刑法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和威慑力量,是修法的一大进步。但在修改过后实践运用中,该条款的适用仍然存在诸多难题,需进一步修改,以使其在实践中完善刑法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13.
我国台湾地区对商标权的刑法保护,规定于刑法典与商标法之中,这种立法模式从形式上和大陆相似.台湾地区商标法原本没有刑事处罚之规定,凡是有触犯商标法规定的案件,仅仅依照台湾地区刑法妨害农工商罪进行处罚.  相似文献   

14.
论我国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牟延林近年来,在我国的部分区域许多行业以及相当一部分从业人员中,生产和销售伪劣商品的现象屡禁不止,伪劣商品横行于市,严重地损害了国家、集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直接或间接地危及广大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生产和销售伪劣商品的...  相似文献   

15.
徐雅飒 《中国市场》2008,(40):38-39
行政法领域将医疗机构使用药品行为与普通的生产、销售药品行为区别对待已成通例,为了实现行政法与刑法的顺畅衔接,维护法制的统一性,笔者从分析医疗机构使用药品行为与普通销售药品行为的本质区别入手,主张追究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医疗机构使用假药行为的刑事责任,即在《刑法》中增加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假药罪",并对该罪进行了立法形式构思。  相似文献   

16.
行政法领域将医疗机构使用药品行为与普通的生产、销售药品行为区别对待已成通例,为了实现行政法与刑法的顺畅衔接,维护法制的统一性,笔者从分析医疗机构使用药品行为与普通销售药品行为的本质区别入手,主张追究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医疗机构使用假药行为的刑事责任,即在<刑法>中增加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假药罪",并对该罪进行了立法形式构思.  相似文献   

17.
"毒驾"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近几年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呈增长趋势,严重影响了道路安全,并造成毒品交易机动化,增加了打击毒品犯罪的难度。但是我国刑法并未将其纳入犯罪的范畴,基于"毒驾"所带来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有必要用刑法这种严厉的法律加以制裁。"毒驾"没有入罪易产生同案不同判,引发司法不公正,因此"毒驾"入罪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也是实现法系均衡的需要。  相似文献   

18.
现行刑法第306条——判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立法根据在于,该罪行具有侵害国家司法作用的高度危险。由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的特殊作用,决定了该罪行应当从重处罚。引诱行为的实质内容在于使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而不在于引诱的具体行为方式,即使是诱导式询问的某些特别类型也存在构成刑法第306条罪行的余地。刑法第306条与第307条是特别犯与一般犯的关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藏匿、隐避证人的,属于本罪的毁灭证据的行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明知是他人伪造、变追的证据而使用的,应当属于本罪的伪造证据的行为。  相似文献   

19.
去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刑法吸纳《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的主要内容,对原刑法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及其处罚作了修改补充,为司法机关严厉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这对于有效地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消费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新刑法对原刑法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及其处罚修改补充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扩大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主体原刑法第127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工商企业”及其“直接…  相似文献   

20.
(2001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8次会议、2001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84次会议通过 ,自2001年4月10日起施行 )法释〔2001〕10号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 ,现就办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 ,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 ,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 ,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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