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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分析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三毛公司)状告香港佛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佛肯公司)、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深圳分行(简称深圳分行)信用证欺诈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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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判决法院: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告:比利时籍银行COOPERATIEVECENTRALE RAIFFEISEN-BOERENLEENBANKB.A.香港分行(主证议付行,对背信用证开证行),简称Rabobank。被告:中国银行(主证开证行)。进口商:中国浙江某公司(申请人)。出口人(中间商):香港Jialing贸易公司(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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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广东一沿海城市某集团公司(下称"开证申请人")代理北方X省土畜产进出口总公司(下称"进口商")通过香港一贸易公司(下称"出口代理商")从巴西进口大豆一批.1999年5月,开证申请人向广东某银行A分行(下称"开证行")申请开立一笔约1,200万美元的90天远期信用证,受益人为香港的出口代理商.这样,一笔正常的进口业务及与其并行的信用证结算业务发生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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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1997年至1998年,广东一沿海城市某银行A分行(以下称A分行)为该市两家企业D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D公司)和Y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Y以司)开出了无贸易背景信用证共150笔.其中:为D公司开出无贸易背景信用证47笔;为Y公司开出无贸易背景信用证103笔.据统计,开证金额共3.3亿美元,到1998年止,A分行为上述两家企业共垫款19笔,垫付款项超过4,500万美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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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介绍 2009年7月,国内某家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与宁波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委托进口代理协议",委托其向日本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代理进口一台多线切割机,用于切割硅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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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24日,H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原告L公司通过Z银行开立的一单见单日期后90天自由议付信用证(来单金额为USD3,159,747.20,寄单银行为N银行上海分行)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第三人Z银行终止支付3,159,747.20美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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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谓软条款?目前国内外对信用证(L/C)中的软条款尚没有一个确切而权威的定义。但国外有人把软条款分作A、B两种说法:A.使买方完全掌控信用证付款方式的主导权,同时也使得信用证中受益人(beneficiary)即卖方,在其设置的软条款项下无法向银行安全结汇的信用证条款。即在跟单信用证中,使信用证受益人自己无法做到单证一致的条款。B.信用证软条款是一种置信用证中卖方于被动处境的陷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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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 5月8日,当一台320奔野拖拉机缓缓驶进"约翰迪尔(宁波)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生产总量突破15万台庆典"现场时,这一刻成为宁波奔野拖拉机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更名为约翰迪尔(宁波)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后,该公司发展史上的又一个里程碑.见证这一时刻的有约翰迪尔(宁波)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约翰·斯通,约翰迪尔公司油缸业务发展经理盖瑞·斯廷森,宁波市农机局、宁波市镇海区的相关领导以及约翰迪尔(宁波)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的全体员工.由约翰迪尔公司在约翰迪尔(宁波)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投资的新业务--油缸生产基地也同时开工生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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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证软条款的含义及特点对于信用证软条款,尚未形成统一、权威的定论。国外有关定义为:软条款是指,在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中加列某条款,该条款使受益人(卖方)无法独立完成信用证项下的任务。我国关于信用证软条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这样的描述":软条款信用证,是指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规定一些隐蔽性条款,使开证申请人或开证银行可以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信用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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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2001年2月20日,浙江省A市旭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简称旭日公司)与英国博采贸易公司(下简称博采公司)签订了编号为PIC-31E99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旭日公司向博采公司购买直径为6.5mm的盘元钢材2万吨,单价为303美元/吨,CFR宁波,货物最迟于2001年3月25日装运,以信用证方式付款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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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欺诈救济与我国立法实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用证独立性和单证一致两大基本原则为信用证交易的正常、迅速运行创造了条件,但也为信用证欺诈留下可乘之机:一方面,买方故意在信用证中列入繁冗的条款,或故意设置诸多"陷阱",使卖方提交的单据很难能符合其要求,待卖方发出货物后,却被买方及开证行拒付.另一方面,卖方无货或以假货冒充真货,他们却伪造了一套完全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只要单据表面与信用证相符,开证行就必须予以付款,并不受基础交易的制约,这样致使买方经济利益受到损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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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按照国际惯例,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只要满足"三个一致"的要求,开证行必须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然而,随着信用证业务的发展,信用证"软条款"的出现扭曲了信用证第一性付款责任的功能。换言之,出口商面临信用证下根本无法做到相符交单,或者即使相符交单也得不到开证行付款的风险。在信用证"软条款"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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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与分析 2004年10月26日,A公司通过 B银行(开证行)开给韩国 C公司324公吨化工原料进口信用证,证内注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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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是当今国际贸易中的核心支付工具,也是我国进口业务中最主要的支付方式。在进口业务中,信用证申请书是企业自行缮制的一项重要文件。开证申请书(Application Form)是买方作为开证申请人委托开证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的法律文件,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关系是以开证申请书的形式建立起来的一种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力义务关系是根据该申请书确定的。开证申请书一旦经银行承诺,即成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的契约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信用证开出之后,除非得到受益人(出口商)同意,不能擅自要求开证行修改或撤销;在开证行履行付款责任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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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苗苗 《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13,(19)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信用证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从最初1929年的《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到2007年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第600号出版物(UCP600),人们在不断地探索中前进,为保障国际支付的安全与迅捷作出了巨大的努力。但是,由于世界贸易的复杂多样,仍有许多问题存在着争议,跟单信用证项下开证行与受益人的法律关系问题就是其中之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