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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消费品既要计算消费税,同时也要计算增值税,在计算消费税与增值税(以下简称“两税”)时有些特殊业务容易造成两税的计税错误,需要特别加以注意。笔者现就应税消费品计征两税须注意的几个特殊业务的处理区别结合实例进行分析。[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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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是会计与税法基于同一业务事项的不同处理产生的。在视同销售业务中,企业将自产的货物用于不同方面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直是有争议的问题。本文对于视同销售业务中自产货物的几种不同情形分别从会计、税法的角度进行阐释,用案例进行例示,以期对大家有所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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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其中三项是指购买的货物用于五个项目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对企业将自产自用或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对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九个项目的视同对外销售计征企业所得税,分别是由财政部1993年发布的增值税、消费税两上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79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业务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对增值税、消费税相关问题的会计处理,则是在财政部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两个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中明确的,这些基本上由同一个主管机关制定的规章,对同类问题的规定,理应政策统一,口径一致,语句相同,但是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存在许多 不一致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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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有关消费税的计算与会计处理具有特殊性,目前已报道的文献,观点不一,不适应实务操作.应结合税法与会计准则,将委托加工环节已缴纳的消费税是否抵扣、如何明细准确核算予以明确,以期帮助会计实务操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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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外赠送自产产品,由于赠送对象不同,会产生不同的涉税处理及相应的会计处理,所以,必须按照不同的赠送对象分别分析其涉税处理和会计处理。一、赠送给正常购买本企业产品的客户将自产产品赠送给正常购买本企业产品的客户(包括单位客户和个人客户。下同),此情况一般都是按照各客户购买产品数量的多少,或按照客户购买数量划分的等级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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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特殊业务消费税的节税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税法的上述规定要求纳税人必须注意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情况,这一纳税筹划方法看似简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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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常会发生视同销售业务。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法以及不同税法之间规定的不同,导致某些视同销售存在着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本文通过对实际工作中的一个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对会计准则、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相关规定及其差异进行了分析对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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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行为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是在税法的角度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八种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货物.此外,新会计准则对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也有明确的规定.对于视同销售行为,需要按税法要求及时确认销售实现并计算缴纳增值税;会计方面是否需要确认收入,要看其是否满足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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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视同销售”应纳税费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八类“视同销售”行为,同样《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也对“视同销售”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财政部在《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字(1997)26号]中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