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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日前,网上热炒车损险"无责免赔"为保险霸王条款,并将其与保险代位求偿机制相联系,引起了社会争议。一时间,保险业成为社会焦点,被推向了风口浪尖。一、车险"无责免赔"与保险代位求偿机制的冲突"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责任",这是全国现行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的基本条款规定。这与保险法规定的代位求偿  相似文献   

2.
宋占军 《上海保险》2011,(6):17-19,36
随着车辆损失保险"无责不赔"问题引发人们的关注,车辆损失保险(以下简称"车损险")代位求偿问题成为各界讨论的焦点。媒体和被保险人抨击车损险"无责不赔"这一问题,其实质是对我国当前车损险代位求偿制度缺失的问责。4月7日中国保险行  相似文献   

3.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古老而又颇具特色的一项制度。代位求偿权制度源于罗马法,在英国的衡平法中也有代位权的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权益转让",它是指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了保险金后,有权把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取得被保险人有关该项损失补偿的权利。  相似文献   

4.
张驰 《上海保险》2014,(9):31-32
一、问题提出 2009年,新《保险法》出台。关于财险的代位求偿,《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作出明确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相似文献   

5.
随着汽车消费越来越大众化,由于试驾引起的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这类交通事故发生后,除了侵权责任纠纷之外,保险公司能否行使代位求偿权也出现了不同的声音和意见。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认为试驾人是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因试驾人的过错导致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后无权向试驾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而另一些法院则仍旧将试驾人视为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肯定保险公司对其享有代位求偿权。出现这样的分歧的根本坂因在于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价值追求的误读以及对相关险种中被保险人概念的忽略。笔者认为,如果事故是因试驾人过错造成的,需要区分相关保险的性质,根据不同的险种确定保险人是否对试驾人享有代位求偿权。简言之,在车辆损失保险中,保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而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一般不享有代位求偿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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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溢 《上海保险》2005,(10):34-36
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依据海上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理赔后,代被保险人之位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明确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性质,不仅是理论上的重大问题,对于海上保险的实务操作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性质,学界普遍认为其本质是一种债权的转移。但是在普遍承认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一种债权转移的情况下,学界对于其本质是一种法定的债权转移还是被保险人自愿的债权让与却发生了分歧。  相似文献   

9.
颜超明 《上海保险》2013,(7):19-21,45
江苏省高级人员法院“会议纪要”第八条明确规定:车损险按责任比例赔付的保险条款,应当依照《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认定无效;重庆、浙江一些法院也认为此条款无效。但是市场排名前几位的财产保险公司车损险的保险条款普遍规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与法院、社会媒体,就车损险按责赔付条款效力问题存在广泛争议,  相似文献   

10.
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承担事故责任的第三方无法找到时,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通常都会赔付,但加扣一定的免赔率。实际上,这种做法与条款中根据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存在矛盾之处,确有梳理与纠正的必要。无法找到第三方时车损险赔偿规定的绝对免赔额与以事故责任比例为基础规定的免赔额没有必然的关系,无论当事人是否投保了附加不计免赔,均应按条款规定的绝对免赔率进行理算。  相似文献   

11.
代位求偿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领域,尤其是财产保险领域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是指保险人对负有责任的第三人而非被保险人享有的法定的、债权性的、从属性的权利,既是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产险公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本文从代位求偿原则的定义、法理基础入手.探讨了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及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在运用代位求偿原则时遇到的困扰,并因此对代位求偿的公平性提出了质疑。得出的结论是:代位求偿原则只有在降低了精算费率的特定险种中运用时才显示其公平性。  相似文献   

12.
财产保险中,保险合同要保障的是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也是从考量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是否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开始的。大陆法系区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认同保险合同是涉他利益合同,但是,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考虑投保人的投保意图,从更深层次考虑保险合同所要维护的“利益”,投保人除了缔结合同和支付保费的义务之外,应考虑其在保险合同中也具有利益。本文以数个案例为例,从“第三者”是否包括投保人,否定向投保人追偿不是对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的背离,投保目的以及最大诚信原则等四个方面进行法律分析,并着重从财产保险利益的具体内容和保险合同的模式考量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得出保险人不应对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结论;并提出,目前阶段即便不能完全否定保险人对投保人的追偿权利,也应该通过给予一定限制,倡导在保险合同缔结过程中,保险人对于将来可能对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问题应加以充分提示说明,以防投保人的合同目的落空。  相似文献   

13.
万喧  周小强 《上海保险》2007,(10):25-26
案例介绍:被保险人陕西某工贸有限公司就其所有的车辆陕k25425向B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其中第三者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标的于2007年4月10日行驶至312国道1331KM处时,在拐弯处驾驶不慎,追尾停放于路边的一货车,致货车翻入道路边沟受损。公安机关事故认定,陕k25425负事故全部责任。将货车起吊并拖运到维修单位共计发生吊车费、拖运费800元,维修费1000元。在理赔时,对于货车维修费保险公司给予赔付,没有争议。但对于吊车费、拖车费800元,形成争议。争议焦点:吊车费、拖车费,能否在交强险项下进行赔偿?是单独适用一个赔偿限额还是和财产损失(…  相似文献   

14.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保险人可以与被保险人作为共同原告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但在非海上保险以及非海事诉讼程序中,保险人能否直接与被保险人作为共同原告起诉第三人,或者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被保险人已经开始的诉讼,被保险人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的影响如何,在实践中都成了问题。本文拟就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的若干程序性问题作简要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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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保险代位求偿权普遍存在于财产损失保险中,作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益转让制度,代位求偿制度的建立可追溯到18世纪末期,是民商法代位权制度和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现已为各国保险立法和司法普遍接受.  相似文献   

17.
曹宏嘉 《上海保险》2020,(12):17-21
保险人的抗辩义务一般只存在于责任保险之中,其他保险形式由于承保的范围明确,一般不涉及抗辩义务的规定。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需要对第三者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在责任保险中确定赔偿数额的基础就是被保险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因此相关责任的确定就成为责任保险最重要的问题,这也是责任保险区别于其他保险形式的突出特点。  相似文献   

18.
一、引言保险业的繁荣发展保障了运输业的稳步向前。在货物运输途中,为了避免货物由于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出现损毁造成损失,承运人常常会选择为在途货物投保货物运输保险。在此情况下,货主成为被保险人,承运人成为投保人,这就引发了对投保人到底是保险合同当事人还是代位第三人的讨论。  相似文献   

19.
尚杰 《金卡工程》2009,13(8):60-61
在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中,第三人常以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赔偿在非保险责任范围下对保险人的代位求偿资格进行抗辩。事实上者种抗辩理由不尽完善,笔者认为法律应当放宽代位求偿权的形使条件:只要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的诉权、只要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即应该赋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并使第三人承担起其应尽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0.
刘新慧 《时代金融》2014,(9):186-187,191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指资本输出国出于保护本国海外投资的目的而建立的针对本国海外直接投资人在国外可能遭遇的政治风险提供担保的法律制度。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三种具体模式。而其中的核心在于投资国是否能够顺利实现代位求偿权,所以本文的重点在于重点分析海外投资保护制度的代位求偿权,并比较三种模式下的具体情况,在此基础上,希望能够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提供更好的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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