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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法第18条规定了票据权利因超过权利时效或记载事项欠缺而归于消灭时,持票人得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利益返还请求权系为保障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所设,为票据法上的一种特别请求权。本文拟从主体、构成要件方面对其做一个全面的分析,并对第18条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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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忻昕 《商业经济(哈尔滨)》2009,(5)
目前,票据法上的利益偿还请求权性质一直存在争议.学界有几种观点:利益偿还请求权是票据权利的变形物、残留物;是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合同之债的请求权;是票据法上的特别请求权;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显然,利益返还请求权并非基于民事关系,称其为民事权利也就没有根据.因此,从票据法和民法的关系的角度,利益返还请求权具有普通债权性质,票据法将利益返还请求权直接规定为"民事权利"明显不妥.论证结果,学界支持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性质归属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较为妥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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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现代化》2015,(29)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的设立有它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我国《票据法》第18条规定了超过票据权利时效和欠缺票据记载事项时,持票人能够行使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但是该规定存在一定的问题:当票据的权利时效经过后,由于我国民事制度的时效期间也是两年,此种情形无规定之必要,否则会造成在商事领域权利因时效丧失存在救济而在民事领域却无救济的冲突,而且持票人自己怠于行使票据权利,理应承担不利后果。对于欠缺记载事项的情形,包括"欠缺非必要记载事项"与"欠缺必要记载事项"的两种不同情形,欠缺非必要记载事项时,票据权利不会因此而丧失,此种情形无需适用利益返还请求权;而当票据上欠缺必要记载事项时,此时从未存在过票据权利,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也就失去了它适用的前提,此种情形亦无需适用利益返还请求权。为了使票据法的规定更合理更规范,能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情形只应当有票据手续欠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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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仅具有经济属性,而且还具有社会属性,理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在当前经济危机背景下,如何平衡营利和社会责任的关系,尤其是对消费者、员工和政府等关键相关利益人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已引起特别关注与深层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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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芳 《中国商界:上半月》2011,(7):236-236,228
我国《票据法》第18条对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作了规定,但该规定存在着不妥当和不周全之处。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主体不限于现实持有票据的权利人,而应当作扩大解释,使其包括票据权利消灭后,由于丧失票据等原因无法现实持有票据但能证明自己是真正权利人的情形。票据权利应当曾经真实存在过,因为票据时效超过,或者手续欠缺丧失票据的权利,才能够行使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成立不需要义务人受有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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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海群 《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12,(3Z):242-243
企业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关注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职业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力量,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发展方向。企业是校企合作的受益者,也应是校企合作的责任承担者。职业教育应该成为企业关注的相关利益主体,所以企业社会责任在校企合作中的法律化是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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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为鼓励救助人积极从事环境救助而建立了特别补偿制度,其本意是好的,但特别补偿制度本为妥协的产物,其适用上充满着不确定性。为了鼓励救助人积极参与救助活动,救助的相关利益方希望设计出一种制度,让救助人能够积极地开展海难救助,不管是否造成对环境损害的威胁,救助人也能确信他的行动能够获得报酬,相关利益方经过艰苦地工作和谈判最终达成了SCOPIC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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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能够持续发展壮大,必须要得到社会的认可。所以,企业要把社会中众多方面的利益与自身利益联系起来,努力使这些利益得到平衡,在平衡这些利益的过程中就反映出了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而一个企业的企业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反映出其所承担的社会责任。面对企业来说,也必须通过努力挖掘自己的企业文化去向社会宣传自己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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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保障措施是特别针对中国商品的一种歧视性条款,我国在入世后受其影响严重,本文基于中欧、中美的纺织品协议,对特别保障措施实施效应进行了研究,并阐述了特别保障措施对我国相关商品出口的消极以及积极影响: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出口数量下降、企业利益受损、引起连锁反应等,积极影响则表现在商品出口市场的调整、出口商品结构的优化等,最后依据影响提出相关应对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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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加入WTO以后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特别保障措施的弊端越来越明显地显现出来,并且给我国带来了危害。因此很有必要揭示特保措施对我国的危害,深入分析其原因,找出应对策略,从而为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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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为实现企业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协调统一,对所有者、员工、消费者、社会等利益相关者以及自然环境承担的责任。在我国现阶段,企业社会责任活动可作为一种战略,创造出一种竞争优势,进而开发出一套独特的促进企业发展的工具。本文以此为基础讨论社会责任的相关内容,并试图从税法角度讨论推行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改革。政府可以通过税法改革实现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目的,引导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同时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兼顾社会利益,而又不损害其市场竞争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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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推迟公布3G标准,可能使中国在其他市场较为成熟时更能看清市场发展的方向。然而,新技术发展永远存在不确定性,面对这些风险,政府没有能力承担全部责任政府的决策不可能保护所有市场参与主体的利益。尤其当新技术标准与巨额商业利益密切相连时,政府决策平衡就变得复杂了。但技术标准的最终控制者是市场中实际被采纳的并获得广泛应用的技术,在标准中占据一席之地是需要付出代价的技术标准的拥有者当然是(3G)受益者,通信设备制造商、运营商还有终端设备提供商都可能成为受益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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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呼声日益高涨。企业的社会责任表现为除股东以外,企业还需要维护员工、客户、供应商、社区等其他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本文认为,如果企业符合理性经济人假设,那么将企业利益相关者添入企业的治理模式,使企业的财务治理目标转为追求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最大化,是促使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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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失灵使人们认识到了企业社会责任,但如果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以解决市场失灵,就混淆了私主体与政府的职责.企业社会责任首先是法律责任,实践中要谨防企业将捐款等社会责任作为逃避法律义务的公关手段.文章指出,不能认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就可加强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护,法制、市场竞争、政府监管才是保护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有力武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