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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险欺诈析     
保险诈骗的法律解释及特征 我国《刑法》第198条对保险诈骗罪是这样规定的: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程度,骗取保险金的;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4.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保险财产损失,骗取保险金的;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以上五种情形之一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相似文献   

2.
一、投保人故意致害时保险人责任问题保险合同的设立,学理上有为自己的利益而设立;有为他人的利益而设立;也有既为自己的利益,也为他人的利益设立之别。故,有学者提出该问题不可一概而论,应视情况区别对待的主张,即:在投保人为第三人利益投保而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时,保险人应当向第三人给付保险金;  相似文献   

3.
第二投保人是相对第一投保人而言的,其法律地位是继任投保人,而它的法律定义及其权利义务几乎是与第一投保人(原始投保人)相同的,但从权利来源上说,它不是原始的、自发的,而是传来的、授予的、转让的或因同意而获得的。指定继任投保人的行为在法律属性上理应受保险法所管辖,但其在生前未完成变更手续,引致原始投保人的保单财产变为遗产,并因此而受继承法管辖,如单纯依据投保时的指定,在原始投保人死亡时由被指定人继任投保人地位,在法律上仍然存在着障碍。因此,必须引进遗嘱继承保单的概念,及其继任投保人届时获得被保险人同意、相关继承人同意之机制,使保单投保人缺失能合法、合理、适时地补位,这是本文所关注及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梁鹏 《保险研究》2017,(4):118-127
在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仍生存的情况下,其关于受益人指定的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尊重,法律不应强制剥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之受益人的受益权。于受益人兼为投保人时,除非受益人于订立保险合同时便有制造保险事故之故意,否则保险人仍应赔付,不过该受益人不得领取保险金。于保单中存在多个受益人,其中一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时,应由法官根据被保险人最初指定受益人之意图、受益人指定之状况、事故发生时法定继承人之状况、受益人指定后发生的其他情况等基础事实,推定被保险人处分丧权受益人之保险金份额的意图,进而决定该保险金份额之归属。  相似文献   

5.
论投保人死亡后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飞  王高英 《上海保险》2011,(10):20-23
投保人为他人利益而与保险人订立人寿保险合同,在投保人死亡后,因保险合同的处理问题引发诉讼的越来越多。由于相关法律对此种情形下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没有明确,审判实践面临如下难题:投保人的继承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被保险人能否变更为新的投保人?应该如何平衡投保人的继承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6.
所谓道德风险即指出于不良动机,违反诚信,人为故意制造危险事故的可能性。如被保险人故意纵火图谋赔款,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骗取保险金等等。传统意义上对保险道德风险主体的理解仅限于被保险人(包括投保人、受益人)一方,笔者认为这是有欠周密的,道德风险的主体还应当包括  相似文献   

7.
沈小军 《保险研究》2019,(5):107-116
在驾驶人使用机动车未得投保人允许或存在违法行为等不健全交强险关系中,被保险人将不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但现行法将保险人的责任限制在抢救费用的垫付上,有违保护受害人之立法目的。尽管实务部门以限缩解释“未得投保人允许”以及扩张违法驾车情形下保险人的责任等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对受害人的保护,但仍存在一些保护漏洞。不健全交强险关系的效力应当限于使保险人取得对不正当被保险人的追偿权,而不应当对受害人的保险金请求权产生不利影响。现行法对保险人追偿权的规定采列举模式,无法涵盖所有情形。“未得投保人允许”除“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外,尚包括“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的情形。被保险人违法驾车除《交强险条例》第22条已经列举的情形外,还应包括其他不真正义务的违反。为兼顾被保险人的正当利益,保险人的追偿权应受到适当限制。除应具备因果关系要件外,对被保险人非因故意而违反不真正义务的情形应废弃全有全无原则,而改采比例原则。  相似文献   

8.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恨险受益权是对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的给付请求权。指定有受益人时保险受益权归受益人,没有指定受益人时保险受益权归被保险人。一般所称的保险受益权的丧失指受益人因为法定原因而丧失保险受益权。 一、保险受益权丧失的法律规定 对于保险受益权的丧失,《保险法》第65条第二款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我们认为其  相似文献   

9.
李毅文 《上海保险》2012,(12):36-38
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受益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不是一个人的情形时,受益人称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以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相对。我国《保险法》的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但是,  相似文献   

10.
所谓道德风险即指出于不良动机,违反诚信,人为故意制造危险事故的可能性.如被保险人故意纵火图谋赔款,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骗取保险金等等.传统意义上对保险道德风险主体的理解仅限于被保险人(包括投保人、受益人)一方,笔者认为这是有欠周密的,道德风险的主体还应当包括保险人一方,如由于保险公司内部经营机制不健全,保险从业人员与被保险人内外勾结骗取赔款等.对于这种风险,保险公司除了不予赔付以外,还要依照<保险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1.
梁鹏 《保险研究》2013,(7):10-10
受益人变更行为之性质,应为单方法律行为。在受益人变更的形式和生效问题上,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存在歧义。关于变更行为的形式,应采形式自由原则,遗嘱可以作为变更的形式。关于变更的生效时点,由于变更行为系属无须受领的意思表示,应自变更行为发出之时生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采取通知形式的,于通知到达保险人之前,不得以此对抗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变更行为效力待定,但被保险人未及同意已死亡时,应推定变更行为无效。  相似文献   

12.
蔡健晖 《福建金融》2004,(10):34-36
本文分析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可能发生的故意或过失的主观过错,对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主观过错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以及主观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进行了阐述。探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主观过错,其根本目的在于揭示其在整个保险合同订立、履行、理赔过程中所起的举足轻重的作用,以及通过它所反映出的保险法基本立法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以期揭示保险合同必需体现的最大诚信原则。  相似文献   

13.
人寿保险合同中故意犯罪条款的理论基础十分薄弱,其“威慑效应、鼓励效应”亦被夸大。保险法上,由于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认定采取“损害结果对象说”,被保险人“故意犯罪”不应等同于“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根据被保险人犯罪时的主观心理状态的差异,“故意犯罪”可区分为三种情形。当被保险人构成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时,适用《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免除保险人保险给付的责任。当被保险人对犯罪行为有主观上的“故意”,对死亡结果亦有所预见,但对死亡结果为抗拒时,不属于“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之情形,应认定为(重大)过失行为,符合风险的偶发性原则。从创设人寿保险制度的目的和功能出发,在考量现代保险法理及立法变革的趋势上,应当在人寿保险合同中排除故意犯罪条款的适用。  相似文献   

14.
李文中 《上海保险》2008,(10):16-17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保险人的要求参加体检,保险人根据体检结果以“标准体”对被保险人进行承保。但是,出险理赔时保险人通过调查发现投保人没有尽到如实告知义务,无意或者故意隐瞒了被保险人的疾病情况。保险人因此作出拒赔的决定,而被保险人和投保人认为被保险人已经参加了保险人组织的体检,可以视为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应该承担保险责任。  相似文献   

15.
一、保险欺诈及保险反欺诈 我国《刑法》把保险欺诈定性为一种犯罪行为,《刑法》第198条作了明确的界定:“保险欺诈罪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者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或者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资料显示,欧美发达国家的保险业赔付总额中,有15%~30%是因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诈骗形成的。  相似文献   

16.
我国保险法以投保人和保险人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建立了我国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制度,在某些方面还不尽完善,突出表现在对被保险人的利益保护不够。本文在探讨和分析保险合同解除权的主体、第三人代交保险费是否享有保险合同解除权、保险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期限以及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死亡后其继承人是否享有解除权等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提出要对投保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进行适当限制,并建立和完善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法律机制,如保险合同解除应通知被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的异议权和参与权等。  相似文献   

17.
2009年10月1日起,新《保险法》正式实施,这对于保险行业更好地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但新法在近几年的实践中,显现出些许不足与漏洞,本文以新法第四十三条为例,对投保人兼有受益人身份,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情形做了补充性探讨,并对前款中投保人故意伤害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免责的规定提出了质疑,最后笔者对第四十三条的更改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18.
林琳 《金卡工程》2009,13(11):179-179
没有保险利益就不能得到赔偿是海上保险法律中的一条重要原则。但根据该原则,在许多情形下,虽然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灭失损坏,并导致被保险人经济利益受损,被保险人却无权获得保险赔偿,因为其与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认可”的利益。本文通过案例探讨一下保险利益适用的原则。  相似文献   

19.
日前,在长沙市湘雅医院的病床上.某寿险公司的被保险人刘小组因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抢救无效死亡,于是,其兄刘某向保险公司提交了赔付申请。但事与愿违,保险公司依照《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且不退还所收保险费。  相似文献   

20.
赵贵军 《金卡工程》2010,14(11):164-165
保险受益制度是我国《保险法》上极其重要的一项法律制度,但保险受益人及与之相关的受益权规定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而且与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的衔接也并不十分通畅。在理论界及保险实务中人们把注意力主要放在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外部关系上,但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也很重要。这三者的关系大多数反映的是婚姻家庭关系,维系着社会安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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