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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权的概念 商标权,又称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对其经商标主营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独占地、排他地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商标权是一个集合概念,它包括商标所有权以及相关的专有的使用权和处分权.其中商标专用权,即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是商标权的核心,是商标专用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充分支配和完全使用的权利.商标注册人可以在其注册商标所核定的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权利.商标处分权,包括商标转让权和商标使用许可权,是商标专用权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理其商标专用权,可依法转让,也可依法许可他人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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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即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经国家商标登记主管机关核准认可后,商标所有权人依法享有的独占、使用、许可、转让等权利,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正因为如此,很多人错误地认为,商标一经注册,拥有了商标权,就等于进了“保险箱”,无须再去理会。事实并非如此,相反,一些企业正是由于有了上述所谓的“保险”心理,盲目乐观,对那些已经面临或即将面临的伤害视而不见,结果给企业带来不应有的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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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企业商标权的流失●王志成(兰州大学经济系兰州,730000)一、国有企业商标权流失的形成商标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用以标明自己所生产或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与他人生产或销售的同类商品和提供的同类服务相区别的标记。商标依法注册即取得商标专用权。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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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企业商标被抢注现象不断加剧,究其原因,主要是商标注册原则和商标评审制度不尽合理,加之我国企业和个人对商标权保护意识薄弱,给企业的法定权益造成了损害。完善商标专用权制度、明确认定商标抢注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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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是一个企业外在形象的展示载体,在当今这个飞速发展的知识经济时代,只有从理论探讨与实务创新两个方面来考察商标专用权管理,才能够立体地把握其应处之坐标点,充分发挥管理在知识产权能力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本文以“商标专用权”的使用为切入点,从企业行使商标专用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解决问题的出路几个方面来重点阐述对商标专用权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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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淡化的含义、性质及立法理论基础商标淡化,是指减少、削弱驰名商标或其他具有相当知名度的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损害、玷污其商誉的行为。商标淡化表现为将与他人驰名商标或其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使用在不相同、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行为。商标淡化是一种侵害商标权的行为,这是商标淡化最基本的性质。传统理论将商标权局限在注册商品或服务,即商标权人只能在注册商品或服务范围内享有商标权,商标淡化理论突破了这种限制,它要求对驰名商标和其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进行扩大化保护,而扩大化保护的基础就是扩充这类商标的权利范围到所有的商品或服务。一些国际条约,如《巴黎公约》、TRIPS等都为驰名商标或其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提供反淡化保护,也是基于商标权的扩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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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商标越来越多地参与市场营销过程,商标的价值节节攀升,直至成为企业生存的关键,商标的保护日益受到重视,商标权滥用问题也逐步得到关注。事实上,商标权有着不同于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的特殊性。本文试从商标权的角度出发,分析商标权滥用和反垄断的关系,并结合商标权使用中发生的滥用行为,探讨如何对其进行反垄断法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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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商标越来越多地参与市场营销过程,商标的价值节节攀升,直至成为企业生存的关键,商标的保护日益受到重视,商标权滥用问题也逐步得到关注。事实上,商标权有着不同于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的特殊性。本文试从商标权的角度出发,分析商标权滥用和反垄断的关系,并结合商标权使用中发生的滥用行为,探讨如何对其进行反垄断法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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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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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7月份,某食品厂擅自将其注册商标“西溪”改为“西喜”,并加上注册标记,使用在本厂的冷饮产品包装上。工商行政机关调查后认定:“西溪”与“西喜”读音虽然相同,但两者的字形、含义完全不同,食品厂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其使用的“西喜、商标未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已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遂依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禁止仪器厂进行广告宣传,收缴其全部商标标识,并处以罚款7000元的处理。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远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性的标志。《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专用权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注册人享有在核定的商品(服务)上独占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另一方面,内享有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权利。前者称为便条以,后者称为禁止权。《商标法》第37条明确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由此可见,注册人将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擅自进行改变,则了原来核准注册的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不仅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而且会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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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关于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规定存在原商标注册人含义不明、漠视了消费者用户权益、不能排除当事人规避法律规定等三个方面的不足。文章认为,在此问题上,《商标法》应就商标权主体和商标客体作出更加明确和详尽规定,以堵塞法律的漏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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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商标,作为一种重要的工业产权,是商品经济的产物,也是市场竞争的客观需要。市场竞争是通过商标来完成的,一个有信誉的商标,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和不可估量的价值,它代表着企业的经济实力、产品质量、信誉、技术水平和整体形象。注册商标具有专用权,保护这种专用权,就是保护公平竞争,保护生产力的发展,所以各国都很重视商标法的建设。在我国,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主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负责。但企业不能把保护商标专用权仅看作是工商部门和法院的职责,而应把对商标专用权的自我保护当作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从今年度深圳市注册商标年检验证工作和有关调查情况看,企业对商标专用权的自我保护意识较差,主要表现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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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在对商标专用权取得的程序作了原则规定外,还设立了商标注册的异议和争议程序,旨在使商标注册工作置于社会监督之下,接受公众审查,以便及时纠正偏差。商标异议、争议是核定商标专用权中一个重要的环节,也是维护现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一种保护措施,对之切不可掉以轻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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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中,商标已不仅仅是产品的标记。对许多企业来说,商标权是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对具有现代经营观念的经营者来说,企业使用商标的目的是双重的,即不仅要通过使用商标让产品升值,也应当在运作中使商标本身升值或直接让商标为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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