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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和全总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精神,把工会经费收缴纳入法制轨道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借助行政执法权力,改变长期以来工会经费收缴难的重大举措,各级工会要加大落实“一改三策”的力度,努力在“一入轨、二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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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会财会》2007,(3):59-60
为加强工会组织建设,进一步支持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各项社会职能,确保工会经费依法及时足额收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2005]27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60号)的有关要求,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机关统一代征。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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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落实好全国总工会对工会财务工作的"一改三策"改革措施,新疆阿克苏地区工会、地区地方税务局、中行地区中心支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全面开展地税代收工会经费(或筹备金)工作的通知》,要求地区工会加强对县市总工会开展地税代收工会经费(或筹备金)工作的指导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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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三家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克拉玛依市开展地税代收工会经费(或筹备金)试点工作的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区在克拉玛依市开展由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试点工作,并逐步在自治区全面推开,这标志着我区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工作开始启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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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会组织和工会经费的法律地位更加明确,依法拨缴工会经费的良好氛围逐渐形成。近几年,各级工会组织和地税部门严格按照《工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开展工作,使社会各界尤其是企事业单位对工会工作、《工会法》和工会经费的认识进一步深化,共识进一步形成。《工会法》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缴工会经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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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为推进县级财政资金集中管理,实行机关经费由会计服务中心统一结算的财政体制改革,党政机关(含事业单位,下同)工会账户被相继撤并,造成工会经费独立原则难以落实。盱眙县总工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及全国、省、市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积极应对地方经济体制的改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