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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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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 在长期的国际贸易业务实践中,买卖双方对于交货与付款时间上的矛盾,常常通过采用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的支付方式来解决。因为这种支付方式通过银行的中间桥梁和保证作用,使承运人所签发的代表货物所有权或表示收到货物的货运单据既可用来表示货物的交付,又能凭以向银行支取货款(连同其他的单据和保险单、商业发票、商品证件等在一起),从而把交货变为交单,把买卖双方之间的直接凭货付款,变为在银行的“保证”和“监督”下的凭单付款(“保证”,是指银行向卖方保证凭规定的货运单据支付货款,“监督”,是指银行对卖方所提交的单据进行审核,必须符合信  相似文献   

2.
典型国际货物买卖贸易,是以货物所有权转移为中心的。因此,货权的归属便成了一个关系到买卖双方自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谁拥有货权,谁便占有货物,并可以对货物处置。然而,在国际贸易惯例中,比如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并没有涉及货权转移问题。但是,国际贸易合同又不能不涉及到货权转移的问题,特别是在FOB象征性交货合同中,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问题更是合同顺利履行的关键。在FOB象征性合同下,卖方的两项基本义务是:交货与交单;相对而言,买方的两项基本义务是:收货与付款。只要卖方交付的货物与单据符合合同…  相似文献   

3.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 ,买卖双方通常在合同中约定以跟单信用证付款。根据信用证的规定 ,卖方必须提供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如果卖方提示的单据和信用证相符 ,银行必须付款 ,银行的付款义务是绝对的。银行接受单据后 ,买方对于和开证指示相符的单据也必须接受并向银行进行偿付。银行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并不影响买方在合同中的权利 ,如买方未收到货物或货物存在品质瑕疵 ,买方可以向卖方提起违反合同诉讼 ,即买方可行使其拒收货物或索赔的权利。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 ,如经过检验发现其与合同的要求不符 ,买方并不丧失拒收货物或索赔的权利。如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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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1998年初,卖方和买方谈妥一笔业务,买方以CIF术语即期信用证购买卖方的一批货物,规定装运期为1998年7月份.在装运前,双方又谈妥将支付方式改为D\P150 after sight.卖方于7月28日将货物装船.8月1日,卖方将全套单据连同汇票并附托收申请书交给托收行,委托银行收款,但卖方在托收申请书上并没有明确付款方式,只说明托收银行将单据转交给买方.  相似文献   

5.
质押监管业务是一种在国外首先出现的新型融资服务,是属于金融新工具的一种,是银行授信贷款业务的扩张和延伸。质押监管业务是银行与物流公司共同合作,为拥有在库、在途货物所有权的企业提供以货物或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为质押的新型融资授信服务。质押监管业务的产生标志着中国社会在发展,法制在健全,企业需求在升级。  相似文献   

6.
国际贸易中的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可以说,谁拥有了提单,谁就拥有了货物所有权。一般来说,出口商在完成货物装运后就可以凭船方出具的提单到银行议付货款,但这里所凭借的提单一定是清洁提单,即在提单表面没有不良批注的提单,因为通常情况下,买方开来信用证后要求卖方提交的应该是清洁的已装船提单。  相似文献   

7.
我国大部分出口货物的结算方式,仍采用信用证结算。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列有条件的付款承诺,这种付款承诺独立于进出口双方的贸易合同,独立于开证人(进口商)与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只要受益人(出口商)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开证行(进口国银行)就必须付款,而不过问实际货物的状况怎样。  相似文献   

8.
国际贸易中的停运权受制问题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停运权是货物买卖合同下,卖方针对买方明示或默示违反付款义务所采取的一种违约救济--中止已付运货物的继续运输以阻止买方取得对货物的直接占有.由于货物处在承运人的掌管下,卖方要行使买卖合同下的停运权,须以运输合同的承运人为中介,通过对承运人作停运指示的形式来行使.停运权的行使超出自身的基础合同--买卖合同,受到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的影响,进而存在受运输合同下权利制约的可能.  相似文献   

9.
一、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定义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指客户将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应收账款权利质押给银行,银行提供资金融通的一种授信业务形式。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相似文献   

10.
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其对货物的补救是一项重要的补救措施。但是大部分国家的货物买卖法只是规定了履约期未满时卖方对货物的补救权,只有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了履约期满后卖方对货物的补救权。当然为了维护买方的权益,卖方的这种补救权受到了各种限制,主要表现在:卖方原来必须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不符合合同的交付是可以接受的;卖方应该把补救的意图及时通知给买方。合理的理由可能存在于先前的商业往来、履约过程或者交易惯例以及缔约时的客观环境,补救权则可能包括对货物的调换或修理,而判断补救货物意图的通知是否及时也要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尤其是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的具体内容。而这些内容都是值得我国合同法借鉴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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