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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法定优先受偿款是指假定在估价时点实现抵押权时,法律规定优先于本次抵押贷款受偿的款额,包括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价款,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以及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弄清楚什么是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优先于房地产抵押权的法定优先受偿权利都包括哪些具体内容,估价师应当如何应对,作出必要的披露和限制,是我们应当注意和研究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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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中国人民金融机构、中国金融机构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共同发布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法定优先受偿款是指假定在估价时点实现抵押权时,法律规定优先于本次抵押贷款受偿的款额,包括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价款,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以及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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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法定优先受偿款是指假定在估价时点实现抵押权时,法律规定优先于本次抵押贷款受偿的款额,包括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价款,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以及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针对此项规定,以下问题是我们应当注意和研究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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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保证船舶债权人实现其权利的担保物权,船舶留置权和船舶抵押权相对于其他一般债权都具有优先受偿效力。但是当留置权和抵押权共存于同一船舶时,哪一个效力更加优先却存在争议。本文通过分析船舶留置权的内涵对其进行分类,不同类型的船舶留置权相对于船舶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效力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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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原则是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时应当遵守的一项原则,它要求在存在不确定性因素的情况下作出估价相关判断时,应当保持必要的谨慎,充分估计抵押房地产在抵押权实现时可能受到的限制,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不高估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市场价值,不低估房地产估价师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笔者对此有几点自己的理解,这里冒昧道出,不妥之处请同仁们指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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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经抵押财产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有无从属性、不特定性等特征。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对最高额抵押权内容进行变更,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人产生不利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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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如何既依法保障抵押债权得到优先受偿,同时又依法维护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破产清算中的一个难点。笔以现有法律规范为依据,从抵押合同效力、抵押财产处置方式、优先受偿与职工安置的关系等方面入手,讨论破产清算中抵押债权的优先受偿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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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欠款优先受偿"的理解与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是为保护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利益,在发包人违反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承包人有权直接对其所承建的工程主张权利,而且该项权利优先于一般债权和抵押权。建设工程欠款的优先受偿权属于一种法定担保物权,该项物上请求权的效力优先于除期房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一切权利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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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土地抵押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不转移土地占有的情况下,将土地使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该土地使用权并由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提供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的,为抵押人,接受土地使用权担保的债权人,为抵押权人。土地抵押权是指在土地抵押关系中,抵押权人对作为抵押物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着物所享有的处分权和优先受偿的相关权利。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土地抵押权是指土地使用权抵押权,法律只允许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而对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土地他项权利,没有明确规定。一、土地抵押权的法律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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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79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抵押房屋的所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物权法》第174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是指抵押人可以就抵押财产的代偿物或价金优先受偿,而不必与普通债权人或后位抵押权人按债权比例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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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的抵押物自由转让模式为以房抵债协议大开方便之门。虽然法条同时规定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但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抵押权人的强制执行经常会受到以房抵债承包人的阻挠。以房抵债承包人受让抵押物的特殊性不仅在于无价金代位的可能,而且在于其权利还可溯源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此与抵押权的冲突更为强烈。应对此类诉讼中的权利冲突,首先应厘清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若无明确约定,则应属新债清偿。其次价款优先受偿权应使用抵押权的相关规则,以平衡第三人的利益。最后通过与原有制度的衔接,赋予承包人应有的“价款优先受偿权”。据此,实务中应统一裁判规则,即以房抵债承包人无权排除抵押权人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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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财产不能用作抵押担保?牛车抵押是一种法定担保形式。《担保法》中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是一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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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权的本质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对于有效的房地产抵押,房地产抵押权设定后,如果债务人履行了债务,房地产抵押权即归于消灭;如果债务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房地产抵押权人无权行使抵押权,否则,属于侵权行为。因此,只有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地产抵押权人才有权要求依法处分抵押房地产,以实现其抵押权:(1)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2)抵押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3)抵押人依法宣告解散或破产的;(4)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5)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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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拖欠的建筑工程款是法定优先受偿款,但《合同法》、《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均未确定抵押评估必须明确的优先受偿权的范围、行使优先受偿权的限制、行使优先权的期间等问题,本文从司法解释出发,分析矛口解决上述问题,并提出对抵押评估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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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登记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我国建立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登记制度的必要性
虽然学界对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性质争议较大,但该优先受偿权是担保物权之一种不容置疑,该性质决定了其必须进行公示。虽然承包人的该项权利直接源于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公开性,但这种公开性是有限的,它只能向公众明示该权利的存在,却不能使他人知晓该权利的具体内容(包括优先受偿的数额、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基本情况等)。一方面,这不利于交易安全,易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易使第三人囿于其法定性而不敢再于标的物上设立担保物权,妨碍不动产物的利用,不利于充分发挥物的经济效能。而且,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登记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确定债权数额,减少纠纷,降低社会成本。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