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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学校采购一批计算机,采购人指定国内某名牌(以下称为L牌),并规定了规格、型号和详细的配置参数。项目经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审批后,下达给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集中采购,管理机构同时还规定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按照管理机构的审批意见和采购人提交的采购方案,政府采购中心编制了招标文件,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了招标公告。但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时,投标供应商只有一家。因不符合《政府采购法》以及财政部18号令关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须在三家以上的规定,故本次招标作废标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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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质疑处理方法的策略性掌握,是减少投诉行为的基础性工作,更是减少无效投诉,避免采购机构遭受不必要形象损失的控制关口。面对日益复杂的政府采购技术性要求,面对供应商维权意识的普遍提高,以及政府采购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难以有效解决的问题,政府采购质疑将会大量存在,考验着采购人,特别是集中采购机构的处理问题的政策水平和策略把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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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已公布,其细化了政府采购的程序,增强了实践中的可操作性,进一步明确了集中采购机构地位、性质,国货认定标准,采购者与供应商的利害关系"等,对完善政府采购法具有积极意义,但其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主要从实践角度分析存在问题的条文,并提出相应的修改或补充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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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24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笔者认真研读《征求意见稿》后发现,其中亮点颇多,现将笔者认为最突出的八个亮点与读者分享。亮点一:新增一种全新的政府采购方式目前,政府采购的方式有七种,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和框架协议采购。这七种采购方式都只能用于采购市场上已有的商业化销售的产品或标的(如办公家具),或市场上暂时没有商业化销售但供应商愿意通过自主投入经费研发制造并销售的产品或标的(如一些特殊疫苗)。对于市场上没有商业化销售,因研发风险大、研发费用高供应商无意愿自主投入经费研发的产品或标的,目前的政府采购制度没有适用的采购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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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已公布,其细化了政府采购的程序,增强了实践中的可操作性,进一步明确了集中采购机构地位、性质,国货认定标准,采购者与供应商的"利害关系"等,对完善政府采购法具有积极意义,但其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主要从实践角度分析存在问题的条文,并提出相应的修改或补充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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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政府采购制度正式实施将近20年的时间里,有关采购程序的选择、采购文件的编制、采购过程的组织、采购结果的确认、合同签署及履约等问题,都有大量、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成果。作为典型的市场交易行为,政府采购当事人双方的资格、条件问题当然也是政府采购制度关注的重点,但是关注归关注,相应的研究不太多,并且基本集中在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如何准确界定方面,讨论的是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怎么证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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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量 《山东经济战略研究》2018,(7):57-59
根据中央和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政府采购“放管服”的部署要求,山东大学及时出台了改进招标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这些意见不仅对落实“放管服”及针对科研设备“简政放权”的具体事项提出了明确要求,而且为未来几年招标采购工作的改革发展做出了制度安排。该制度在第12届全国政府采购监管峰会上被评为“全国政府采购创新制度(2017年度)”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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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计划以来,为建立公共财政体系的需要,巾央财政对公共支出实施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主要有强化预算管理,大力推进部门预算改革,加快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制度;推行规范化的政府采购制度,通过国库直接支付,使政府采购行为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以后,一方面,可确保预算的顺利执行,提高部门预算的准确度和效率;另一方面,凡是列入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或商品,由于国库集中支付,预算单位不能直接得到资金,就不可能绕开政府采购的规定随意采购、违规采购.从而保证政府采购制度的有效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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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政府采购模式是政府采购制度建设中一个最基本问题。政府采购模式大致可以划分为分散采购制、集中采购制和混合采购制三种模式,三种模式各有优缺点,互为补充。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正处于完善与建设时期,高度分散和高度集中均不符合我国国情。借鉴发达国家政府采购的经验,现阶段我国宜采取混合采购模式,即集中采购制与分散采购制相结合的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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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问题:供应商的询问指的是什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吗?和质疑有什么区别?张松伟:《政府采购法》第51条规定:"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政府采购法》第54条规定:"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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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4年来的政府采购事业发展,我们看到,由于政府采购在我国仍然是一项新的事业,在实施和操作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需要不断地实践、探索和完善。笔者认为,针对各种问题,需要结合国情和借鉴国际经验,对其中的重点问题进行关注和探讨。首先,要解决好政府采购制度规范的范围。应该说,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所称“政府采购”,都是包含公共资金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三个部分的。我国《政府采购法》也明确说明政府采购包括“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但该法第四条规定,如果发生政府工程采购,可以适用《招标投标法》。虽然在法律中并没有说其管理不受《政府采购法》约束,但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工程采购的确是独立出来了,是以《招标投标法》一个程序法代替了《政府采购法》,出现了政府工程采购脱离于政府采购法律规范范围之外,使政府工程采购处于部门自行委托(或自行采购)、自行管理的状态。这种状况应该在未来的法制建设中给予重点考虑。其次,要完善政府采购的运行机制与管理体制。简单地说,就是要解决好由谁采购、由谁管理的问题,解决好采购机构与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的问题。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机构存在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中介代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