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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是要把所有的产业建构在互联网上。互联网实际上是把所有的人连起来。所有的人连起来以后,那就是人力资源的连接,也就是说"互联网+"是把所有的产业建立在人力资源之上。"互联网+招标采购"顺应了大趋势,招标采购先行一步,因为四年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使业界动起来。如今的"互联网+招标采购",常重要的是把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汇入到国家战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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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六部委发布《"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以来,"互联网+"招标采购就成了业内关注的热点,给招标采购行业带来了什么?"互联网+"招标采购带来的变革,会用互联网解决传统企业招标采购的难点和痛点么?作为长期从事招标采购行业的从业人员,笔者从以下五个方面简要谈谈自己的感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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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招标“河南模式” 有底价的招标策略未能解决药品定价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4月下旬,河南省2009年度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已告尾声,即将公示招标结果。本次药品招标的"河南模式",其最大特点是:采集河南及周边省份省、市、县三级医疗机构的中标价格、零售价格、医院购进价格等近三年的数据,对不同的厂家、品种、品规的产品都设定一个底价。然而,这种"在全国都是没有先例"的"有底价的招标策略",却依然"未能解决药品定价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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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从2013年到现在经历了两个阶段:一是“招投标+互联网”的平台建设阶段,把招标、投标业务搬到平台上。二是从2016年底一直到2017年2月份“招标采购三年行动方案”发布,进入“互联网+招标采购”阶段。“互联网+招标采购”是在平台上进行创新,把原有的业务搬到互联网上;第二个阶段是在互联网基础之上进行招投标业务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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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以及招标采购方式的有序深入推进,它对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节约公共采购资金、保证社会采购质量、提升防腐倡廉效果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不可否认在招标采购的各阶段、各环节上都或多或少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其中标后不按中标价签订合同或签订"阴阳合同"、实际采购货物与招标采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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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作为指导各地区、各行业全面推行电子化招标采购的重要文件,规划了招标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发展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分年度提出了建立完善制度标准和平台体系架构,各类信息平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全面实现全流程信息化、智能化招标采购的行动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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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六十二条规定:"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六十三条规定:"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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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共有7家供应商参与投标的药品采购项目结束后,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G公司向招标公司提出质疑:此次采购中,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Y公司不是合格的投标人,不应成为中标人。于是,招标公司再次组织评标委员会对Y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后认定此次采购的7家投标人均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因不满招标公司的质疑处理结果,G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G公司认为,在此次采购中,B公司和Y公司同为S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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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18号令第62条规定,“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63条规定,“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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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公司受采购人委托,就某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审,最终甲厂中标。中标结果在网上公示后,乙公司立即向上级部门上访和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问题有:一是甲厂为劳改企业,不适合参与公开性投标,没有资格直接参与社会竞争,其参与投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二是甲厂的报价为不完全报价。报价金额明显低于市场成本价。总而言之,甲厂的主体资格存在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