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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潘琦 《中国外汇》2010,(13):60-61
在进口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如果信用证项下要求的单据包括全套提单,当正本单据尚未收到而货物已到港时,为避免昂贵的仓储费用,进口商可以向开证行申请出具以承运人为受益人的提货担保。承运人凭提货担保向进口商先行交付货物,待信用证项下单据收到后,再以正本提单换回提货担保。  相似文献   

2.
正本提单通常代表着货权,其在贸易开展过程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信用证实务中,提单默认必须提交正本,显示正本出具份数,并默认提交全套正本,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那么,如何判断受益人提交的提单为全套正本?海运单提交正本单据有无实际意义?信用证项下保单正本单据份数与交单事实不符是否会形成不符?请带着这些疑问,走进本期银行实务大专题,与三位特约国际业务专家共议正本提单相关议题。  相似文献   

3.
在国际结算实务中,各方当事人普遍认为发票、装箱单、产地证、运输单据、保险单等等商业单据是信用证项下的“规定单据”(Required Documents),而对于汇票是否也是信用证项下的“规定单据”这一问题则莫衷一是,观点不尽相同。汇票究竟是不是信用证项下的“规定单据”呢?  相似文献   

4.
在国际结算实务中,各方当事人普遍认为发票、装箱单、产地证、运输单据、保险单等等商业单据是信用证项下的"规定单据"(Required Documents),而对于汇票是否也是信用证项下的"规定单据"这一问题则莫衷一是,观点不尽相同。汇票究竟是不是信用证项下的"规定单据"呢?  相似文献   

5.
滕超 《中国外汇》2019,(6):60-61
实务中无单放货虽然提高了海运的效率,但却损害了开证行授信开证项下凭正本提单主张货权的权利。本文通过对一则无单放货案例的分析,浅析开证行在面对信用证项下无单放货的行为时,可采取的应对措施,以防范无单放货风险。案例分析本案例中,申请人为化工品加工企业。2018年6月14日,申请人通过开证行向受益人开立可自由议付、提单日后90天付款的远期信用证;6月16日,承运人签发租船提单,提单收货人与通知方栏位均为凭指示(TO ORDER);6月19日,货物运抵连云港;6月23日,单据寄至开证行,开证行立即拟对信用证项下货物进行保全,但船代反馈已无单放货。无单放货的成因原因一:货物先到港,货等单。本笔业务中,受益人为东亚的化工品贸易商,货物装运港为韩国釜山,目的港为连云港。船舶于6月17日离港,6月19日到达连云港,而信用证项下单据于6月23日才到达开证行,货物先于单据4天到达。这为实施无单放货提供了充足的时间。  相似文献   

6.
案情回放交单行受理一笔信用证项下交单,经审核发现,该单据有晚装、提单显示的货物数量少于发票显示的货物数量等多个不符点,之后按受益人指示将单据寄往开证行。开证行在收到单据的五个工作日之内依据UCP600+六条的规定进行了拒付,提出的不符点之一即为提单显示的货物数量与发票不一致。  相似文献   

7.
遭遇“软条款” 2010年4月,出口商A公司分别在两份出口信用证项下向开户行B银行提交了两套单据,信用证开证行同为西班牙C银行。两份信用证均为开证行付款信用证,付款期为提单日后30天。  相似文献   

8.
在国际贸易中.海运提单具有极为重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作为物权凭证,谁持有正本海运提单。谁就可以向船公司或船代理提取货物。因此.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正常情况下,都是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将全套正本提单及单据提交银行.由开证银行通知开证人到银行付款或承兑后方能由开证行将提单转交给开证申请人.由其向船公司提取货物。然而,近年来国际贸易信用证业务中,由于种种原因.频频出现“正本提单径寄开证申请人”的条款。  相似文献   

9.
信用证拒付时如何处置提单是个挑战。信用证拒付,必定涉及单据的所有权。国际商会在R482中指出:“付款之前单据所有权属于受益人,准确地说是交单人。”换言之,单据在未获得开证行承付以前,开证行有代为妥善保管的义务,否则将失去宣称单据不符的权利。信用证拒付时,开证行对提单的保管、背书、转递及退回,特别是开证行抬头和开证行指示抬头提单的处置,须格外谨慎。  相似文献   

10.
国际贸易中,常使用货代提单。国际贸易中,银行希望通过控制提单来控货。显然,这是基于一个前提,即提单代表货权。众所周知,信用证对应的单据交易的基本结构就是“一手交单,一手付款”。正是出于对提单代表货权和受益人、“交单”代表“交货”的信任,开证行和申请人、受益人觉得这是一个安全的交易,信用证才派上了用场。  相似文献   

11.
钟羽 《中国外汇》2018,(19):60-62
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也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提单根据收货人的抬头划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以及指示提单。其中的指示提单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背书转让,具有可流通转让的功能,在信用证结算中被广泛使用。但由于在信用证项下条款的设置和单据的流转存在各种复杂的情况,因而提单如何指示、如何背书以及如何判定不符点,在实操中会因理解不同而发生争议。  相似文献   

12.
吴海珍 《浙江金融》2007,(4):61-61,54
倒签提单(Anti-dated Bill of Lading),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完毕时,应托运人的请求,将提单签发日期提前而签发的提单。国际货物运输中,由于各种原因,货物未能在信用证规定的最晚装运日期装运。货物的卖方为了顺利结汇或从开证行处获取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往往将信用证所要求的提单中的装运日期倒签。在信用证业务中,当受益人将倒签提单提交给开证行以获取信用证项下的付款时,一旦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发现提单日期倒签,是否可以以信用证欺诈为由向法院申请冻结信用证?在倒签提单的情形下,法院能否适用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欺诈例外判令止付信用证?上述问题归根结底在于倒签提单行为是否构成信用证欺诈,本文拟对此问题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13.
从ISBP及UCP600看提单的出具人 ISBP(《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下同)对单据出具人(ISSUER)的认定提供了两种可能性:一种是单据的函头(LETTERHEAD),另外一种是单据的完成或签署(COMPLETEOR SIGN)。  相似文献   

14.
赵廷彬 《中国外汇》2009,(15):44-45
从ISBP及UCP600看提单的出具人 ISBP(《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下同)对单据出具人(ISSUER)的认定提供了两种可能性:一种是单据的函头(LETTERHEAD),另外一种是单据的完成或签署(COMPLETEOR SIGN)。  相似文献   

15.
某受益人向中国银行山东分行(下简称我行)提交了一套信用证项下的出口单据,该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自由议付信用证,有效地在中国。经审核单据,我行认为单据合格,遂按信用证规定的寄单方式向开证行寄送了单据。  相似文献   

16.
议付信用证项下议付行向受益人追偿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金泽 《新金融》2001,(10):31-32
议付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信用证,它指开证行允许其他银行买入汇票和单据的信用证,即议付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通常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银行扣取垫付利息和手续费后,立即将货款垫付给受益人,UCP500就议付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一定的规定,但是在议付行与受益人的关系上则缺乏明确而系统的规制,尤其是有关议付行向受益人(出口商)索偿的问题未有涉及,这给受益人和议付行维护其权益,预见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带来了不便,本拟对议付行向受益人索偿的法律问题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17.
<正>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国际上一些不法商人利用我国一些进口公司国际贸易经验不足,对国外客户资信、国际市场情况了解不够,而又求货心切的心理,对我行骗,仅1986年6月份以来,我国就发生了深圳签字笔、青岛三夹板、山西三夹板等多起诈骗案。其共同点都是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以C&F或CIF为成交价格。并且,成交价格均比国际市场价格低。他们利用信用证项下交易,银行只凭单据付款,同时又不负责鉴别单据真伪的特点,有的用假提单骗取货款,有的则以次货、坏货、假货进行诈骗。为了减少对外贸易风险,进口单位,应该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18.
《中国外汇》2008,(4):25
信用证是当前国际贸易业务中运用较广的一种结算方式。信用证实际上就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必须向受益人付款。由于信用证下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且付款的前提是相符交单。那么,相符我单将关系到信用证能否最终顺利承付。但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不符单据往往多于相符单据。“不符点”成为国际贸易进行信用证结算最为常见的词汇,也是国际贸易交往中诸多“陷阱”之所在。  相似文献   

19.
刘慧芝 《中国外汇》2023,(24):58-59
<正>目前,只有可转让的已装船提单可以且应该被认定为物权凭证。广泛使用在集装箱运输下的多式联运提单是否为物权单据或者质权凭证尚具有很大不确定性。经过几百年的实践和发展,提单已经成为国际贸易和航运的基石,也是单证买卖和信用证结算的核心单据之一,相关法律也在不断完善中,如1855年英国《提单法》、1916年美国《联邦提单法》、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1968年《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海牙维斯比规则》)、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1992年英国《海上货物运输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等,  相似文献   

20.
李永宏 《中国外汇》2013,(18):28-30
要有效防范信用证项下的各种"陷阱",信用证项下的银行就需要改变观念、加强合作,并在遵守国际惯例的同时表现出一定的灵活性。信用证的主要功能应该是更好地促成贸易项下的买卖双方达成交易,顺利结算,通过银行信用的介入,使卖方的收款更有保障;通过对货物单据的具体要求,使买方能够得到自己想要的货物。特别是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买卖双方对彼此了解不够,更需要通过信用证为贸易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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