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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营改增"相关政策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业务采取差额计税方式。从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差额计税、转让价差的抵并规则及税额计算、转让正负价差的抵并范围、相关增值税会计处理四个方面探讨一般纳税人金融商品转让业务财税处理相关问题。同时,对财会[2016]22号文件未明确规定的金融商品转让环节与手续费、佣金等支出相关的进项税额,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与其他一般计税项目合并计税等的会计处理提出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2.
正我国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对"营改增"以后才发生兼营应税服务业务,兼营业务发生前的上月留抵税额如何处理,是目前一些企业面临的难题。本文依据财税相关法规,通过实例对"营改增"挂账留抵税额的会计和税务处理进行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规定,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据此规定,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试点实施之日前产生的期末留抵税额,只能由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来承担,而不能由"营改增"后原营业税业务产生的增值税额来分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相似文献   

3.
杨应杰 《财会月刊》2013,(12):116-116
一、“营改增”企业采用简易计税办法的进项税额转出 随着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的扩大,一般纳税人的运输企业可能同时提供一般运输业务和公共运输业务:前者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后者采用简易计税办法(征收率为3%),其应纳税额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相似文献   

4.
冷琳 《财会月刊》2017,(12):107-109
2016年5月"营改增"的全面实施对增值税会计核算乃至财务报表列报都产生了重大影响。财政部新增了许多二级科目和专栏,进一步细化了企业增值税涉税的会计核算,导致财务报表项目列报也发生了较大变化。针对实务中容易出现的"预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简易计税"等科目使用误区进行逐一剖析:"预交增值税"与"已交税金"核算内容不同,"简易计税"为一般纳税人使用,"销项税额抵减"主要用于核算差额计税业务等。  相似文献   

5.
陈玉梅 《河北企业》2014,(12):40-40
<正>2012年1月起,营改增相继在全国9个省市开始试点,2013年8月1日在河北省开始施行。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的规定,相关的服务行业也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内,原来营业税归地方税务局管理,改为增值税后归国家税务局管理,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相对应的城建税、教育费  相似文献   

6.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对营改增后企业增值税业务的账务处理作了规范.该文件要求对《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时间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不同而导致的税会差异进行核算和披露.本文结合建筑企业案例对预收工程款增值税业务会计核算新规定进行解析.  相似文献   

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3月23日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根据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本文对“营改增”试点前后商品流通一般纳税人兼营库房业务的利税情况进行了比较分析。  相似文献   

8.
要闻     
《财务与会计》2016,(10):4-4
营改增后四个税种计税依据明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明确了四个税种的计税依据。其中包括: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等。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该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相似文献   

9.
自2016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房地产企业也由营业税纳税人转换为增值税纳税人。本文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法规,就一般纳税人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后增值税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2016年5月1日我国全面实施营改增的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本文介绍了建筑业营改增的必要性、面临的问题以及应对策略,旨在推进营改增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11.
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后,根据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第36号文《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要求,各种金融服务应全面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但对于金融商品转让销售额所涉及的买入价和卖出价如何确定,相关法规未做具体规定。对该类业务的会计处理,目前可供参考的文件并不多。文章以股票投资类金融商品转让为例,对企业金融商品转让中涉及增值税的会计与税务处理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12.
<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相关规定,在建工程购买的材料物资,可以在认证相符后抵扣增值税的,应分期抵扣增值税。这里的在建工程是指企业通过自营方式或出包方式进行的基本建设工程。企业基本建设工程归集料工费等成本通过"在建工程"账户核算。推行营改增政策后,在建工程核算有些问题似乎不明确,在此谈一些看法,供商榷。  相似文献   

13.
2011年,财政部出台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明确提出金融保险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金融业“营改增”进程会分阶段进行,在推进过程中我们也需要预测其他方法下的金融业税负。本文首先介绍了国际上金融业实施增值税的经验,然后在此基础上分别探讨了“营改增”简易征收办法和其他方法对金融企业税负的影响,并测算了金融业实施增值税后的税负临界点。研究表明,未来金融业改征增值税后的实际税负与该临界点紧密相关。  相似文献   

14.
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建筑业作为营改增中涉及内容最广泛、计算最复杂的行业,全面"营改增"将带来不容忽视的影响。本文就"营改增"对企业预计产生的影响,进行详细分析,从税务筹划入手,以期为"营改增"环境下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对策。  相似文献   

1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明确了“营改增”零税率应税服务(以下简称应税服务)的政策和具体管理规定,这与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很多差异。  相似文献   

16.
随着国家逐步实施"营改增"政策,《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大部分项目会按照新的"营改增"政策执行。本文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产生历史、"营改增"政策的推进实施过程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营改增"政策执行中纳税人的困惑等方面进行分析,从而得出结论:《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将会退出历史舞台,其劳务按照对应的"营改增"政策中的项目执行。营业税将成为历史,国家最终将实现增值税立法,统一执行增值税法。  相似文献   

1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发布后,2016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做了具体规定。笔者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焦点问题进行剖析,以期帮助广大纳税人更好地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税收政策。  相似文献   

18.
《价值工程》2017,(14):57-59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自"营改增"试点推广至今,为企业减少税负成效明显。建筑行业普遍存在劳务分包情况,本文仅从一般计税项目的视角出发,从分包方资质、劳务管理模式、验工计价、财务支付等方面阐述"营改增"对劳务分包的影响,并提出可能解决问题的应对举措。  相似文献   

19.
2012年我国先后在上海、北京等九省市开展“营改增”试点工作,并自2013年8月1日起将试点工作扩大至全国范围。目前纳入“营改增”的试点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与现代服务业中各项应税服务不同的是,交通运输业既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也有曾经实行过差额征税办法的部分业务。本文就交通运输业“营改增”简易计税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及其变化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20.
总分包业务在简易计税方法下实行差额征税的财务处理是目前面临的一个难题.本文探讨营改增后跨区域经营建筑业增值税相关业务处理,首先对建筑业相关税收征管政策要点进行了梳理,然后对不同计税方法下的增值税计算、预缴、申报、涉税注意事项、会计处理等进行了实例操作演示,并重点对简易计税方法下总分包业务的税收与会计处理进行总结,提出"差额处理法"、"全额处理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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