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6 毫秒
1.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企业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等相关政策文件实施缴纳增值税。J建筑公司认真学习政策内容,深入研究营改增实施细则实施后对建筑行业及对企业自身组织机构、业务模式、经营管理等方面带来的影响,制定出缴纳增值税的具体方案,根据已有详细方案执行,同时不断调整对照新政策下的纳税方案。  相似文献   

2.
《交通财会》2013,(5):80-80
为解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期间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缴纳增值税问题,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和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2〕84号),现予刊登。  相似文献   

3.
《交通财会》2013,(5):80-80
为解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期间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缴纳增值税问题,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和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2]84号),现予刊登。  相似文献   

4.
<正>财税〔2016〕86号2016年8月3日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平稳运行,现将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  相似文献   

5.
《交通财会》2016,(5):91-92
财税〔2016〕47号2016年4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劳务派遣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相似文献   

6.
《交通财会》2011,(12):90-92
<正>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为实现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原享受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平稳过渡,现将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如下: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个人转让著作权。  相似文献   

7.
《交通财会》2016,(5):90-91
2016年4月6日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结合前期试点经验,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一、背景和目的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相似文献   

8.
《交通财会》2013,(6):94-95
<正>2013年第22号2013年5月7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有关规定,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适用财税〔2012〕84号文件,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  相似文献   

9.
<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为了保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试点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二、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相似文献   

10.
王铁萍 《交通财会》2016,(10):51-54
从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范围推广到全国试行,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营改增"原营业税纳税人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如何选择,一般纳税人是否需要采用简易征税办法都是目前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角度入手,研究企业在"营改增"前后的税负变化并进行纳税筹划。  相似文献   

11.
<正>财会〔2016〕22号2016年12月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  相似文献   

12.
黄宇 《交通财会》2016,(10):62-65
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全面推行。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被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施工企业作为建筑业重要组成部分,"营改增"对企业经营影响巨大。本文分析了"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影响,提出了改变经营模式、税收筹划、过渡期和发票管理等对策,抛砖引玉,以期提高施工企业税收管理水平。  相似文献   

13.
《交通财会》2011,(12):88-89
<正>为贯彻《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顺利实施,现将试点期间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一)混业经营。  相似文献   

14.
2016年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率确定为11%.“营改增”是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施工企业来说,主要表现为从缴纳营业税变为缴纳增值税,但企业管理人员如果仅认为“营改增”就是税种及税率的变化,那就严重低估了“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生产经营和成本管理等各方面带来的影响.“营改增”要求施工企业的经营及成本管理更加精细化、专业化,否则企业可能会面临税负上升、收入下降、利润下降、现金流紧张和涉税风险增加等多种不利局面.  相似文献   

15.
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6年财税36号文,目前部分规定有效),国家全面实行“营改增”以来,已历时六个年头,建筑业作为税改影响较大行业,增值税纳税意识、纳税管理已较为成熟,笔者作为行业内会计从业人员体会较深。在实务操作中,本着严格遵循国家税法的前提,就近年来营改增后部分较突出情况,企业管理过渡、存在问题、实操化解等循序体会与各位同仁分享、探讨。  相似文献   

16.
《交通财会》2016,(6):93-9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8号2016年5月5日自2016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在营改增后,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需要修改。  相似文献   

1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标志着"营改增"新政在我国全面推行。本文以广东省政府还贷高速公路为例,深入剖析了"营改增"新政对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的影响,并提出了合理可行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8.
《交通财会》2012,(9):96-97
<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一、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一)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  相似文献   

19.
<正>2017年第11号2017年4月20日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相似文献   

20.
李滨  秦文娇 《交通财会》2012,(12):68-70
为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财政部制定并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文件对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等作出明确规定,本文结合案例作了阐述。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