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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官的角度,驰名商标案件的审理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商标已经达到驰名;第二,被控侵权商标与驰名商标之间是否存在复制、摹仿、翻译的关系;第三,使用被控侵权商标的商品与使用驰名商标的商品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第四,综合以上三个要件,被控侵权商标是否有造成驰名商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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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前言
“驰名商标”,是商标法律中的一个专有名词,是一个国际通用的法律概念,其英文为“Well Known Trademark”或”WellKnown Mark”。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产权贸易地位的不断提高,驰名商标的多寡,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和一国经济发展息息相关,而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是保护驰名商标的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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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和中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一)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商标,俗称牌、牌子、商牌、货牌、品牌、牌号以及贸易牌号,基本作用在于区别商品的来源或服务的提供者,但都有各自不同的内涵。驰名商标,俗称名牌,是在一定范围内有较高知名度和声誉的商标,其作用已远远不止于区别商品的来源和服务的提供者,还代表着其赖以驰名的丰富内涵和综合竞争力。商标是一种知识产权,受到法律的保护;驰名商标是商标中更具价值的知识产权,更容易受到他人的仿冒侵害,因而受到法律更宽和更强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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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注册商标的重要保护途径——认定为驰名商标未注册商标又称为非注册商标,是指未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而直接适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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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驰名商标给予的是特殊保护,即跨类别保护。基于这一原则,无论驰名商标所有人是否在其它类别注册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法律都赋予其排他性的功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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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关于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商标不得注册的规定,在商标异议和争议案中一直被广泛地引用,而其中以著作权作为在先权利主张他人商标不得注册的情况尤为普遍。比较常见的一种情况是:在先权利人拥有一图案商标或包含图案的商标,试图阻止另一项申请注册于非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图形商标的注册,由于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采用相当严格的标准,在先商标可能因为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而无法获得在非类似商品上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在先权利人常常会主张其对在先商标图案的著作权,并以此反对在后商标的注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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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根据案件处理的需要认定驰名商标,不满足驰名商标保护条件或普通商标足以保护的,就没有对商标是否驰名的事实进行法律确认的必要。已注册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保护,一般无需认定商标是否驰名,除非针对恶意注册超过5年的在后商标。“按需认定”原则旨在服务驰名商标保护,防止驰名商标认定“异化”,增强驰名商标认定的正当性和公信力。但是,将驰名事实单纯作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要件,“按需认定”限缩成侵权行为成立判定之“需”,容易不合理地减损已注册驰名商标保护法律效果,违背驰名商标保护意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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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淡化理论,驰名商标可获得跨类保护,但跨类保护并非全类保护,应综合考虑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驰名商标与被诉商标使用商品间的关联程度等因素,对被诉行为是否会导致驰名商标的淡化进行认定。驰名商标获得反淡化保护的基础在于驰名商标显著性的减弱或者商誉受损,而非商标识别性的破坏,故获得反淡化保护不以造成混淆为前提。但同一被诉行为有可能在部分公众中产生商标混淆,在部分公众中产生商标淡化,均构成商标侵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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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异化”之治理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一、积重难返:驰名商标之“异化”
若从1987年8月国家工商局商标局认定美国必胜客国际有限公司的“PIZZAHUT”商标及屋顶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算起,驰名商标制度在我国已有20余年的历史。毋庸置疑,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驰名商标制度的确立,对于企业提高商标意识、市场竞争意识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近几年驰名商标制度在实践中却出现了一系列令人忧思的问题,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地方各级政府将辖区内驰名商标的多少作为其政绩的一个考量指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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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问题的提出起源于《英国商标法》的防御商标,是指商标所有人在与其主商标核准使用的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为“商品”)上注册的若干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主商标也称为基础商标。[1]防御商标制度属于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范畴,具备事前性的防御功能,具体而言,首先,在商标注册方面,通过注册防御商标可阻碍他人在其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之上注册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可以有效规避商标商誉被不当利用的行为;其次,在商标诉讼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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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世界各国对于驰名商标保护的总的趋势是跨商品类别保护,其保护的理由主要有:"防止商标与特定驰名商品之间的联系被削弱或破坏;""或者为了保护驰名商标促销能力;"[1]"或者为了防止驰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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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商标是商品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为了将其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与其他人生产的同类商品或提供的同类服务相区别,而在自己生产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标志。这种标志的构成要素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前述要素的组合。商标以显著性为核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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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作为区别商品和服务的不同来源的标记,具有表示有关商品及服务的质量和信誉的作用。因此,商标具有吸引消费者购买行为的作用。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代表着可观的市场,因而具有十分巨大的商业价值。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无形资产。树商标,创驰名商标(名牌)已成为世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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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证据认定是一个可以从多角度、多层面讨论的问题,本文要探讨的是在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考察商标是否符合公众知晓程度、使用宣传情况、受保护记录等要求时,商标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所采信证据的范围,是囿于申请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的相关证据,还是可以一并采信与申请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显著特征相同、并由同一主体注册或使用的商标的相关证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