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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对整个工程的实施起到总控制、总保障的纲领性经济法律文书。能否签订好、履行好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价格条款,将直接影响合同双方的利益关系和工程目标是否能够实现。本文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签约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解决的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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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也称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由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在传统民法上,建设工程合同属承揽合同之一种,本文拟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正确确定诉讼主体问题进行探讨,希望能够得到各位同仁的指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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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建设工程实践中,发包人和承包人通常会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先开票后付款”的条款。建设工程诉讼纠纷中,不论是否在合同中约定了“先开票后付款”,发包人均会采用“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为由进行抗辩,因此,开具发票问题往往会成为发承包双方的争议焦点。而今司法裁判并不完全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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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2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提出,“将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改为专业作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即“劳务资质”已更名为“专业作业资质”。承包人资质与施工合同效力密切相关,那么对于承包人未取得专业作业资质而与发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司法机关如何认定其效力?法律依据何在?本文将对上述问题从理论和实践层面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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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中一般都会约定有"变更"条款,在大多数文本中,相对于承包人,发包人有所谓的"设计变更权"。那么,前述约定是否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变更?举例来说,在未取得承包人同意的情况下,发包人是否有权将原合同的100%承包范围通过变更程序,仅留剩余10%的工程内容交由原承包人承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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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由于承包人受到资质等级的限制,以及建筑工程总分包和转包的关系,导致合同主体和法律关系十分复杂,也是案件的诉讼主体呈现出复杂情形的主要原因。因此,正确确定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是处理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关键。1.借用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所签合同的诉讼主体问题。任何借用和出借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行为均是违法的。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第三人借用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因此造成质量缺陷或者其他损失的,应列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第三人和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出借人为共同诉讼主体,并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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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判断“阴阳合同”和合同依法变更的界限,对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有着决定性影响。对于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承、发包人往往出于规避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监管的目的,就同一工程签订两份不同版本的合同,一份是根据中标文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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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建设通讯》2006,(17):10-10
广东省云安县首次引入《廉政合同》规范发包人、承包人廉洁履约行为。根据合同要求,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赠予或提供非工程范围的钱、财、物,非工作餐的宴请、娱乐活动,为发包人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发包人除不得索要或要求承包人提供以上便利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承包人处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约定外的材料和设备、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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