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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普遍适用的一种支付手段。为外贸企业提供结算和融资服务,是银行的主要业务之一。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结算和贸易融资领域下也出现了很多风险点。笔者根据实际经验结合有关国际惯例及相关制度法规对信用证项下的出口押汇业务做了简单总结与分析,希望与广大同行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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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项下押汇是商业银行最常见的国际贸易融资方式,它在给银行带来较高收益的同时,也蕴藏着巨大的经营风险。本文拟从信用证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入手,探讨商业银行如何运用国际和国内法律法规来保障自身的权益,降低押汇业务经营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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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押汇的概念就是由银行替进口企业先将货款对外付清,一段时间之后再从企业收回货款偿还本息。它是银行对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提供资金融通和信用支持,帮助其解决资金问题,从而完成进口业务的国际贸易授信品种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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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信用证进口押汇是指信用证项下单据到期并经审核无误后,开证申请人因资金周转关系无法对外付救赎单,以该信用证项下代表货权的单据作为质押,并同时提供必耍的其他担保,由银行先行代为付救,待开证人资金回笼后再行偿还。从本质上讲,押汇是一种以运输中的货物为抵押,要求银行提供在途资金融通的票据贴现。其安全程度对银行而言耍较一般贷款和贴现为高。但是由于法学理论界和银行界对进口押汇的看法相当混乱,使银行感到进口押汇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巨大,导致了银行在实务操作上踌躇不前。本文拟对进口押汇风险点及其防范做简要分析。[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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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押汇业务是指信用证开证行在收到出口商或其银行寄来的单据后先行付款,待进口商得到单据、凭单提货并销售货物后再收回该货款的融资活动。它是信用证开证行对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期限一般为一至三个月。进口押汇业务的一般操作流程为:进口商提出押汇申请,开证行审查进口商的资信情况确定押汇金额;双方签订进口押汇协议;开证行对外付款;开证行凭信托收据向进口商交付单据;进口商凭单据提货及销售货物;进口商归还贷款本息,换回信托收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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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项下押汇是商业银行最常见的国际贸易融资方式,它在给银行带来较高收益的同时,也蕴藏着较大的经营风险。本文拟从信用证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入手,探讨商业银行如何运用国际和国内法律法规来保障自身的权益,降低押汇业务经营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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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项下押汇是商业银行最常见的国际贸易融资方式,它在给银行带来较高收益的同时,也蕴藏着巨大的经营风险。本文拟从信用证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入手,探讨商业银行如何运用国际和国内法律法规来保障自身的权益,降低押汇业务经营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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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价格下跌风险。当进口企业在与外商签订进口合同时,商品的市场价格看好,进口是有利可图的,但等货物进口销售时,价格却逆转直下,原想盈利反而亏损。这时企业的还款能力会出现问题,风险就出现了。如果亏得不是很大,还较好处理。企业只要有还款意愿,自认亏本,把销货后的货款加上自己补齐的钱,归还银行即可。如果亏得很大,企业无力将款补齐,还款意愿又不强,那银行必定将面临垫款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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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证业务中的贸易欺诈 信用证业务中的交易欺诈是指利用信用证机制中的独立性原则,虚构贸易行为,骗取信用证项下款项支付的商业欺诈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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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信用证欺诈行为的特点及其防范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用证是银行在一定条件下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结算方式,因其有银行信誉的保证而成为国际贸易中主要采取的支付手段。然而,基于信用证结算特点的专业性、局限性与灵活性、常会被不法商人利用,大肆进行欺诈活动,使银行、企业的信誉、资产蒙受损失,并直接危及社会的信用体系,影响经济活动的进行。因此,反信用证欺诈成为各界人士普遍关注与研究的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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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金融业务是当今国际金融市场最具有活力的业务,已在世界各主要金融中心的交易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我国离岸银行业务的发展经历了试办、停办、复办的曲折过程.1989年,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局批准招商银行在全国率先试点离岸银行业务,拉开了我国离岸银行业务的序幕.随后受亚洲金融危机影响,中国人民银行与1999年停办了离岸银行业务.2002年后,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又陆续恢复和批准了招商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交通银行和广发银行等银行经营离岸业务的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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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勇 《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2010,(6):32-33
今年年初,农总行出台了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标志着我行的国内信用证业务开始全面启动。本文结合国内信用证业务的特点,分析了该业务发展中存在的制约因素,并结合农行实际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思路,试图为该业务在农行的推广应用做出有益的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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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银行开出的远期信用证,其项下的汇票经国内开证行承兑后很多情况下被国外出口商卖给了福费廷业务的包买商。我们作为开证行,能否自己买断本行承兑的票据?能否通过此种进口信用证项下开证行包买票,既满足出口商转嫁风险,将应收帐款变为现金收入的要求,又在几乎不增加开证行风险的前提下而增加开证行的利差收入?本拟对此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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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付信用证项下议付行向受益人追偿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议付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信用证,它指开证行允许其他银行买入汇票和单据的信用证,即议付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通常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银行扣取垫付利息和手续费后,立即将货款垫付给受益人,UCP500就议付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一定的规定,但是在议付行与受益人的关系上则缺乏明确而系统的规制,尤其是有关议付行向受益人(出口商)索偿的问题未有涉及,这给受益人和议付行维护其权益,预见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带来了不便,本拟对议付行向受益人索偿的法律问题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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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7年6月4日,D公司与W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标的物为棉纱,金额100万元.结算方式为国内信用证,交货方式为买方W公司自提,运输方式为汽运,运费由W公司负担.2007年6月14日,W公司向中行L支行提交开证申请书,约定并交纳开证保证金人民币60万元,L支行向W公司开立KZ51S07126号信用证,载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