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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企业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企业的商业秘密包括以下四个构成要件:一是秘密性,即不为公众知悉,这是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二是价值性,商业秘密对工商业者具有经济价值,可以传授或转让,从而成为贸易活动的重要对象,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三是实用性,它应该是实用的技术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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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它具有秘密性、实用性、保密性的特征。作为一种智力成果,它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的企业十分重视对自己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随着我国加入WTO后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入发展,中国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的意识和措施方面应当与国际接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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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国际上通用的法律术语。我国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新《刑法》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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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天顺 《财会研究(甘肃)》2004,(10):55-56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首次使用了商业秘密,这一法律术语,1993年9月2日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了商业秘密的定义:淡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构成要件的特性有秘密性、价值性、创新性。是自然人与法人可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是一种具有无形资产的性质,别于传统的知识产权的特殊知识产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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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黎明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6,(7):16-17
一、商业秘密的特征对其评估价值的影响
(一)商业秘密的新颖性对其评估价值的影响
1.商业秘密新颖性的程度对其评估价值的影响
商业秘密的法律构成要件之一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其中包含了商业秘密的双重法律特征,即商业秘密的新颖性和相对秘密性。商业秘密的新颖性与专利的创造性相似,但在程度上却迥然不同。我国《专利法》对创造性的要求是:“同申请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这种要求是很高的。商业秘密的新颖性只是一个“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否定性要件,显然,只要不是本行业内众所周知的普通的信息、能够与普通信息保持最低限度的不同性的信息,都可以满足这一条件,构成商业秘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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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孟斌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1996,(9)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从上述定义中,可以得出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的四个法律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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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商业秘密是国际上通用的法律术语。我国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1997年颁布的新《刑法》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泄露的途径主要为:①一些人以盗窃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②有些企业以利诱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③个别企业或个人以威胁、强迫等手段从有关人员处索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④也有些企业或个人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套取他人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被泄露之后,商业秘密的非法获得者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该项商业秘密即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此外,合同当事人或企业职工违反约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侵权人非法获取商业秘密或违反约定的情况下,仍然接受、使用或披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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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的范围是指对企业而言。实际上,企业全部的秘密并非都是商业秘密。秘密的内容必须合法,同时应符合下列构成要件,方属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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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国际上通用的法律术语。我国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1997年颁布的新《刑法》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一般是指技术诀窍、产品配方、设计图纸、工艺流程等,经营信息是指企业特有的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市场及货源情况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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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信息,同时也是需要权利人采取一定措施加以保护的信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竞争日趋激烈,保护商业秘密对于保持企业经济实力、技术实力和市场优势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已成为事类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大事情。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探讨如何在财会工作中,重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是摆在会计界面前的一个新课题。一、财会工作中民视保护商业秘密的必栗性1.在财会工作中重视保护商业秘密,是由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特点所决定的。保密性是商业秘密重要的要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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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1世纪的经济是激烈竞争的经济,在市场竞争中,竞争者的主角之一——企业,要想保护自己的优势地位和突飞猛进地发展,一方面必须重视自己商业秘密的保护,另一方面尤其要注意获取商业秘密。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市场竞争的实践中克敌制胜,永往无前。当然,市场竞争是在法律制约下的竞争,企业要获取商业秘密,特别要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必须“取之有道”,不可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如何合法获取商业秘密,是每个企业的领导及企业情报部门需要认真对待和研究的问题。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及特征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将商业秘密定义为“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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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如化学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况等。商业秘密是权利人投入了一定资金和精力而形成的,它对权利人具有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价值,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但近年来,企业商业秘密随着职工的“跳槽”流动而外泄的问题非常严重。据有关部门统计,企业商业秘密的外泄。70%是从本企业员工流动渠道而外泄的。另据江苏省的一份统计表明,1996年以来该省每年因显性商业秘密泄露而造成的企业损失超过1000万元,有的企业投入巨资研发的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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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群众所知悉、具有实用价值,能给持有人带来经济上的利益。一般来说,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三个:第一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熟知。第二.该信息为正确信息,可以带来经济利益,有实际价值的。第三,持有人一定要对其持有的秘密进行保密措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