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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市、区县属各单位,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保持社 相似文献
3.
为培育和完善我市房屋租赁市场,规范房屋租赁行为,切实保护已购公有住房产权人的财产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问题规定如下: 相似文献
4.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管理规定》、原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6.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北京市房屋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北京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的投资环境,提高房屋权属登记的效率,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市国土房管局从6月18日起改革原有的房屋权属登记面积的测绘均由市、区县国土房管系统的测绘部门按属地负责承担 相似文献
7.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有关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03年5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6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24号令予以公布,自8月1日起施行。现将该《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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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物价局(海淀区计委)、建委: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现将《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做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为初装修,建筑安装工程费以施工企业实际中标价格为准,原则上高层住宅不超过1400元/建筑平方米;多层住宅不超过1000元/建筑平方米。 相似文献
11.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房屋租赁代理行为,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进行房屋租赁的当事人、接受当事人委托进行房屋租赁服务并代收代付租金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租赁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相似文献
13.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定明确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租赁和非住宅房屋租赁他人居住的,应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房屋用于非居住租赁的,应继续按《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有关规定到房屋所在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4.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 为努力实现我市耕地占补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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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证颁发管理,在依法行政的同时,尽量简化程序,为开发企业提供合法高效的管理和服务,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8.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关于将居住区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的意见》(京国土房管物[2002]758号),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做好居住区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工作,顺利实现在今、明两年内完成居住区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的目标,现就有关事项安排并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20.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按照标准租金出租私有房屋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37号)、《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本市标准租私房工作中有关搬出安置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市二[2003]338号)、《关于标准租私房承租人搬出安置工作程序及购房委托贷款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市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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