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2.
共同犯罪行为对于单独的犯罪行为来说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对于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共同犯罪案件,如何认定犯罪中止,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着不同的做法或观点。根据刑法原则和有关共同犯罪理论分析了我国刑法典及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共同犯罪规定和认定的不足。在此基础上引入日本学者的“脱离共犯关系”理论.在符合刑法的立法精神的基础上进行系统的分析,就可以将共犯中止予以新的认定,最后就共同犯罪理论的完善提出了一点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3.
犯罪的分类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刑法理论,以犯罪构成理论为基石来划分的.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来看,犯罪可以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从犯罪主体所呈现的特征来看,犯罪可以被分为自然犯和法定犯.根据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来划分,我国刑法将所有的犯罪分为十大类.由于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首先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所以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即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有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除了危害行为外,行为之对象、行为之情节、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行为所引起的危险状态也都是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但它们不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只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客观要件内容所呈现的特征来划分,我们可以把犯罪分为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情节犯四种类型.本文拟就从此种分类方法着手,对我国犯罪成立类型作一些阐释,以示与以成立犯罪既遂为标准(通说)而划分的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等犯罪既遂形态类型区分开来. 相似文献
4.
5.
聚众犯罪,又称为多众犯、聚众型犯罪,是我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种以聚众方式实施的犯罪的总称。虽然在外观上,聚众犯罪是以多人聚集的方式实施,但聚众犯罪不同于刑法所规定的共同犯罪。对聚众犯罪,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同时,聚众犯罪也有其不同于共同犯罪的特征。 相似文献
6.
要求一般赃物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对物品赃物性质须是“明知”,是古今中外的立法通例。根据我国刑法第312条的规定。该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人主观上不知是犯罪所得或其收益,即使客观上实施了上述行为,也不能成立该罪。这是我国刑法界的通说,对此没有争议。对于“明知”的理解和认定,存在不同的观点。本文笔者对“明知”的内容加以全面论述论述。 相似文献
7.
8.
金融犯罪并非一个法定概念,我国刑法中设计金融的犯罪集中表现为刑法分则第四章第四节、第五节规定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金融犯罪概念本身没有统一的界定,就是以“金融犯罪”概括我国刑法中有关金融的犯罪是否科学也受到质疑。有的论者称它为“危害金融罪”,也有的称为“扰乱金融秩序罪”等说法。本文采用通说,以“金融犯罪”作为有关金融的犯罪的类罪名。 相似文献
9.
犯罪数额在刑法定罪量刑等方面意义重大但并非万能;我国现行《刑法》或司法解释中规定的犯罪数额存在确立数额标准的越权性、数额标准内容的不确定性、数额标准的明显滞后性等问题。应遵循数额犯的立法原则,完善立法解释程序,废除授权解释;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数额标准应提高;提高情节的地位,避免单纯以数额论罪。 相似文献
10.
由于刑法条文规定的原则性、概括性和实际案件的复杂、多样性的矛盾引起对于刑法条文内容与含义的理解产生了一些不同的看法。如果不加以深入研究,对于直接关系到定罪处刑的主要问题取得统一认识,难免在司法实践中产生混乱,损害司法的公正性。 相似文献
11.
男性性权利的保护关乎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精神的落实,也体现了当代社会对于男性性权利保护的紧迫要求.我国现行刑法并未对男性遭受性侵犯有明确的规定,然而在刑法理论界对与男性性权利被侵犯的观点已经达到“准犯罪”的程度. 相似文献
12.
从我国古代起就有“恤老”、“矜老”的传统,在老龄化问题目益突出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问题的今天,我国刑法对老年人犯罪处罚过于严厉,对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保护明显不够。综观我国古代及当今世界各国及地区,都对老年人犯罪处罚作出了从宽的规定,因此,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构建老年人犯罪从宽的刑罚制度,符合刑罚目的和刑事责任,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我国“矜老”的文化传统,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也是顺应国际法治发展趋势的要求。 相似文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我国刑法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和处刑原则。玩忽职守犯罪属于渎职罪范畴,其主要特征:(一)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依法从事公务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我国查处的领导干部受贿犯罪中。领导干部身边的如配偶、子女和情人等参与犯罪的现象屡有发生。以往的司法实践中,针对此种现象,基于缺少对上述“身边人”进行专门规制的法律条文,司法工作人员往往引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并结合刑法分则受贿罪的规定以受贿罪的共犯加以惩治。弊端在于,由于受贿罪属于身份犯罪,依照共同犯罪法理,无身份者需加工于有身份者,方才构成身份犯罪。换言之,若有身份者并非身份犯罪的正犯,无身份者断无构成身份犯罪之余地。现实中,有时领导干部的“身边人”利用领导的权威收受贿赂,但领导本人并不知情。此种情形,不能适用共同犯罪之规定,形成了惩 相似文献
15.
16.
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由于我国刑法没有就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特别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作出总则性的规定,对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我国刑法学界一直没有形成统一的观念。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定罪量刑也往往引起极大的争论。明确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法律属性.是十分必要的。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特定义务的构成要件、先行行为和成立条件等方面,还有待进行深入的研究、探讨。 相似文献
17.
目前,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采用刑法的手段应对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环境犯罪的特殊性使得各国传统的刑法理论受到了严峻的挑战,我国也不例外。本文试从环境犯罪中是否设立危险犯、可否采用严格责任原则以及环境犯罪中的因果关系三个方面,对环境犯罪进行初步的理论探讨。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法》并没有对身份作专门规定,在刑法理论中,对身份共同犯罪问题也存在着不同意见。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无身份者可以是身份犯的教唆犯或帮助犯,但是两者能否构成身份犯的共同实行犯?文章认为,无身份者可以与有身份者构成共同犯罪的实行犯,并且应当按照以特殊身份说为基础、以职务利用说为补充的原则对此共同犯罪定性,这种原则符合我国共同犯罪理论,也体现身份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另外,从我国现行对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犯罪的规定与过去的规定比较来看,现行规定较具有合理性。 相似文献
19.
"罪刑相适应"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时,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判处。"可见,刑罚的轻重应当与行为触犯的罪名和犯罪行为具体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相似文献
20.
1997修订的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此条在刑法理论界一般称为“斡旋受贿”或者“间接受贿”。我国斡旋受贿犯罪的立法,最早来源于两高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解答内容予以吸收,并在修订后刑法第388条专门规定了斡旋受贿犯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