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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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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财会学习》2009,(11):10-11
最近,部分地区反映《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号)“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生产企业国内采购入区退税原材料清单”中列名的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后以及海关商品编码变更后,适用退税率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相似文献   

2.
《税收征纳》2010,(1):46-47
最近,部分地区反映《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号)“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生产企业国内采购入区退税原材料清单”中列名的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后以及海关商品编码变更后,适用退税率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相似文献   

3.
《中国税务》2009,(12):35-3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最近,部分地区反映Ⅸ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号)“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生产企业国内采购入区退税原材料清单”中列名的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后以及海关商品编码变更后,适用退税率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相似文献   

4.
《会计师》2012,(18):80-81
<正>天津市财政局、天津海关、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方案的批复》(国函[2011]51号)的规定,决定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策内容及适用范围(一)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试行退税政策。对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下统称融资租赁出租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天津境内口岸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相似文献   

5.
《财会学习》2014,(10):8-9
正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的有关要求,决定将现行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点的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扩大到全国统一实施。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政策内容及适用范围(一)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试行退税政策。对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下统称融资租赁出租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范围,包括飞机、飞机发动机、铁道机车、铁  相似文献   

6.
《会计师》2012,(18)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海关、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方案的批复》(国函[2011]51号)的规定,决定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及适用范围 (一)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试行退税政策.对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下统称融资租赁出租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天津境内口岸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相似文献   

7.
2007年8月,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通过了海关总署等国家九部委的联合验收。至此,全国首家致力于保税物流、保税加工、国际贸易、口岸作业、集中仓储等业务的“综合保税区”在苏州工业园区孕育而生。作为全国唯一一个以虚拟口岸为依托的现代商贸物流运营中心的典范,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将进一步加快企业通关速度、降低物流成本,从而促进苏州、江苏乃至整个长三角地区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提升地区综合竞争力,大有“乘长风破万里浪,凌青云啸九天歌”之势……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包括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两部分,区内企业在享受“国外货物入区保税、国内货物入区退税、区内交易免税”的特殊政策的同时,享受各项税港区的优惠政策。在政策就是财富的今天,区内企业可充分发挥区位和政策优势,拓展其功能……  相似文献   

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决定,及时解决累计欠退税,总局决定,对出口企业2003年12月31日以前报关出口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的出口退税情况进行清算,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  相似文献   

9.
牛哲 《税收征纳》2005,(5):13-14
自2004年1月1日起,我国实行新的出口退税机制。为了加快出口退税办理,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出口企业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7天内,持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认证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属文件规定范围的出口企业在申报时必须提供),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手续进行退税申报,逾期未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生产企业一律视同内销补税,外贸企业不予退税。  相似文献   

10.
启运港退税政策是指在启运地口岸启运报关出口,并由符合条件的运输公司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运输经上海洋山保税港区(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出口退税政策。日前,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知》(财税[2014]53号,以下简称《通知》),将启运港退税试点范围扩大至8个港口,进一步加快了我国出口货物便捷通关的速度,打开了出口退税由传统向多元化、多渠道模式尝试的新开端。  相似文献   

11.
“出口货物退(免)税”和“出口供货企业超税负结算退税”是两种不同类型的退税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或称“出口退税”,是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一种税收措施,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出口供货企业超税负结算退税”或称“出口供货结算退税”,是在出口货物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后,将出口货物的供货企业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时预缴税金的多缴部分结算退还给供货企业的一种退税方式。它是国家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防范骗取退税犯罪行为的发生而采取的一项税收措施。“出口退税”和“出口供货结算退税”至少在五个方面存在不同:1、货物销售方不同。“出口退税”的货物销售方为有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结算退税”的货物销售方为生产企业或农产品收购单位;2、购货方不同。“出口退税”的购货方为外商;“结算退税”的购货方为出口企业。3、退还的税款性质不同。“出口退税”退还的是出口货物在国内各个环节形成的增值税或消费税;“结算退税”退还的是供货企业多缴的税款。4、退税款的计算依据不同。“出口退税”是按出口货物离...  相似文献   

12.
出口退税管理的问题与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当前出口退税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难点与问题 (一)出口退(免)税有关清算期的问题. 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规定,出口货物在清算期即当年6月30日以前未收齐退税单证或海关、外汇电子信息核对不上,以及未收到回函而出口企业在此期间又未提供举证材料的,退税机关一律不再办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税.  相似文献   

13.
为了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国家税务总局在2004年发文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这一旨在提高退税速度的改革本是让进口企业欢喜的好事,然而在实际执行中,却引发出新的问题。  相似文献   

1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不退税和调低退税率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口货物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税收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一、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并应当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经纳税义务人申请,海关可以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延长复运出境的期限:(一)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三)进…  相似文献   

15.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货物报关销售以后,税务部门将其国内所征的税收退还给货物出口企业或者给予免税的一种制度。出口货物准予退(免)税的税种包括已经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本文为节省篇幅,仅择较为典型的进出口贸易企业的出口贸易业务作简要分析,所涉税种也仅以增值税退税为例。……  相似文献   

16.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货物报关销售以后,税务部门将其国内所征的税收退还给货物出口企业或者给予免税的一种制度,出口货物准予退(免)税的税种包括已经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本文为节省篇幅,仅择较为典型的进出口贸易企业的出口贸易业务作简要分析,所涉税种也仅以增值税退税为例。  相似文献   

17.
惠文 《中国外资》2000,(8):36-37
<正> 影响企业选择“免税”、“先征后退”或“免、抵、退”政策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出口企业经营的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 出口企业经营的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 出口企业自己加工的出口货物本环节的增值额(即其形成的应纳税额部分) 出口企业使用国产原材料的程度(即其形成的进项税额的部分)。 下面围绕上述因素进行分析: 一、企业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与其退税税率相等时:  相似文献   

18.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出口时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以下简称"原材料")所含的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相似文献   

19.
《中国税务》2010,(11):32-33
钟税官:我公司是一家外贸企业,今年初公司购进一批货物用于出口,该批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认证,且没有在当月抵扣进项税(出口货物需等该批货物报关出口后向退税机关申报退税)。我公司在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后,由于某些原因,未能按期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我公司对这批货物视同内销缴纳增值税,请问我公司对转为内销的货物应如何进行增值税处理,相关的进项税应如何抵扣?  相似文献   

20.
一直以来,国家对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中单证不齐部分出口货物,都有“不能办理退税、应视同内销征税”的规定,但其计算方法一直没有给予明确。在2002年最新颁布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2]11号)中,只规定了“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末收齐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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