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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4,(3)
正我国的国有企业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大背景下,由普遍性的政企不分逐步回归企业的本质,融入竞争性的市场,成为一类特殊的市场主体。由于国有企业在一些行业和领域一家独大、几家独大或者具有明显的市场力量,而这些行业和领域一般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显性的制度屏障或者隐性的进入壁垒,因此,我国的国有企业与垄断纠葛不清,甚至在很多人的意识中垄断的具体所指就是国有企业。可以说,在我国目前特定的社会环境和历史阶段,反垄断与国有企业的关系成为了一个需要直面的现实问题,确有必要在认识层面进行厘清,具体分析国有企业实施垄断行为的可能性,明确反垄断执法对国有企业应当秉持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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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垄断法》配套规章有关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林国光 《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09,(7)
《反垄断法》已于2008年8月1日颁布施行。为使该法尽快在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中发挥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多次组织部分省市的价格法制工作者探讨并起草反价格垄断的部委规章,使其能够成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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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4,(2)
正一、我国现有反垄断工作格局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未设立统一的反垄断机构,而是在维持现有职能分工的基础上,由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负责反垄断执法。(一)反垄断执法机构。基于现有职能划分和执法的可操作性,国务院三定方案确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查处价格垄断行为";国家工商总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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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青 《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2,(7):10-12
一、价格主管部门反价格垄断职责(一)机构设置及职责国务院规定的反垄断执法部门有: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其职责分工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涉及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和滥用行政权力行为;商务部:经营者集中审查;国家工商总局:除价格垄断行为以外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行为。其中,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反垄断执行机构是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该局设有三个处专门行使反垄断职责:反垄断调查一处、反垄断调查二处、竞争政策与国际合作处。(二)反价格垄断执法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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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2,(4):19
3月15日~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与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司在江苏省无锡市联合举办第三次中欧竞争周。会议就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救济措施进行了讨论。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副局长李青出席会议并致辞。欧盟、希腊、荷兰、爱尔兰、比利时等国家和地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官员和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会议,分别介绍了相关做法和经验。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云南、贵州、山西、青海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机构有关人员参加了会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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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的垄断倾向及其防范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外资并购的浪潮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也越来越大.虽然外资并购带来了一些我国企业所需要的资金、技术及先进的管理经验,但随着大型外资并购案的增多,尤其是跨国公司对关系到我国战略性产业的并购,如印度米塔尔钢铁公司并购湖南华凌管线公司案,德国博世并购无锡威孚案等,外资并购导致的国内市场垄断及国家经济安全问题日益显现出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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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评论员 《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09,(9)
2008年8月1日,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依据国务院授权和三定方案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查处价格垄断行为。2008年12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反价格垄断执法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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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4,(9)
正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近对奔驰、奥迪、克莱斯勒等汽车行业的几家国际知名企业的反垄断调查中,有人说汽车行业是一个开放而且竞争比较充分的行业,为什么这个行业还会出现反垄断的风暴?反垄断到底是反什么?这就有必要谈谈反垄断法中的垄断与限制竞争。一、"垄断"在反垄断法中的涵义反垄断法经常出现的一个概念是"垄断",如我国反垄断法第1条、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垄断"与"竞争"有着密切的联系。虽然人们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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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将自2008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反垄断法》,建立了反垄断的基本法律框架,在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这三项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还确立了垄断协议豁免制度、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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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3,(7):11-12
2008年《反垄断法》正式实施以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努力、开拓创新,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取得了扎实的成效,查处了一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有力地促进了市场竞争,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在各地报送2012年反垄断案件备案的基础上,我们对2008年以来的反垄断执法情况进行了汇总分析。一、反垄断执法稳步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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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赴欧盟考察团 《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2,(11):17-21
根据中欧世贸项目二期2012年合作计划的安排,9月10日至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家工商总局共同组团先后访问了欧盟委员会和比利时、荷兰、瑞典等欧盟成员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与欧方就竞争执法机构的设置、纵向协议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调查豁免等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现将有关情况介绍如下:一、欧盟及有关成员国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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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4,(8)
正现阶段国有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领域具有一定的优势地位。深入推进国有经济领域的反垄断工作,对于优化竞争环境、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进科技进步以及切实改善民生,都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当前反垄断面临的难点问题较多,但总体看来,国有企业的垄断行为无疑是现阶段反垄断的最大难点。为此,需要深入推进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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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4,(12)
正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在我国反垄断执法部门加强执法渐成常态的条件下,我国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及执法体制都亟需完善。未来,应进一步健全反垄断法的配套法规体系和相关实施细则,并从执法体制、执法理念和执法方式上加以完善,切实提高我国反垄断执法绩效。一、反垄断执法趋于常态化《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的根本大法。我国的《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开始实施,具体执法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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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兵兵 《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4,(3):44-46
正近日,交互数字公司(InterDigital)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了一份整改承诺请求书,承诺继续配合国家发改委的反垄断调查,并希望通过整改,请求国家发改委中止对其反垄断调查。该事件所依据的是我国《反垄断法》第45条和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反价格垄断规定》)有关经营者承诺的规定。所谓的反垄断法经营者承诺制度(以下简称经营者承诺制度)是指在反垄断调查过程中,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最后裁决前,被调查企业承诺停止或改变被指控行为,以消除行为的不利影响,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中止调查的制度。目前,美国、欧盟、日韩、中国台湾地区等十几个国家和地区有类似的制度安排。本文将结合国外反垄断法的承诺制度,探析我国的经营者承诺制度在反垄断法中的适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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