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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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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权变动以公示为原则,特殊动产既具有一般动产流动性大的特点,同时具有价值较大的不动产性质,为满足特殊动产这些特性,《物权法》要求其公示为交付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登记产生对抗的效果。究其根本在于交付后占有推定的公示效力和登记簿记载权利推定的公示效力。因而,登记对抗的实质是对物权变动相对人未为登记时善意第三人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优先取得物权的提醒;在物权变动的第一相对人先登记未交付的情形下,登记可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且具有对抗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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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我国的目前缺少全面的不动产物权结构、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且对林地物权的体系、土地物权的体系、以及房屋物权的体系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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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     
《天津经济》2015,(3):83
一、概念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司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二、制度沿革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制度。它对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程序、登记类型及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等重要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5.
梁晴 《魅力中国》2010,(35):136-136,158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本文通过对不动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分析,明确不’动产善意取得的适用情形,以期在实践中使不动产善意取得适用最大限度的保障财产流通,谋求社会的整体利益,保持社会秩序的和平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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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我国不动产登记存在着诸多法律问题.目前,我国物权立法已经提上了日程,因此,有必要就不动产登记制度从立法体系、登记机关、登记规则等方面提出改进意见,以期促进我国不动产物权立法的完善.  相似文献   

8.
地产、房产、林产的不动产权利各异.由于物权性能、特性不一,权利人拥有度不一,各不动权归属不一,建议统一登记时将同一坊内同一权利人的所有不动产登记在同一不动权证书内;遵循“四统一”原则登记形成不动产权证书.  相似文献   

9.
大陆法系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与物权登记制度的联系 物权公示的方法就是物权的登记,即把土地及其定着物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的得丧变更,依法定程序记载于专职机关的专门设置的登记簿册上.通过登记即可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虽然各国立法规定不同,在物权变动的登记效力上也不尽一致,但是有一点却是共同的,即只有经过登记才能对抗第三人.  相似文献   

10.
熊敏瑞 《特区经济》2005,(11):276-277
预告登记(vormerkung)制度,为德国民法学者在中世纪所创立,我国学术界又将其译为预登记、预先登记、暂先登记,日本民法上称之为假登记。预告登记是指在本登记以前,通过限制登记义务人的处分权,以保全物权变动请求权及其顺位的预先登记。  相似文献   

11.
黄海英 《魅力中国》2011,(20):191-191,185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并且将其统一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物权法》实施以来,该制度在确认产权归属、保护交易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受传统理论的影响,对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不动产的必要性以及动产和不动产在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上是否存在区别等问题仍存有许多疑问,故有必要对上述问题进行理论和实践上的分析、梳理,以明确其制度价值,更好的服务于实践。  相似文献   

12.
以个人住房信息联网为核心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早在7年前就在物权法中被明确提出,这一广泛关注的话题最近终于“靴子落地”。2014年12月22日,国务院发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相似文献   

13.
文化遗产是人类精神文明的宝贵财富,由于不同的国家对善意取得制度作了不同规定:英美法系国家注重保护原所有人的利益,大陆法系国家注重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国际上出现了一些被盗文化遗产转移出境后经过公开市场转让到善意第三人的手中取得了合法性的现象,这样就使得原主国追索文化遗产之路异常崎岖,因此研究文化遗产国际追索法律适用问题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14.
曾言 《特区经济》2009,242(3):252-254
善意取得是各国民法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主要解决财产所有人与善意受让人之间的冲突,确认和保护善意受让人在交易中已取得的物权。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研究,重在解析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须以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和理论基础为出发点,同时,对我国应该实行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还有必要综合考察不同法系国家的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15.
李万兴  周国荣 《魅力中国》2009,(27):223-223
不动产登记是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物权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物权法》规定了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但是对赔偿责任的性质还没有具体规定。这就为理论界留下了讨论的空间,而明确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的性质,对于登记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规范不动产登记秩序,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6.
欧阳苏芳 《魅力中国》2014,(10):299-299
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作为不动产物权法的基础制度,在物权变动中有着重要作用。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对于保障不动产的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目前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并不够完善,不仅未明确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责任性质,亦未建立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金制度。为了确保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充分合理的补偿,本文就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金制度进行探讨。主要分析赔偿金的来源,以及如何在我国建立赔偿基金制度。  相似文献   

17.
不动产物权登记是物权理论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它具有维护不动产权利静态安全和保障不动产动态交易安全的功能。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下,因登记机关的工作疏忽或登记申请人的故意或过失等情形,不动产登记错误或疏漏较为常见。本文重点对不动产登记瑕疵救济予以研究,一方面对现有法律相关规定加以小结,另一方面提出完善登记瑕疵法律救济包括统一登记机关、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化、建立信息网络系统、完善实质审查制度、完善不动产登记簿等。  相似文献   

18.
不动产物权登记是物权理论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它具有维护不动产权利静态安全和保障不动产动态交易安全的功能.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下,因登记机关的工作疏忽或登记申请人的故意或过失等情形,不动产登记错误或疏漏较为常见.本文重点对不动产登记瑕疵救济予以研究,一方面对现有法律相关规定加以小结,另一方面提出完善登记瑕疵法律救济包括统一登记机关、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化、建立信息网络系统、完善实质审查制度、完善不动产登记簿等.  相似文献   

19.
不动产登记是依当事人的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实施的活动。登记机关的职能,主要在于不动产物权予以公示,明确权利归属,以维护交易安全。在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来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登记不过是对该权利的“宣示”和“确认”。登记本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它并不能赋予任何人以权利,即登记本身不能创设物权。毋庸讳言,正是由于国家公权利介入了登记,以国家行为作担保,才赋予不动产登记强大的公示效力。从登记制度的起源看,  相似文献   

20.
文章探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后对三线城市的影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行业提质增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推动地区经济发展转型;提高地方政府经济决策的科学性,推动社会稳定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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