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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也是首要原则。英国早在1745年的《海商法》中就规定:“没有可保利益的,或除保险单以外没有其他合法利益的证明的,或通过赌博方式订立的海上保险合同无效”。1774年的英国《人寿保险法》也确立了保险利益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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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保险法》修订及影响——基于保险利益条款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主要从保险利益条款的角度出发,分析对比了新旧保险法的区别与进步,对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市场法制环境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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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19,(8)
运输是物流的重要环节之一,在物流活动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物流产业的发展加大了货物运输保险的需求。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因各种各样的原因,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外来风险等,物流人员、货物、物流设备会面临着损毁或灭失的风险。而保险可以成为物流企业转移物流风险、补偿损失的重要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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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海上货物保险利益的界定不清,使其在国际贸易中产生了不小的麻烦,提出了现行保险利益基本原则的规定在贸易实务中产生的问题,然后在充分研究了海上货物贸易的特殊情况,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归属作了更合理,更有效,更符合实际情况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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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运输是现代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运输方式之一。但由于海洋运输路途远,环节多而使海洋运输风险增大,海上保险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方式。但海上保险在国际贸易实际应用中涉及到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即保险利益的转移。由于目前我国海上保险对保险利益转移标准的界定还比较模糊,因此,就此问题进行探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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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保险法>中对保险利益统一做了规定:这样对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不加以区分,统一将保险利益享有人的定为投保人,往往会产生异议,是有欠缺的.笔者建议,对于保险利益,不妨分为两个方面加以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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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一般以风险承担作为保险利益的来源,但风险承担并非保险利益的惟一来源,物权、责任承担、期得利益等也构成海运货物保险利益的来源。从保险利益归属释义入手,按货物越过船舷之前、货物越过船舷后到卖方交单前和买方付款赎单后的三个阶段分析FOB与CFR条件下不同当事人的保险利益归属,并就FOB买方延迟派船时保险利益的归属,货物尚未特定化时FOB与CFR保险利益的归属问题进行分析。针对以上情况提出FOB或CFR条件下的买卖双方的风险转移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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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或提单中的"保险利益条款"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某企业与美国一出口商以FOB贸易条件签订了一笔进口货物合同,并委托美国出口商与当地的某轮船公司订立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该批进口货物由我国进口企业在我国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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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品流通更加活跃,不少企业为了货物运输的安全,普遍实施货物运输保险。为此,本文就如何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以及遇到运输事故应如何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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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是保险法的核心要素,不仅涉及到保险金额,更决定保险合同的效力和履行。保险利益,亦称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的功能是保障保险活动的健康发展,决定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影响保险合同的内容与效力。保险利益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因物权而生的利益,因债权而生的利益,因现有利益而生的期待利益和因特定法律关系而生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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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1995年11月20日,中国五矿国际有色金属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五矿公司)与日本丰田通商株式会社(简称丰田通商)签订一份实际履行货量为1200吨的低磷硅锰合金购销合同;为运输该1200吨货物.五矿公司的出口代理——海南省国际贸易中心于1995年12月11日代五矿公司与广东省湛江海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州(以下简称海通公司)签订一份航次租船合同,海通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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