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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色风暴”考量“反向混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6年初,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一个案件:原告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是“蓝色风暴”商标的所有人,该商标核;隹使用的商品为包括矿泉水、可乐在内的各种软饮料。2005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可乐及其他饮料上使用了“蓝色风暴”商标,销售范围遍及浙江和上海。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的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于是成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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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商标》2023,(10):79-80
<正>第三方销售二手商品不是商标权人的真实使用2023年8月29日,欧盟知识产权局第五上诉委员会在“TESTAROSSA”商标撤销案中,指出第三方销售二手商品不构成商标权人的“真实使用”,商标声誉本身的持续也不能等同于商标的使用。法拉利公司是国际注册指定欧盟的文字商标“TESTAROSSA”的所有人,该商标注册使用于第12类和第28类的多种商品。2015年,法拉利公司引证该商标对他人商标提起异议时,被对方以不使用为由提起撤销。法拉利公司举证并抗辩指出,Testarossa是其在1984年至1996年生产的一款运动汽车,是史上最辉煌的法拉利车型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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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问题的提出(一)司法实践中对商标合法来源抗辩条款的适用范围存在争议商标合法来源抗辩条款的具体内容规定在我国《商标法》第64条第2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可以得到,商标合法来源抗辩条款的适用范围为:1.适用主体为“商品销售者”;2.适用的侵权行为为“销售侵权行为”。商标合法来源抗辩条款的适用范围不包括“商标使用人”与“使用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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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平面商标商品化立体使用行为的侵权认定实践(一)平面商标商品化立体使用的定义平面商标商品化立体使用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一般是指将二维平面商标进行立体化后的三维形态直接作为商品本身形状进行生产销售等行为,也称平面商标立体化。有学者对该行为作如下定义:“平面商标立体化使用是将本为二维平面商标立体化,或将平面的图形表现在三维的商品上,即商标全部覆盖在商品上的使用。”[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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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假者为掩盖其侵权行为,多行动诡秘,以期不为他人所知。所以对很多商标受到侵权的权利人,要找到侵权产品的生产者,难度极大。而商品销售者面对的交易对象是消费者,因此销售者的侵权行为一般很难掩藏。近期法院就受理了很多直接起诉销售者的商标侵权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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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侵犯商标权的各种纠纷中,有一类纠纷日益引起人们的注意,此类纠纷表现为被授权许可使用商标的一方违反授权方的协议范围使用商标,具体表现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终止后仍然生产或者销售贴附有授权人商标的商品;超出约定数量生产或销售贴附有授权人商标的商品;在协议约定的商品种类之外生产或销售贴附有授权人商标的商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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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要旨:所谓商标使用,是为了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进而产生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用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是商标使用的核心要件,不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为目的的使用不能认定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旨在盘活现有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进而发挥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撤销仅为手段,而非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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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随着商标事业的迅速发展,商标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人们正逐渐意识到商标的巨大价值。超市里琳琅满目的商品,花花绿绿的标签,每一个都有自己特有的“名字”。在各种商品的包装上,不乏斑斓的色彩。可不要小瞧这些颜色,它们是可以组合作为商标来使用的。近年来,颜色组合商标渐渐受到大家的关注。那么,什么是颜色组合商标?申请颜色组合商标需要注意什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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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产品的分类越来越细化,一款产品的热销,同时也会催生与之相适配的配件产品的生产。一些配件提供者在销售商品时,为说明提供的零配件与商标权人的商品相兼容,使用“适配某品牌”字样,其含有权利人商标文字或标识,这种使用是合理使用还是构成侵权?使用“适配某品牌”,可能涉及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两种侵权行为。下文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司法判例予以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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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自己商标以外的标志(简称“其它标志”)来提高产品和商际的声誉(俗称“借光”)是生产经营过程中最常见的手段之一,但产品包装与宣传材料上有很多标志:有一些是法律规定而必须使用的(如:企业名称、产地等),有一些商品商标的所有权是属于企业自己的、是受法律保护的,而为了增加产品商标信誉而借用的标志,其所有权属于他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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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西蒙电器公司系专业生产销售建箭电器及电器附件、住宅智能控制系统的中外台资企业。2001年2月14日,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522093号“SIMTONE”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商品的信号摇控电子启动设备,插座、插头和其他连接物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1年2月14日至2011年2月13目。“SIMTONE”商标被认定为省著名商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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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电商风靡的当下,网购已经成为消费者的常用消费方式,为了让消费者在众多商品中选择自己,各大商家在进行宣传、销售时也用尽了心思,网络上也因此涌现出一批新的热词,其中,较为吸睛且使用频率较高的就包括“同款”这个词汇。销售者在宣传中使用“xx同款”字样是否会构成侵权?本文中将对该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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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上海浦东新区法院针对一起“在广告宣传的款式描述中使用他人商标”的商标侵权案作出判决。该案中,原告卡地亚公司拥有在首饰、宝石等商品类别上的“Cartier”、“卡地亚”商标专用权。而被告梦克拉公司生产珠宝首饰商品,在网络上开设网店进行销售,商品信息中有“18K钻石戒指Cartier款百年经典皇冠钻戒”、“品牌梦克拉”、“设计风格源自百年经典Cartier(卡地亚)”等内容。据此,卡地亚公司以被告的上述行为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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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外或港澳台地区企业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数量的大幅增加,许多企业以商标许可使用形式开拓国内市场,创造了利润,促进了外贸的发展,但在这一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即:一些在国内无营业执照的外资企业利用其在国内注册的商标实施商标使用许可,违反《商标法》,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随着我国加入WTO,将会更加突出,应引起我们的关注和重视。 国外或港澳台地区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后,有相当多的企业在国内并未领取营业执照,而是实行品牌扩张,以自己的注册商标开拓市场,这些企业采用商标使用许可的形式,委托国内企业生产商品,然后返销或部分返销,或由国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销售。而国内许多企业也乐意使用外方的商标,制造商品并向国内外市场销售。笔者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在实施这一商标使用许可过程中,存在着现行商标法有关条款难以规范的情况:1、外资企业和国内企业未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进行商标使用许可经营活动;2、外资企业和国内企业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证合同,被许可人向许可人支付了商标使用费,但许可人不按《商标法》规定报国家商标局备案。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