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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因此,非居民企业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如外国企业在我国设立的分公司、代表处以及提供劳务的场所等;另一类是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我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如通过间接投资取得来源于我国的股息、利息、租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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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跨国公司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的所得税处理问题,这引起了很多企业的关注和探讨。本文将从以下几方面对19号公告进行深入探讨。一、19号公告中对非居民企业劳务派遣构成常设机构的判定标准(一)基本原则风险和责任是判断的关键因素。一般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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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营业税境内劳务的判定原则由原来的“劳务发生地”调整为“属人”和“收入来源地”相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又分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到境外昆供劳务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为境内提供劳务两个方面作了进一步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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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设计劳务日趋频繁。为了规避国内税收,非居民企业往往进行各种税收筹划。本文分析了当前非居民企业跨境设计劳务在实际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有效防止税收流失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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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原缴纳营业税的非居民企业劳务转为缴纳增值税,但对该应税劳务的界定,增值税法规在规定上与原营业税法规存在差异,即存在一定的例外情况。本文通过实例对该例外情况进行了探讨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以期能为企业的税务工作者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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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对在境内从事货物销售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增值税,而对非上述应税劳务则征收营业税。但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笔者发现有关税收政策对某些行业(如建筑安装企业、工程承包企业)无法有效规范,从而无法体现税收的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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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对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税收征收管理进一步加以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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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来华从事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企业所得税管理规定,主要有《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等文件,主要精神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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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各地税务机关国际税务部门对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加大了力度,政策掌握和执行也逐渐规范化。近年来,部分基层税务机关反映,非居民企业向境内企业(主要是其关联企业),派遣人员担任境内企业高管或其他技术职务,并由境内企业向该境外企业支付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以及管理费等费用,此类外派模式较普遍存在于外国企业在中国投资的企业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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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税官: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企业,每年需请境外企业为我单位制造的产品提供设计劳务。具体劳务形式为,我公司与境外企业签订合同,我公司将设计资料通过网络发给境外企业,境外企业不需派人到境内提供劳务,设计完的图纸通过网络发给我公司,我公司根据合同规定按季度给付境外企业设计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