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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8日,自治区财政厅发布《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区范同内取消9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停止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加上自2008年9月1日起统一停止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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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出台《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本次新规适用于2010年1月1日起新许可的拆迁项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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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于日前公布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自2004年1月1 日起施行。此前已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其拆迁估价不适用本意见。该《意见》主要是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意见》指出,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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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以下称《意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以下称《规程》),分别于2004年1月1日、3月1日起施行。这两个文件的颁布实施,对规范拆迁行为、保证建设项目实施和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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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机制的分析与思考——以上海为例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现行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1、房屋价值评估中出现的问题拆迁补偿是建立在对被拆迁人房产评估的基础上的,因此,做好补偿安置的前提是对被拆迁房产价值的正确评估。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机构承担,估价报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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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1年11月1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实施以来,各地相继出台了与该条例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包括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的技术指导意见或规则等,《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2年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获得通过,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在第四章拆迁评估部分对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的评估,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从而为拆迁补偿价格的评估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通过半年多的实践证明,新《条例》对于规范房屋拆迁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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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我市制定了《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拆迁规定》),并于2003年1月1日颁布实施。《拆迁规定》对于规范房屋拆迁行为,使我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法制化程度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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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技术监督》1997,(1)
国家计委、财委部日前发出《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公布了经国务院批准取消的48项建设项目收费。 建设部门19项:包括建筑工程管理费,开发企业资质初审、年审及年审公告费,建安临时工棚费,建筑技术开发费,临时建筑规划管理费,建设项目贷款抵押鉴证费,统建管理费,新建房屋安全鉴定费,房屋买卖登记费,房产复查费,商品房注册登记费,自来水安装管理费,自来水表立户费,规划、定点保证金,绿化保证金,拆迁安置押金,道路污染费,绿化管理费,建设项目划定红线手续费、验线费。 土地管理10项:包括土地界桩、坐标测量费,土地出让管理、手续费,土地办证费,土地开发管理费,土地开发配套费,土地权属变更费,土地过户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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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两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柯复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2004,(1):31-33
《城市房屋拆迂估价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于2004年1月1日起实行了。面对全国拆迁投诉案例的不断上升,及时出台《指导意见》对规范拆迁估价行为,无疑是十分必要的。结合拆迁估价实践,对实施《指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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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取消原在成品油价外征收的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同时,将价内征收的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8元,即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7元,即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其他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相应提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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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1年11月1日起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开始施行,新条例规定房屋的拆迁补偿金额以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本文对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评估的评估目的、评估原则、评估方法、评估对象和范围及评估价的内涵意义进行了全面的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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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规范行政管理程序方面做了不少修改,其目的在于更好地约束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管理行为,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条例》特别对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申领和审批作了明确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拆迁管理,避免了由于拆迁管理工作不到位而引起的拆迁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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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第六条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第七条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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