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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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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保险索赔时效是对保险金请求权行使期间的限制,《保险法》第2 6条对之有所规定。但该条规范不仅与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基本法理和民法规范相冲突,亦与保险消费者保护这一现代保险法立法理念相背离。而且,其对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不当规定更是我国学界关于保险索赔时效之法律性质争议的肇因。《保险法》第2 6条将保险索赔时效定性为诉讼时效并无不妥,但其中诉讼时效期间长度和起算点的规定亟需得到修正。就前者而言,应当将非人寿保险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3年;就后者而言,应当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能够依诉行使保险金请求权之时”,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人不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之时”,作为保险金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具体情形包括三种。责任保险的索赔时效亦应适用非人寿保险索赔时效的一般规定,《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1 8条的特别规定应予废止。  相似文献   

3.
追求意思自治与保障给付均衡是合同规制两大原理,两者具有动态互补关系。针对格式合同场合,发展出缔约信息义务与内容控制规则。司法解释(二)对《保险法》第17条的解释呈现出形式化倾向,致使保险消费者缔约信息保护功能被弱化。因此,须强化对保险格式条款之内容控制,注意发挥《保险法》第19条及相关条文的规范功能。因保险法的内容控制规则较为粗糙,应细化不当条款类型,积极谨慎进行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4.
齐璐 《云南金融》2011,(9X):165-166
保险合同会随着保险标的转让产生相应的变化,以此延续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该告知对方,履行义务不会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在进行转让时可能会出现一些危险因素,从而导致合同失去法律效力。允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享有抗辩权,以此来分清保险标的的权力是否属于原保险合同的范畴,保险合同转让关系的产生取决于保险的最终利益权。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更加完善与科学,顺应着国际保险业的发展趋势和国际立法趋势。  相似文献   

5.
《保险法》第四十三条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左范明 《中国保险》2011,(11):44-45
新《保险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实施,《保险法》经过修订更加注重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在一些方面的规定更具人性化;其中新《保险法》第四十三条在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防范道德风险方面有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6.
齐璐 《时代金融》2011,(27):165-166
保险合同会随着保险标的转让产生相应的变化,以此延续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该告知对方,履行义务不会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在进行转让时可能会出现一些危险因素,从而导致合同失去法律效力。允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享有抗辩权,以此来分清保险标的的权力是否属于原保险合同的范畴,保险合同转让关系的产生取决于保险的最终利益权。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更加完善与科学,顺应着国际保险业的发展趋势和国际立法趋势。  相似文献   

7.
我国《保险法》中有关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存在着不足,给具体实施带来了困难,实践中也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为了保证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在保险立法和实务操作两方面强化对保险利益原则的体现。  相似文献   

8.
胡伟 《中国保险》2011,(5):56-59
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新《保险法》第16条分7个条款来规范保险缔约告知义务。与旧《保险法》相比,不仅是制度的完善,更是保险法理念的革新。通过引进弃权、禁反言原则、除斥期间等先进的保险法理论,突破了旧有的思维定势,顺应了世界保险法发展的潮流,显示了一定的立法进步性。但是,法治的完善绝非朝夕之功,制度的到位并不等于功能的到位,简单的“拿来主义”未必能取得预期的法治效果。同样,此次对旧《保险法》第17条的修改也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修订后的《保险法》第16条尚有进一步完善和解释之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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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鹏 《上海保险》2020,(5):38-41
一、问题的提出2007年6月21日,田某为其子小田购买了一款人身保险,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田某,被保险人小田,受益人田某、冉某(小田之母亲,田某之妻子);如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须赔付6万元。合同生效后,双方各自履行。2009年11月23日,被保险人小田因患肺结核死亡,田某和冉某要求保险公司赔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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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瑄 《中国保险》2009,(9):22-25
按照合同中关于保险价值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可以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非定值保险合同。此次新《保险法》修订中,关于定值保险合同的规定经过了反复修改,对学界研究和业界实践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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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保险法》第49条,保险标的转让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对于保险标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权利义务的范围及时间点,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本文在对保险标的转让规则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归纳受让人的权利和义务及该权利义务承继的时间,并对保险赔偿金请求权的归属进行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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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责任保险中,因被保险人行为受到损害的第三人是否有权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赔偿金,这是一个在法学界和保险学界很有争议的问题。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第65条第2款对其做了专门规定,然而该条款应如何理解和适用以及其规定是否合理,理论界仍多有争论。本文将首先分析新《保险法》第65条第2款的含义以及其具体适用,随后结合国外立法案例与我国实际情况讨论其规定的合理与否,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该规定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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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雯 《上海保险》2015,(2):48-52
一、"死亡保险"释义在对《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时,有不少学者以"死亡保险"一词对这两个法条的适用范围进行概括,即将法条中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等同于死亡保险,这一表述值得商榷。学界对于死亡保险的定义,通常是在对人寿保险进行分类时。人寿保险按保险事故可以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生死两全保险。其中死亡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寿保险。即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  相似文献   

17.
财产流转在现代社会中十分频繁,财产保险作为流转安全之保障如果不能随财产流转,就会产生很多问题。现实生活中,因财产保险合同转让产生的纠纷众多。本文由案例所涉及的问题,论述了保险利益对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新《保险法》中关于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的规定进行了评析,并对其中的不足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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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幸 《中国保险》2012,(3):50-53
中国保监会在2010年11月出台了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金额全国统一调整为10万元的新政,多家保险公司都将执行新政的时限确定在2011年3月5日前后.我国《保险法》第33条第二款规定: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按照2010年11月18日保监会发布的通知,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金的限额,全国统一调整为10万元,并于2011年4月1日起执行新限额.  相似文献   

19.
我国人寿保险信托发展不畅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目前的两种实践模式都存在效力问题。在分离模式中,投保人担任的信托委托人主体不适格,信托合同无效;在聚合模式中,信托受托人欠缺法定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既往的理论研究与市场调适大多在适法框架内提出解决方案,最终仍然无法彻底消除效力障碍。事实上,聚合模式效力困局的成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31条对于保险利益主体范围的限定并非不可突破。法学理论讨论和比较法上保险利益从纯粹身份关系扩展到特定商事关系的立法实践均表明,保险利益主体扩展到人寿保险信托中的受托人具有合理性。为此,未来修法时有必要在现行《保险法》第31条之中增补人寿保险信托受托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同时在其信托与保险两端建构相应的配套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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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红 《上海保险》2017,(10):37-41
一、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引入 (一)廖凤仙案简况 原告为陈显福、廖翠华、李志林,被告为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史带财险"),案由是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原被告观点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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