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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而逐步完善,参保人员的待遇稳步提高,但在针对参保人员遗属待遇上却一直没有明确规定。2011年颁布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对此问题的处理也只是给出了原则性规定,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如何处理好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待遇的问题,依然在困扰着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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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08,(9)
声音劳动保障部门:员工看病期间工资不得克扣近日,劳动保障部门提醒用人单位,在员工看病期间克扣其病假工资,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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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颁布实施以后,我国确立了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根据其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依法享受医疗期的制度。这项制度的建立,较好地维护了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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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单位职工姜某于1998年1月从行驶的车上摔下,致使头部及身体多处受伤,经抢救治疗脱离危险,但身体瘫痪,后因并发症于1998年10月去世。家中有一未成年孩子和无劳动能力的老人。因遗属补助和丧葬费等问题不能兑现,遗属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遗属的申诉理由是:姜某在职期间死亡,企业应抚养未成年子女和无劳动能力的老人。企业的辩诉理由是:姜某的去世,属非因工负伤,按规定姜某仅可享受6个月的医疗期,且医疗期已满不应享受遗属待遇。仲裁委员会经调查发现,姜某确属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共花费4万余元医疗费,企业按75%予以报销,另给姜某5000元的生活困难补助。但企业在这一问题的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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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保障》2004,(12)
重庆:明年起干特重活10年可退休重庆市政府近日通过《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10年的可以退休。《办法》还规定,凡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和以个人身份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办理正常退休、特殊工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或退职,纳入国家和市级破产关闭计划的破产关闭企业职工的提前退休和符合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的提前退休,均适合《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对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准予退休或退职,并明确退休或退职时间以及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支付的起始时间,向退休或退职人员发放《退休证》。对符合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准予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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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职职工的遗属补助由企业支付是我国多数地方处理此类问题的政策。而实践中,企业与社保机构互相推诿责任的现象也非常普遍。到底谁该为在职死亡职工的遗属补助买单?这一问题非常典型地凸显出我国企业职工遗属补助制度在某些方面的缺陷,修改、完善这项制度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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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财务理论与实践》2007,(1):110-113
一、探索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路子,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南京市自2001年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以来,总体运行平稳,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得到了切实保障。但由于部分企业改制、关停并转、破产以及退休职工人数多等因素的影响,截至2004年底,全市约有700多家困难企业,近18万职工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困难企业的在职和退休职工“有病无钱看”、“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突出,反映十分强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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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至2007年间,阜新矿业(集团)公司所属平安、东梁、新邱露天、王营、海州露天和高德六个煤炭生产企业经国家批准,陆续启动政策性关闭破产.破产企业移交地方的离退休、工伤残及职业病、工死亡遗属、退养家属工等管理服务对象共计41423人.其中,工伤残人员及工死亡遗属总人数多达8786人,占全部管理服务对象的2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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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退休是指企业职工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而提前办理退休手续。1978年国务院就制定了提前退休方面的有关规定,即《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其有关政策延续至今。政策中规定的提前退休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一种是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