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山东劳动保障》2010,(1):59-60
鲁人社[2009]57号各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已明显偏低,为解决遗属的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2.
《黑龙江劳动》2003,(6):38-38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绥芬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直行业、煤炭、军工企业各有关单位:为保障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遗属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的稳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对现行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遗属救济费及丧葬补助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相似文献   

3.
《山东劳动保障》2008,(11):48-48
鲁劳社[2008]54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规范统一全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经研究,现就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以下简称企业退休人员  相似文献   

4.
《山东劳动保障》2013,(10):62-62
<正>鲁人社办发[2013]92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保局: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基金支付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下统称在职死亡)的,按下列规定将有关死亡待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一)按鲁劳社[2003]53号文件规定的丧葬补助费,  相似文献   

5.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  相似文献   

6.
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省直各有关部门:现将劳动部劳部发[1994]479号《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医疗期内的医疗待遇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二、职工非因工致残和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各地劳动鉴定机构要严格按规定对其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  相似文献   

7.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而逐步完善,参保人员的待遇稳步提高,但在针对参保人员遗属待遇上却一直没有明确规定。2011年颁布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对此问题的处理也只是给出了原则性规定,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如何处理好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待遇的问题,依然在困扰着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相似文献   

8.
国家劳动部[1994]479号文《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首先可享受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时间不等的医疗期。至于医疗期内的医疗费报销的问题,由于国家还未实施新的劳动保险制度,因此,按照旧的《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师处医治时,其所需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贵重药费、住院的膳费及就医路费由本人负担,如本人  相似文献   

9.
业界要览     
声音劳动保障部门:员工看病期间工资不得克扣近日,劳动保障部门提醒用人单位,在员工看病期间克扣其病假工资,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  相似文献   

10.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贯彻落实劳社部发[2000]13号文件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问题的请示》(豫劳险[2000]35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劳动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3号)规定的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中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减发办法,适用于企业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和按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破产工业企业的有关规定提前  相似文献   

11.
《劳动法》颁布实施以后,我国确立了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根据其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依法享受医疗期的制度。这项制度的建立,较好地维护了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  相似文献   

12.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  相似文献   

13.
某单位职工姜某于1998年1月从行驶的车上摔下,致使头部及身体多处受伤,经抢救治疗脱离危险,但身体瘫痪,后因并发症于1998年10月去世。家中有一未成年孩子和无劳动能力的老人。因遗属补助和丧葬费等问题不能兑现,遗属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遗属的申诉理由是:姜某在职期间死亡,企业应抚养未成年子女和无劳动能力的老人。企业的辩诉理由是:姜某的去世,属非因工负伤,按规定姜某仅可享受6个月的医疗期,且医疗期已满不应享受遗属待遇。仲裁委员会经调查发现,姜某确属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共花费4万余元医疗费,企业按75%予以报销,另给姜某5000元的生活困难补助。但企业在这一问题的处  相似文献   

14.
各地新规     
重庆:明年起干特重活10年可退休重庆市政府近日通过《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10年的可以退休。《办法》还规定,凡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和以个人身份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办理正常退休、特殊工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或退职,纳入国家和市级破产关闭计划的破产关闭企业职工的提前退休和符合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的提前退休,均适合《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对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准予退休或退职,并明确退休或退职时间以及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支付的起始时间,向退休或退职人员发放《退休证》。对符合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准予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相似文献   

15.
各市地劳动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单位:《劳动法》实施以来,我省已全面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为规范企业职工流动行为,使企业职工流动工作适应新型劳动用人制度的需要,保护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市场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就企业职工流动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一、企业职工流动工作,应遵循有利于劳动用人制度改革,有利于劳动力市场的有序运行,有利于打破企业所有制和职工身份界限,有利于企业引进生产经营人才,有利于解决职工家庭生活困难,同时有利于控制我省人口的机械增长,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的原则。  相似文献   

16.
目前,在职职工的遗属补助由企业支付是我国多数地方处理此类问题的政策。而实践中,企业与社保机构互相推诿责任的现象也非常普遍。到底谁该为在职死亡职工的遗属补助买单?这一问题非常典型地凸显出我国企业职工遗属补助制度在某些方面的缺陷,修改、完善这项制度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7.
一、探索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路子,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南京市自2001年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以来,总体运行平稳,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得到了切实保障。但由于部分企业改制、关停并转、破产以及退休职工人数多等因素的影响,截至2004年底,全市约有700多家困难企业,近18万职工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困难企业的在职和退休职工“有病无钱看”、“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突出,反映十分强烈。  相似文献   

18.
朱瑞杰 《人力资源》2008,(11):25-27
2001年至2007年间,阜新矿业(集团)公司所属平安、东梁、新邱露天、王营、海州露天和高德六个煤炭生产企业经国家批准,陆续启动政策性关闭破产.破产企业移交地方的离退休、工伤残及职业病、工死亡遗属、退养家属工等管理服务对象共计41423人.其中,工伤残人员及工死亡遗属总人数多达8786人,占全部管理服务对象的21%.  相似文献   

19.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企业: 为切实保障企业工伤全残人员和供养亲属的生活,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6号)和原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补充通  相似文献   

20.
提前退休是指企业职工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而提前办理退休手续。1978年国务院就制定了提前退休方面的有关规定,即《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其有关政策延续至今。政策中规定的提前退休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一种是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此…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