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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土地使用权核算的会计准则有《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笔者拟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核算作一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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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土地使用权核算的会计准则有《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笔者拟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核算作一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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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性房地产出租收入及处置收益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CAS3)将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称为投资性房地产。较之原会计准则,CAS3实际上是将有特定使用目的的固定资产中的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剥离出来,组成投资性房地产。它与企业自有房地产的区别在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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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以下简称准则)第21条规定: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应将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予以结转。结转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一次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第47条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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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当按照取得时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确认为无形资产。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其相关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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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当按照取得时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确认为无形资产。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其相关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企业外购房屋建筑物所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土地使用权以及建筑物的价值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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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是一个全新的会计准则。该准则是在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进行重新分类的基础上.就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中用于投资性质的部分资产单独作出的会计规范。具体内容包括已出租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笔者根据《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的基本精神谈谈会计处理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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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形势下无形资产会计核算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战喜中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1,(2):69-70
一、关于无形资产确认和初始计量方面的分析
(一)无形资产的确认范围不够全面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无形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ISA38号)比较可知,我国的无形资产会计准则仍停留在传统的意义上,确认范围不够全面,难以适应新形势下企业对无形资产会计核算的要求,一些构成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的要素并未确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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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土地使用权在会计核算上的归属问题,理论界众说纷纭。旧会计准则是将其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的。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是将土地使用权分别归入投资性房地产以及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购入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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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的两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闲置"土地能否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相关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限定为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经出租的建筑物。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的、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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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土地使用权在会计核算上的归属问题,理论界众说纷纭。旧会计准则是将其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的。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是将土地使用权分别归人投资性房地产以及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购人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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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矿山企业发生的征地拆迁排危费用及给政府的工作经费能否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及其指南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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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现行会计准则对出租无形资产摊销账务处理的规定出租无形资产是指企业将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让渡给他人,并收取资金。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出租无形资产时,所取得的租金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予以确认,同时还应确认相应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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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会敏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9,(11):41-41
一、公允价值在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中的应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是新会计准则中新增加的一项准则,用于规范土地、房产中专门用于投资(而不是自用)项目的处理。该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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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以下简称"准则")。在此之前,我国企业没有进行投资性房地产的单独核算,其确认、计量等都与一般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类似,也没有进行单独的信息披露。准则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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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出租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不属于会计中的投资行为,企业如果仅仅是出租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则无须通过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同时,企业持有以备将来增值并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也不属于投资行为,转让土地使用权会受到政府宏观调控等诸多因素的限制,在我国不可能出现完全独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公允价值形成机制。综合上述因素,《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予取消,相关内容可并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准则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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