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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出租人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费用,通常有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谈判费等。《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租赁准则)第18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规定,由于在计算内含报酬率时已考虑了初始直接费用的因素,为了避免未实现融资收益高估,在初始确认时应对未实现融资收益进行调整,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笔者认为以上处理方法,不论是租赁期内分期摊销的处理方法,还是在初始确认直接冲减的处理方法,都值得商榷,以下从财务会计和财务管理两个角度进行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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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18条规定了融资租赁出租方在租赁期开始日的会计处理。这一规定在初始直接费用、未实现融资收益和融资租赁资产的处理上尚有值得考量之处。通过分析,认为融资租赁中出租方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不应计入出租方在租赁期开始日确认的长期应收款中;出租方应以公允价值转出融资租赁资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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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担保余值是决定租赁内含利率大小的关键因素之一,在实际利率法下,未担保余值会对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产生重要影响,其会计处理是融资租赁会计中较为复杂的问题之一。本文以《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为依据,对未担保余值会计处理不尽合理的地方进行剖析,并试图提出完善的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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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未担保余值是决定租赁内含利率大小的关键因素之一,在实际利率法下,未担保余值进而对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产生重要影响,其会计处理是融资租赁会计中较为复杂的问题之一。笔者以《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为依据,对未担保余值变动的会计处理进行解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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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中指出,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会计准则规定融资租赁出租人初始直接费用应记入"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同最低租赁收款额之和构成应收租赁款总额。对此,学者有不同的见解,本文将浅析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方法,提出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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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内含利率本质是出租人在考虑货币时间价值角度基础上的期望投资回报率。故租赁内含利率就是使得出租人未来净现金流现值等于零时的折现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出租人内含利率受到每期租金、未担保余值、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和初始直接费用四个因素的影响。笔者认为,不论从初始直接费用的性质还是从约束出租人合理开销始直接费用的角度考虑,初始直接费用均不应当影响出租人内含利率的计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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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租赁准则中关于融资租赁出租人的账务处理的规定出发,通过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和未实现融资收益计算的分析,并与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进行比较,提出出租人初始直接费用处理提出不同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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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确认融资费用”与“未实现融资收益”账户的产生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21号准则”)规定了承租人在融资租赁条件下应进行的会计处理。在租赁开始目,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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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未确认融资费用"与"未实现融资收益"账户的产生《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21号准则")规定了承租人在融资租赁条件下应进行的会计处理。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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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关于出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会计处理的规定,在教学和实践中难以掌握,尤其是涉及未担保余值的会计处理,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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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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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新《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以下简称新准则)在第十一条就明确指出:“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可见,在承租人进行会计处理时,新准则将“租赁资产公允价值”替代了“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但对旧准则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未作出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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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准则下对承租人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的一些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关于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新《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以下简称新准则)在第十一条就明确指出:“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可见,在承租人进行会计处理时,新准则将“租赁资产公允价值”替代了“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但对旧准则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未作出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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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2006年《CAS21租赁》的相关规定入手,分析了2006新准则对于租赁内含利率的定义和初始直接费用资本化的规定下,融资租赁中出租人账务处理的面临各种问题,并粗略地探讨了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及相应地解决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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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1)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由出租人转移给承租人;(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修整,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本文通过案例对上述确认标准进行分析,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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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租赁准则)要求承租人和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为融资租赁,反之为经营租赁。本文主要就融资租赁的相关会计处理存在的不足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