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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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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策     
《中国税务》2015,(3):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公告明确:为进一步规范出口退(免)税管理,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支持我国外贸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并明确  相似文献   

2.
《税收征纳》2015,(3):40-42
(2015年1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为进一步规范出口退(免)税管理,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支持我国外贸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服务,提高出口退(免)税管理的质量和  相似文献   

3.
《会计师》2014,(19)
<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为进一步完善出口退(免)税管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三条、第九条停止执行;第二条规定的申报退(免)税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的出口企业情形,调整为下列五类:(一)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C类企业的;(二)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三)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  相似文献   

4.
<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为进一步完善出口退(免)税管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三条、第九条停止执行;第二条规定的申报退(免)税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的出口企业情形,调整为下列五类:(一)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C类企业的;(二)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三)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  相似文献   

5.
<正>解决部分出口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反映的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现解读如下: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问题本公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三、九条停止执行;第二条规定的申报退(免)税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的出口企业情形,调整为下列五类:1.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C类企业的;  相似文献   

6.
咨询服务台     
《税收征纳》2015,(1):27-28
企业出口集装箱,运到境内指定货场尚未出境的,是否可以办理(退)免税?答:根据《关于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9号)规定,企业出口给外商的新造集装箱,交付到境内指定堆场,并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同时符合其他出口退(免)税  相似文献   

7.
《会计师》2014,(5X):80-81
<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0号为在出口退税工作中积极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切实解决纳税人的出口退税问题,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税务总局决定,对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2013年12月31日前出口的货物,如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情形且未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相似文献   

8.
《会计师》2014,(10)
<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0号为在出口退税工作中积极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切实解决纳税人的出口退税问题,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税务总局决定,对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2013年12月31日前出口的货物,如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情形且未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相似文献   

9.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引导我省出口退(免)税企业建立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进一步强化出口退(免)税管理,防范出口骗税违法行为,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广东省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指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10.
王文清  姜磊 《中国税务》2012,(10):40-4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期颁布了《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和《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对我国现行出口退(免)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完善。为帮助读者进一步了解、掌握出口退(免)税新政,本刊特别推出系列解读分析文章,敬请关注。  相似文献   

11.
为进一步完善出口退(免)税管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三条、第九条停止执行;第二条规定的申报退(免)税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的出口企业情形,调整为下列五类: (一)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C类企业的; (二)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 (三)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 (四)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 (五)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相似文献   

12.
2014年我国外贸增速2.3%,高于全球平均水平2%。随着国家"一带一路"政策的推进,必定促进我国外贸经济的更高速发展,外贸企业就更需大批优秀的外贸会计人才。尤其去年国家税务总局去年发布《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后,许多财税中介服务机构也需要大批懂得出口退税的外贸会计人才。因此,本文针对高校《外贸会计》课程现状等问题,就其建设与发展的改革思路进行探讨,以提出具体实施方案。  相似文献   

13.
咨询服务台     
《税收征纳》2014,(12):26-27
自卸式垃圾车能否免征车辆购置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卸式垃圾车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3号)规定,自2014年8月28日起,自卸式垃圾车不属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纳税人购买自卸式垃圾车应按照规定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哪种类型的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  相似文献   

14.
《财会学习》2014,(10):8-8
正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三条、第九条停止执行;第二条规定的申报退(免)税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的出口企业情形,调整为下列五类:(一)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C类企业的;(二)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三)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四)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  相似文献   

15.
《会计师》2011,(3)
<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下发执行以来,有地区和企业征询有关代理出口货物的税收问题。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凡委托方已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不属于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相似文献   

16.
观察     
《会计师》2006,(8)
焦点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新规定2006年7月12日,针对部分地区在出口退(免)税工作中反映的一些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出口企业出口的五类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这五类货物是: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5.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  相似文献   

17.
《财会学习》2013,(12):7-7
◆政策背景 为减少出口退(免)税申报的差错率和疑点,进一步提高申报和审批效率,加快出口退税进度,2013年10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以下简称“61号公告”),对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作了调整。  相似文献   

18.
政策     
《中国税务》2011,(4):7-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出口货物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下发执行以来,有地区和企业征询有关代理出口货物的税收问题。该公告明确,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凡委托方已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不属于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相似文献   

19.
《税收征纳》2014,(4):40-43
为落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政策规定,经商财政部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20.
《税收征纳》2014,(10):40-42
(2014年8月29日税总函[2014]41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生产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3号)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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