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
3.
4.
5.
6.
7.
8.
从2004年10月1日起,有关欧共体商标加入马德里体系的文件将正式生效。自这一天起,商标所有人将能够在其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中将整个欧盟作为一个单一的领土延伸指定区域加以指定,也可以一个欧共体商标注册申请为基础根据马德里协定议定书提交国际商标注册申请。对于多数中国的商标所有人而言,欧共体商标加马德里体系的影Ⅱ向中更有意义的是关于国际注册申请中指定欧盟的规定,因此,我们以下将介绍一下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以下简称“内协局”)在这方面的一些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11.
12.
13.
14.
15.
16.
17.
普通法院(原称欧洲初审法院)和欧盟法院,即欧盟的最高管辖法院,负责审理针对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上诉委员会就欧共体商标事务提起的上诉案件。《欧盟理事会第207/2009号条例》(以下简称“CTMR”)阐述的是欧共体商标受保护的条件和范围,在实质上和《第2008/95/EC号指令》(以下简称“TMD”)是一致的。 相似文献
18.
正近年来有关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的案件数量呈现递增趋势,也越来越受到关注。但是,针对部分特殊情形(比如,经异议程序后获得注册的商标以及指定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商标注册日期(商标取得专用权的时间)与商标注册状态 相似文献
19.
20.
2009年10月26日至30日,作为中国-欧盟知识产权保护(二期)合作项目之一的欧共体商标及立体商标制度巡回研讨会在西安、广州、天津三地举办。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专家何塞先生和温克莫伦女士分别就欧共体商标体系和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的电子商务工具进行了介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