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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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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投资中投资者往往通过转让股权以求更充分地保护其投资利益,但由于股权转让往往导致投资者国籍或投资合同主体的变更,因此会对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构成要件产生影响。国际投资仲裁中因请求依据的不同可分为条约请求和合同请求,两者管辖构成的要件也会有所区别。条约请求权下,股权转让主要对属人管辖要件产生影响,尤其发生在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而进行"国籍挑选"的情况下。合同请求权下,股权转让后对仲裁合意效力的影响成为确认管辖权的关键,而仲裁庭对于"仲裁条款自动转移"理论的不明确态度导致了对该问题的裁决不一致。对于因股权转让而导致投资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瑕疵,保护伞条款的存在可使合同之诉转化为条约之诉从而扩大投资仲裁管辖权。这虽然给投资者提供更多保护,但也加重了东道国承担的义务,有违国际投资仲裁制度中的公平或平衡原则,需要加以解决与完善。  相似文献   

2.
因投资仲裁具有处理"条约请求"与"合同请求"双重诉因之特点,其法律适用问题体现为一定的多重性与复杂性。本文主要讨论国际投资仲裁中适用于程序事项和实体争议的各类法律涉及的具体问题,重点论述国际法与东道国法的适用原则、适用范围、实际效果以及两者的适用关系等,并特别讨论国家合同的法律适用与投资协定适用中的解释问题。  相似文献   

3.
双边投资协定(BIT)中投资条款与以例外形式出现的环境条款为渐进关系,自由贸易协定(FTA)投资章中投资条款与环境章中环境条款可能存在冲突。涉环境国际投资仲裁法律适用中规则选择的困境有:其一,投资者可否根据最惠国待遇条款,而拒不适用对投资者苛以义务的环境条款;其二,投资条约中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相似情形"的环境因素,与投资条约中一般例外条款的环境子项,如何为投资仲裁庭考量。鉴于最惠国待遇条款与例外形式的环境条款系适用范围互补的渐进关系,以及其他实质性环境条款特别法的地位,投资仲裁庭不得援引最惠国待遇条款而不予适用环境条款。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条款与一般例外条款互为渐进,前者"相似情形"的环境因素与后者环境子项应得到先后、双重考量。  相似文献   

4.
由于不以传统的双方事先达成仲裁合意作为确定管辖权的基础,初现于20世纪80年代末的“无默契仲裁”模式自产生起至今备受争议,如何完善该模式造成的管辖权不当扩大弊端是消解其争议的务实之举。以广泛适用该模式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的实践为切入点进行考察发现,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公约及仲裁规则对确立管辖权的法律适用规则的缺失和管辖权异议处理程序上的不足将对“无默契仲裁”模式下管辖权的确立产生不良影响,应通过直接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仲裁规则中明确相关法律适用规则、建立管辖权先行审查制度以及提倡东道国在双边条约中参考2012年美国BIT范本第30条制定法律适用规则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5.
现有的国际投资协定极少对人权问题作专门规定,而双边投资协定为投资者确立了很高的保护标准,这使得东道国居民人权与投资者财产权之间的冲突与矛盾难以避免。投资者—东道国投资仲裁庭的实践则将这种潜在的矛盾明朗化。仲裁庭在实践中热衷于保护投资者的财产权,对于东道国居民的经济、社会等方面的人权,一般以程序问题为由加以规避。这些矛盾与问题源于对"国际投资法的自足性"和"仲裁庭身份定位"这两个前提性理论问题认识的不清。为平衡东道国居民的人权保护与投资者财产权保护,须从对投资协定实体方面和投资仲裁的程序方面,对国际投资法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6.
平安公司诉比利时案仲裁庭最终以无管辖权为由裁决不予受理。关于管辖权的认定,主要围绕2009年中国与比利时—卢森堡的双边投资协定是否可适用其生效之前的争议展开。仲裁庭先后从条约的解释原则、非溯及既往原则、在先案例和替代性BIT展开,再结合本案,探讨该协定的属时管辖权问题,最后以该协定的众多条款均不能证明其可适用于生效前发生的争议为由,裁决仲裁庭对本案无管辖权。看似有理有据,但在分析过程中逻辑并不严谨,对该协定第8条第(1)款、第(2)款及第10条第(2)款的真实含义也并未作深入探究。其实,该协定能够适用于其生效前已完成通知但尚未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争议才是更合理的解释。  相似文献   

7.
从对Sempra国际能源公司诉阿根廷政府仲裁案中仲裁庭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裁决的简要回顾入手,阐述了伞式条款的由来,适用中所产生的争议,以及其具有的相对确定性和可预测性,认为伞式条款在与东道国发生了合同争议时有可能成为投资者手中有力的武器,是双边投资协定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8.
CISG(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自1988年生效以来,走过了23年历程。我国作为该公约的最早的缔约国之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审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纠纷中对凡具备公约适用条件的案件,均直接适用,但适用该公约的方法存在一定差异性。反思这些问题,我国有必要通过宪法明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其法律效力,以便在我国国内切实履行国际条约义务。  相似文献   

9.
投资者—国家仲裁机制作为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主要途径之一,在TPP协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势必在未来各国愈加频繁的经贸交往中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其条文本身在2012年美国BIT范本的基础上作了改进,采取多种形式限制仲裁庭管辖权,兼顾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试图平衡国家与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为投资仲裁裁决执行扫清障碍,从而增强了投资者与国家仲裁的信心。面对TPP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条款的最新规制,除了审视其与中国条约立法实践中的差距与不足之外,中国应继续完善投资争议国内救济手段,尽早颁布中国国家豁免法,采取一系列必要的应对法律措施,以减轻TPP新规则可能对中国带来的影响。  相似文献   

10.
作为第一起中国承包商因在海外承包项目向ICSID提起的国际投资仲裁,北京城建集团诉也门共和国案具有里程碑意义。然而,提交ICSID仲裁需满足有关争议是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议、投资者母国和东道国都是公约缔约国以及争议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ICSID管辖三个条件。本文就该案是否可以提交ICSID仲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还分析了本案申请ICSID仲裁的理由。认为能否取得管辖权是本案能否付诉诸ICSID仲裁解决的关键。如果未来本案能进入实体审理,北京城建集团可以依据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征收条款据理力争,要求"充分、及时、有效"的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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