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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侵犯商标专用权。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指出:"仿冒"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规定》还特别强调:"前款所称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包括足以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从以上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无论是商标还是包装装潢相似,都是侵权。认定的侵权依据就是引人误认。于是,下面文章介绍的事,就让人奇怪——明明是侵权,却说无法认定或者说不是侵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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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进行法律保护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内容.但是,由于本法对知名商品的概念及作为知名商品应当具备的条件没有明确的规定,甚至连原则性的规定也没有,因而在具体执法实践中,对擅自使用或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就很难准确认定和查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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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荣亮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2,(1):49-51
“傍名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用语,没有明确的概念定义,一般是对各种仿冒名牌行为的泛指。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工商监管视野下的“傍名牌”现象是指擅自将他人的知名字号或商标作为自己的字号申请登记企业名称.并以多种方式在市场上使用,制造市场误认、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其他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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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力 《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1999,(6)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实施的不公平的竞争行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下列十大类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一)混淆行为主要表现为经营者采用下列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视听混淆,误导购物者;(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二)误导主要包括使用引人误解的标志和进行虚假宣传。表现为:(1)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名优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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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1994,(11)
8月中旬,国家工商局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五起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反不正当竞争案例,以促进《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贯彻执行,并使大家了解当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和特点.这五个案例是:吉林省梅河口市自来水公司强制交易案;福建晋江缺糖村柯姓家族企业和广东南海津宝食品饮料厂、广东南海智美保健食品厂擅自使用知名商品“椰风”天然芒果汁特有的包装、装潢案;山东长城食品厂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进行不正当竞争案;南京克立科工贸有限总公司进行虚假宣传案;慈溪市机床厂侵犯商业秘密案.这几个案例中违法行为属公用企业强制交易行为的一个,属混淆行为的两个,属误导行为的一个,属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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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现象日趋严重,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无序竞争所产生的恶劣影响已经给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带来不可忽视的负面效应。现在谈到的不正当竞争,有些其实是困扰企业多年的老问题:假冒、仿冒知名商品商标或包装装潢;用行政手段限制外地产品与本地产品竞争;用回扣的方法推销或购买产品;乱评比、乱收费,收费评奖等。也有些是近一二年出现的新问题:各式各样的"第一"满天飞;一些大型商场办展销,加重企业负担的同时,虚报并传播不实信息;采用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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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已有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仿冒知名商品、侵犯商业秘密、有奖销售、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商业贿赂行为等分别发布了五个禁止性行政规章。部分省、直辖市也颁布了一些地方性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这些法规和规章构成了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社会作用已得到较好发挥,我国市场经济中比较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但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随着中国加入WTO,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有待完善。《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10条之二专门规定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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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共乳品厂于1995年底委托有关人员为该厂设计葱油夹心饼干的包装、装演图案,并使用该包装袋批量生产在市场上销售,销路很好。该厂于1996年9月起,发现市场上有使用近似该厂包装的这种饼干出售,其中就有某食品厂生产的相似包装、装演图案的商品。乳品厂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某市(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检查后确认,某食品厂仿冒乳品厂葱油夹心饼干的包装、装演图案,其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和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对食品厂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000元,并外罚款30000元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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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剑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4,(2):22-22
据调查,目前使消费者受骗最多的商业欺诈手段是直销、让利销售、平价销售、有奖销售和批发销售等。最常见的商业欺诈行为是短斤少两、伪劣假冒、虚假广告、预付款不兑现等。作为消费者,我们怎样才能避免商业欺诈呢?首先,要知法懂法,知道哪些行为是法律禁止的欺诈行为。1.在商品中掺杂、掺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2.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质量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伪造商品产地,冒用知名商标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和他人的厂名、厂址;3.与他人合谋进行欺诈性商品销售或服务诱导;4.采取短尺少秤等手段销售商品;5.销售国家明令淘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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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文君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5,(7):57-58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该法第21条第一款则规定:“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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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技术监督》1997,(10)
国家工商局公平交易局李必达局长在谈到深入开展“公平交易执法年”时强调,重点措施要落实到“一反二保三打”上来。“一反”,即反对不正当竞争。主要是继续抓好反回扣问题,反假冒,即反对仿冒知名商品持有名称、包装和装潢,反建设市场串通招标投标,反行业垄断,比如公用企业和事业单位,利用其占有的优势,强买强卖,等。这类不正当竞争现象是今年整治的重点。“二保”,即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利益,要将二者一致起来。保护经营者的利益,要求必须在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在同一起跑线上平等竞争。这两保,在根本上是一致的。落实“二保”的一个具体措施就是努力使每年一次的“3·15”变成天天“3·15”。这一作法在我国一些地区已经尝试。比如山东淄博市工商局所属9个分局、70个工商所的电话将后三位号码一律改成“315”,既便于消费者记忆,也便于投诉。市局成立了指挥协调中心和执法机动队,各个工商所24小时固定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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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是两类平行的知识产权概念,并不产生l、中突。但当商标在经营领域中取得知名度后,他人将商标名称登记在企业名称中并突出使用,且使社会公众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时,这样的行为如何定性?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本文将结合一个具体案例探讨当前司法对此类“搭便车”行为的规制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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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广良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1996,(7)
市场经济的发展,广告作为一种重要的促销手段深入了人们的生活.好的广告如同驰名商标、新颖独特的包装、装潢一样给经营者带来财源,也容易引起不法竞争者的垂涎.本文仅从反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分析一下与广告有关的三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模仿竞争者广告的行为、对比广告行为、虚假广告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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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红芹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1996,(6)
制定法律打假.60年代初,韩国政府制定了《消费者保护法》,其内容涵盖防止伤害、质量规格、合同关系、价格标准及交易竞争等各个方面.日本早在1934年,制定了《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内容包括:混同行为;假冒名牌行为;模仿其它商品行为;盗窃经营秘密行为;引起误认行为;损害他人信誉行为;冒用他人商标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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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广良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1996,(9)
引子:商誉包括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商业信誉,指企业信得过的名声及对顾客的吸引力,以及由此带来的经济利益。商品声誉,指商品的名声和荣誉及其对顾客的吸引力,以及由此带来的经济利益。企业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的好坏,不是由企业自己所主张或宣称的,而是由社会公众,尤其是消费者所作出的一种公正的、客观的评价。从商业信誉及商品声誉的定义中可以看出,商誉意味着竞争优势、意味着经济利益。采取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商誉的行为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及我国反不正竞争法所明令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文从综合案件分析入手,探讨这种反不正当行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