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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1990年2月,朱启桢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下称“公约”),中国政府并于1992年7月正式批准该公约正式对我国生效。我国可以适用依公约设立的“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投资争端中心”机制(下称“ICSID机制”或“中心争端机制”)来解决外国投资者与我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对于中国运用ICSID机制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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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投资的大量发展,国际投资争议的问题越来越多地出现,传统的方法难以解决,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ICSID)虽然是国际社会建立的一个专门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国际机构,但由于其对争议无强制管辖权,争议解决程序无时限和涉及国家当事人的裁决往往因国家主权豁免而得不到有效执行等缺陷,导致了该机构没有有效发挥作为多边国际投资争议解决中心所应有的作用。随着国际投资的一些问题纳入WTO体系内,其所具有的强制管辖权、确定的程序时限和有效的裁决执行方法等特点必将对多边国际投资争议机制产生巨大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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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ICSID受理了第一起涉及中外BIT的投资争端,即谢叶深诉秘鲁共和国案.该案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尤其是ICSID是否享有管辖权问题.学界从不同方面论证了工CSID受理此案的不合理性,本文将从条约法角度,将从条约对缔约国空间上的适用说明ICSID管辖的不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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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处理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纠纷的一项传统而重要的国际习惯法原则。在国际法上。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要适用于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本文从全球、区域和双边三个层次分别对比考察该原则在当今国际投资法体制中的地位和各国对此的态度。本文在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当今国际投资法中的适用及各国对此的态度,并提出我国应对该原则采取灵活务实态度.区分投资争议的种类和性质以确定是否要求先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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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与深入,将进一步提高中国与中亚各国经贸合作及相互投资的层次并使合作程度向纵深发展。作为中国在中亚最大的贸易伙伴,哈萨克斯坦以其独立以来对外开放度的迅速提高和经济能量的持续增长,为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提供了不容忽视的潜在市场。投资与风险共存,解析哈萨克斯坦的国际投资争议解决制度,为中国现时和将来在其境内投资企业明确投资争议解决的最佳路径,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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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仲裁机制具既有很多优势,也有一些局限,应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完善:改革行政理事会主席产生方式、修改法律适用规则、建立独立财政机制、建立上诉机制等。为充分利用这一仲裁机制,我国应建立健全国内的法规制度、撤销对有关公约的保留,并在所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更多引入这一仲裁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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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协定签订的初衷和核心在于缔约国“自缚手脚”地失去一定的政策自主权以保护外国投资。近年来国际投资治理体系朝着适度扩大东道国监管空间的方向改革,但尚欠缺对背后驱动因素的系统性解释。作者关注民粹主义对国际投资政策的影响,认为民粹主义程度较高的政府因其“反精英”的意识形态核心具有扩大国际投资协定中国家监管空间的倾向。通过对1986-2017年247个重新谈判(包括终止)的国际投资协定进行实证分析,在控制其他影响因素后,可以发现国际投资协定中国家监管空间的变化与其国内民粹主义程度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这一结果在经过进一步删选样本、转换因变量和改变估计模型以及更换核心自变量的计算方式和衡量方式等稳健性检验后依然成立。交互效应检验进一步证明,外商直接投资规模扩大、国家治理能力提升、国际投资仲裁经历与民粹主义倾向对于国际投资协定中扩大国家监管空间的影响存在替代效应,缔约国税收的增加则会加强民粹主义倾向的影响。通过补充国际投资规则扩大东道国监管空间的驱动因素以及民粹主义的政策影响这两支文献的研究内容,作者揭示了推动全球投资制度演变背后的政治环境,有助于更好地平衡投资者权利和国家政策自主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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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联合国海洋会议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濒海国家的领海、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下来。自《公约》实施以来,国际社会在海域划界和岛屿争端问题上争议不断。本文通过对白礁岛的岛屿争端、马尔维纳斯群岛争端和澳大利亚与东帝汶之间的海域争端为例,分别探讨了国际法院仲裁、武力解决和搁置争议、共同开发这三种国际常见争端解决机制对我国钓鱼岛争端的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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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是‘.hk’及其子域名的注册人与HKDNR之间的域名注册协议的一部分,对域名的注册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是H KDN R的指定争议解决机构,其所做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并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文以世界主要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为切入点,主要分析香港域名争议解决的强制性仲裁程序是否有利于保护域名注册人的利益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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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BITs"投资"定义条款主要以"资产"为定义基础,外延开放,限制要素多元,但仅注重静态定义,定义范围泛化,要素解释缺失,循环定义问题突出."投资"定义的不确定性导致BITs适用边界失守,在平衡利益方面失效,与ICSID的定义解释之间严重脱节.重构"投资"定义条款,应在"属概念"静态统一的基础上回归动态本质,立足"双重"格局,在平衡利益上发挥实效,区分增量与存量投资,加强互补性,融合合法性和发展性要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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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贸易之间的联系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战后以来.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无论是在世界经济层次.还是在国家(母国与东道国)层面,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贸易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成为两个密不可分的领域.本文将区分世界总体、东道国和母国来深入分析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贸易之间的联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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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国际经济交往中,由于各国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不同,法律观点有别,再加上其他各种外在的、人为的或自然的原因,难免发生这样或那样的争议。为了维持国际经济交往的良好环境,推动国际经济合作与交流的健康发展,一旦发生争议,需要及时、妥善地加以解决。由于国际社会是一个多元化的主权国家并存的分权社会,没有统一的、强制的、解决争议的机制,因此,探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争议及其特点、类型和解决之途径,对促进我国的对外开放和国际经济合作,避免我们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陷于被动和不利,以及可能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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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引力模型分析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区位选择 总被引:32,自引:0,他引:32
本文选取对中国进行直接投资的 32个国家 (地区 )为样本 ,把这些样本国的经济规模、人均国民收入与中国的地理距离等变量纳入引力模型 ,分析国家之间的国际直接投资流量与经济变量之间存在的相关关系 ,并揭示国际直接投资区位分布的规律。结果表明 ,投资国与东道国的经济规模总和、人均国民收入水平及双边贸易量与两国间的国际直接投资流量呈正相关 ,投资国与东道国的经济规模和经济水平越相似 ,两国之间的国际直接投资流量越大。这一结论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国际直接投资水平流动的趋势。投资国与东道国的距离与国际直接流量和区位分布呈显著负相关 ,这表明地理位置是影响国际直接投资流向和分布的重要因素。本文通过引力模型求出样本国家与中国国际直接投资的引力系数 ,并用引力系数就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区位选择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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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全球化大量流动的背景下,对国际投资协调机制的需要日益凸显。作为对其多边机制尝试受挫的替代,双边投资协定成为调节与规范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手段,在国际投资协调中占据重要地位,中国亦成为缔结双边投资协定最多的国家之一。作为协定中承诺将如何被实现的程序性保障,争端解决机制的形式选择被视为双边投资协定研究的重要议题。由于对东道国为缔结协定所需付出的国家间缔约成本重视不够、对国家自主性与国家异质性的忽略,既有的研究在一些整体推断上可能是误导性的,且对市场规模较大的东道国或缺乏解释力。在修正既有研究的基础上,作者以1982年至2013年中国签订过的134份双边投资协定为样本进行了计量研究,并进一步区分了中国作为东道国和母国的情况。作为东道国,中国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母国的授权压力;作为母国,中国在"走出去"的过程中愈发注重保护海外投资利益,但并未运用自己的经济权力来使得他国接受更多国际授权的争端解决机制。研究结果对理解中国外交的特质与在此议题上的行为特征是启示性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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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国际投资逐渐走向自由化和全球化,对世界经济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际投资法法律体系也随之有了巨大的发展,从而对解决国际投资争议起到了比较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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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国际投资中的角色已转变为海外投资大国,中国企业在海外资源投资中采用的国家契约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面对新的形势与挑战,我们有必要调整中国在国家契约问题上的传统立场,考虑在国家契约中纳入稳定条款、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仲裁协议条款,在平衡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利益的基础上保护中国海外投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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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为了税收合法权益而在跨国经济活动中与税务机关之间出现的税务纠纷,可以诉诸国际税收行政复议程序或国内司法救济,或诉诸涉外税收协定要求的相互协商程序(MAP),以解决国际税收争议。从跨国税务纠纷处理国际关系上来说,我国作为相互协商程序的主体,在税收协定范本和多边公约条款尚未完全落地的情况下,相互协商机制的运作存在缺陷和问题,无法实现高效运作。针对近年来协商机制执行成效较差的问题,本文有针对性地提出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机制的痛点、难点,为相互协商程序解决国际税收争议问题提供有效解决路径和建设性意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