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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源于日耳曼法“以手护手”原则。是否承认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与其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的选择有关。采用意思主义立法模式的国家不承认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采用形式主义立法模式的国家承认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我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了不动产的法定登记,第109条规定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可见我国立法选择了形式主义立法模式,确立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本文在善意取得制度的视角下对不动产相关交易人予以界定:不动产登记权利人一不动产出让人一不动产买受人,前两者可能为同一人,所指之第三人是不动产买受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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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在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中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确定了善意取得制度的范围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确定了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然而物权法对于善意取得的规定较为笼统模糊,在实际运用中产生了不少问题,本文从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认定标准这一角度出发,以期善意取得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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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国。《法国民法典》第1599条规定:“出卖他人之物,无效”。因此,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在性质上属于我国民法理论上的无权处分)无效。那么.此时的善意买受人能否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呢?至少就动产而言,是可以的。但并非基于善意取得理论,而是基于《法国民法典》第2279条的规定,即”即时取得时效”制度。许多学者认为”即时取得时效”制度就是法国民法的善意取得制度。严格说来,这样理解不够准确,两者的目的虽相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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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对拾得人权利义务的规定都是对立统一的,即在规定遗失物拾得人的归还义务的同时,也规定了权利人应付酬的义务,即拾得人的获酬权。包括我国台湾民法亦规定拾得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在遗失物归属问题的立法上,历史上有两种立法例:罗马法系不承认拾得遗失物为所有权之取得方法,日尔曼法系则为拾得人有限取得所有权主义,世界多数国家采纳了后者。我国的民事立法从实施《民法通则》否认拾得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及不能取得所有权以来至颁布《物权法》的20年间,一直坚持忠诚地恪守这一立法例,立法者把此规定归于与我国道德传统的密切关系上。然而,事实上,这一规定恰恰仅体现了立法者个人的美好心愿,但缺乏现实性与实用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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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外、境外的立法例1.法国。《法国民法典》第1599条规定:“出卖他人之物,无效”。因此,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在性质上属于我国民法理论上的无权处分)无效。那么,此时的善意买受人能否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呢?至少就动产而言,是可以的。但并非基于善意取得理论,而是基于《法国民法典》第2279条的规定,即“即时取得时效”制度。许多学者认为“即时取得时效”制度就是法国民法的善意取得制度。严格说来,这样理解不够准确,两者的目的虽相似,但法理不同:对于“即时取得时效”制度,必须从时效的角度来理解,而时效强调的是状态本身,即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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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外,境外的立法例
1法国.<法国民法典>第1599条规定:"出卖他人之物,无效".因此,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在性质上属于我国民法理论上的无权处分)无效.那么,此时的善意买受人能否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呢?至少就动产而言,是可以的.但并非基于善意取得理论,而是基于<法国民法典>第2279条的规定,即"即时取得时效"制度.许多学者认为"即时取得时效"制度就是法国民法的善意取得制度.严格说来,这样理解不够准确,两者的目的虽相似,但法理不同:对于"即时取得时效"制度,必须从时效的角度来理解,而时效强调的是状态本身,即善意取得对他人之物的占有这种状态本身就够了,至于产生状态的原因是否有效则不予考虑;而善意取得制度是直接着眼于交易安全的保护.既然是对交易安全的保护,交易本身是否有效就至关重要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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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2016,(9)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对此,各国的民法都对其进行了详细规定。现在存在的问题是,对于盗赃物这种不同于一般商品的物品,它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各国对此的立法则不尽相同。我国《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也做了规定,但是排除盗赃物适用,所以善意取得制度还不能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当前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交易市场愈发活跃,商品交易越来越频繁。因此,在这个活跃的交易市场中出现盗赃物流通的情况不可避免,如果法律规定不允许善意第三人获得该物品的所有权,则其产生的不利影响更大。本文以善意取得的内涵为研究切入点,先对善意取得的内涵进行的简单阐述,然后通过对比分析,进而引发笔者对盗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一些思考,在分析的基础上对盗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提出一些个人看法。最后,文章也简单叙述了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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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善意取得制度创设的目的是保护交易安全。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转让人必须为无权处分财产的人;受让人须通过交易性质的法律行为有偿取得财产;善意取得的财产主要是动产。我国的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作出了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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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都对拾得人的权利义务做了具体的规定。但从现行规定来看,我国法律对遗失物的处理规定还有很多问题,本文从遗失物的含义及认定入手,对我国拾得物的处理规则进行了分析,并对其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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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们始终将公民的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混为一谈,否定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只是承认其保管费用的补偿权,并赋予了其大量的义务,造成了拾得人权利与义务的失衡。因此有必要批判地吸取中外法律制度的合理因素,构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权利义务体系,以实现拾得人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本文主张应当赋予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和一定条件下取得遗失物所有权的权利,以此来完善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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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对商事留置权的规定相当简单、抽象,在规定商事留置权的主体、客体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方面存在着种种问题:商事留置权的主体不仅包括企业,还应包括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从事部分经营活动的单位;商事留置权的客体不仅包括动产,还应包括不动产;商事留置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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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为物权变动的特殊法律事实,它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无权处分情形下的利益衡量。按我国合同法与物权法得规定,在认定无权处分的合同无效的前提下,例外地保护善意交易相对人的物权取得效力。为体现善意取得维护交易安全的初衷,无权处分合同除处分人无处分权外,其本身当无可撤销或无效的事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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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善意取得制度对于保障物权交易安全、促进财货流通便捷、维持信用经济,维护经济秩序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因而,中国应将善意取得制度立法化,并将司法实践中普遍将善意取得适用于动产的规定扩大到不动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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