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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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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公字犤2001犦第211号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保险公司借助学校强制学生缴纳保险费是否构成限制竞争行为的请示》(内工商办字犤2001犦8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自身优势地位或借助他人的优势地位强制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保险公司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保险公司借助学校的特殊地位,强制推销保险的行为,排挤了其…  相似文献   

2.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太原市娄烦县有线电视台在采用可寻址微机管理过程中收取押金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示》(晋工商经检字犤2001犦18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有线电视台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有线电视台滥用其提供电视节目服务的独占地位,以拒绝、中断服务等措施强行向有线电视用户收取解扰器押金并抵作下年度收视费的行为,实质上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变相向用户收取收视费预付款,向用户限定交易条件,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构成《关于…  相似文献   

3.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请示》(沪工商经犤2001犦3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设立并实行特殊管制的行业经营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属于国家特殊管制的行业,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开办驾驶员培训学校必须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领取培训许可证,凭培训许可证到工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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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公字[2001]第38号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信用社用借据发放贷款而限制农户在一定范围内购买农资是否构成限定指定经营者问题的请示》(赣工商公字[2000]90号)收悉。经研究 ,答复如下 :信用社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信用社滥用其发放农资贷款的优势地位 ,在办理贷款业务时 ,不直接发放贷款 ,而是发放其印制的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借款借据》 ,其行为实质上是强制农户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 ,属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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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公字犤2003犦第80号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对卷烟零售协会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如何认定的请示》(川工商办犤2003犦5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于其规定的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单位的文件规定不得与其相抵触,妨碍公平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禁止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对第六条规定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作了例式规定,凡是构成这些限制竞争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烟草公司属于《反不正当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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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有线电视台强制用户购买收费卡能否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罚的请示》(黑工商函[1997]12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广播电视事业是国家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的特殊行业,有线电视是广播电视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依照国家有关广播电视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有线电视台是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特许设立、通过有线方式向有线电视系统终端户提供有偿电视节目服务的机构,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有线电视台在提供电视节目服务中滥用其独占地位,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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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公字[2000]第48号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认定江陵县新华书店在征订发行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时属于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请示》(鄂工商字[2000]第8号)收悉。经研究 ,答复如下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是指公用企业以外的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合法的规范性文件赋予其从事特定商品(包括服务)的独占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所谓独占地位 ,是指经营者的市场准入受到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合法的规范性文件的特别限制 ,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独家经营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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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公字[1999]第279号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工商局能否以自己名义对公用企业及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行使下设区、县的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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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这一规定限定了两个特定主体:“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对于前者,虽然没有具体列举什么是“公用企业”,但各种版本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解释说法比较一致,加之国家工商局颁布的专项规章《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例举了一些公用企业,因此争议不大。但对后者,即“依法独占”的法律涵义,却颇有争议。一、几种观点列举《反不正当竞争法)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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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中财保宁夏分公司在玻璃碎险理赔中指定使用福耀玻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示》(宁工商字[1999]12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是依照保险法设立和经营保险活动的经营者,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保险经营活动中利用保险理赔的优势地位,限定投保人或者受益人在汽车修理中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汽车零配件和维修服务的行为,排挤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限定了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的选择自由,违反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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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公字[2000]第200号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福建省盐业公司福州分公司古田支公司在销售无碘盐时 ,强制消费者购买碘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请示》(闽工商公字[2000]第41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的规定 ,食盐是国家进行专营管理的产品。盐业公司具有盐业主管机构和食盐专营企业的双重身份 ,作为食盐专营企业的盐业公司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盐业公司在销售无碘加工盐时 ,滥用其优势地位 ,强制用户购买加碘食盐的行为 ,违反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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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自来水公司“底度”收费定性处罚问题的请示》(鄂工商公字[2002]10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自来水公司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自来水公司利用其提供自来水服务的独占地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拒绝、中断提供自来水服务等方式强行向自来水用户收取底度费,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属于《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所列“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限制竞争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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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因为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属于法律或者国家政策允许存在垄断的领域,所以我们可以将其统称为“法定垄断企业”。对于法定垄断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在工商机关的执法实践中一直是一个难题。《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十多年来,国家工商总局围绕这一问题出台了一个行政规章,三十多个行政解释,但是新的问题仍然不断出现。去年6月,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烟草公司依据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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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铁路火车站在站外指定他人预售票行为应如何定性的有关问题请示》(湘工商公字[2002]14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火车站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火车站利用其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独占地位,拒绝提供预售客票服务、拒绝发售当日卧铺票、软硬座票,要求旅客接受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客票代售服务,其实质是限定他人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二○○二年十月十五日国家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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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公字[2000]第96号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铁路运输部门强制为托运人提供保价运输服务是否排挤保险公司货物运输保险公平竞争的请示》[鄂工商函字(2000)第31号]收悉。经研究 ,答复如下 :一、竞争是指经营者争取交易机会的活动 ,竞争关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为争夺交易机会的相互排斥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以下统称公用企业)滥用独占地位 ,排斥或者减少其他经营者获取交易机会的意图或者后果。被排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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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整治垄断性行业限制竞争行为工作的深入开展,一些地方陆续遇到了驾校、保安公司等从事限制竞争行为,国家工商总局书面或电话答复了此类问题,认定这类主体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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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公字[2000]第311号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对福州市电业局在农网改造中滥收费用可否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定性处罚的请示》(闽工商公字[2000]第61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电业局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范的提供供电服务的公用企业。电业局在农网改造中,滥用其独占地位,对安装20安培及以上电能表的用户加收150元的“低压接户改造费”,对拒绝交纳该笔费用的用户,不予安装电能表,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并构成《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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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证券交易中从事有奖活动如何定性处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经营者包括证券市场上的经营者。证券市场上的经营者从事有奖销售活动的,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证券市场上的经营者实施《反不正当竟争法》第十三条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所禁止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二、证券市场上的经营者在证券交易中,实施以投资收益率或者利润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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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的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在执法实践中,该条款成为各地工商部门规范公用企业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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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电信局对不从该局购买手机人网者多收入网费的作法是否属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示》(鲁工商公字[1999]11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立法目的是禁止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滥用独占地位,进行强制交易,限制竞争。该条"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中的"限定",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以强行要求、设置服务障碍、胁迫、推荐、差别待遇等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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