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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在我国刑法中是一项重要的量刑制度.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这一刑事政策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正确地使用自首制度,对于惩办犯罪分子,鼓励和引导犯罪分子改过自新.进而有效地实现刑罚目的.并加强刑事斗争的准确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在认定自首的过程中,如何确定自动投案的对象范围,却是摆在审判工作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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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自首的本质和意义
根据修订后《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自首是指行为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是依据“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而由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量刑制度。这种刑罚制度是以犯罪分子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条件的.其本质在于犯罪分子犯罪之后愿意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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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制度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以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为根据的刑罚裁量制度中的一种。自首制度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势力,鼓励犯罪人犯罪后改过自新。减少侦查机关破案的困难,有利于犯罪案件的及时处理,符合刑罚的经济原则。我国现行刑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自首制度作了详细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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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制度作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有利于促使犯罪行为人主动归案,争取获得法律的宽容,同时减少刑事诉讼成本,提高刑事司法效率。然而,在刑事诉讼实践中,常常出现对自首制度认识不清,把握不当的情形。因此,正确认定自首对刑事司法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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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是检察机关正确执行同家法律的重要指针。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是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小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肖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这已经成为国际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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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在我国社会实行改革开放的巨大变革历史进程中,适应惩治腐败犯罪分子的需要规定的一种新罪。我国1979年刑法中没有这种犯罪的规定.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开始有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有关规定,1997年修订刑法又将其适当修改.纳人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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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作为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确立的、我国当前及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应当坚持的刑事司法政策.也是检察工作的基础原则之一。而在审查批捕过程中,正确理解、合理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把惩罚与教育的刑法目的贯彻到司法实践中。实现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可能推动司法文明.增进社会和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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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是检察机关正确执行国家法律的重要指针。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是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实行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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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伟 《中国高新技术企业评价》2008,(14):284-284
在97年刑法修改中,保安处分立法化的呼声很高。当时一部分学者主张应该在我国刑法中建立系统的保安处分制度,并使它完整地规定在刑事法律中,以便实现保安处分刑事立法化。虽然在修订的刑法中没有使保安处分在立法上实现重大突破,但是我仍然觉得在我国对保安处分进行刑事立法化是一个不可阻挡的必然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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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依附于刑事诉讼的一种特殊民事诉讼,故其调解与单纯的民事诉讼有所不同。正确认识和把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特点.对于有效贯彻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实现刑罚的公平与正义,挽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减少当事人的上诉、申诉和上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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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22日罗干同志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严厉打击。绝不手软,同时要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才能取得更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今年的“两高”报告明确规定我国现阶段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刑事法对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政治目标的回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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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不断提倡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刑法领域引进刑事和解制度,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措施。分析刑事和解制度的起源、人们对刑事和解的争议,以及中国是否具有刑事和解的生存土壤,提出在司法实践中引进和完善刑事和解制度的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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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证人制度现状
我国《刑法》、《刑诉法》对证人资格、权利和义务及责任.证人作为、不作为所应承担的相应责任都作了规定。从而形成了证人制度的轮廓。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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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冰一 《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09,6(3):65-69
"自首"的扩容无疑符合刑罚的轻型化趋势,但随着近年来死刑政策的逐步调整,准确把握"盘问下的‘自动投案"'的认定条件,显得尤为重要;从案例分析可知,"盘问下的‘自动投案'"的认定存在较多难点,其认定必须体现自首从宽制度的本质精神,即要确保刑罚正义和体现刑法谦抑精神;对于自首认定的泛化问题如何妥当处理,是对司法者提出的严峻考验,笔者认为应尽早实现对诸多常见的酌定量刑情节的法定化,以便司法者在适用时更加"于法有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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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刑法对于虚假陈述的金融诈欺在刑事立法上没有严格的规范.甚至还是空白,刑法理论上也缺乏深入的研究,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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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金融凭证诈骗罪与其他刑事犯罪一样,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刑事违法性的基本特征。(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切犯罪行为,之所以要被界定为犯罪,首先是因为严重地危害了社会。金融凭证诈骗罪所危害的是国家的金融秩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业担负着调整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使命,金融秩序如果遭到破坏,对我国市场经济来说,无疑等于釜底抽薪。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将会从根本上被动摇,进而威胁到社会主义制度本身,我国二十多年来改革开放的成果将会付之东流。(2)刑事违法性。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构成犯罪的必要前提,但并不是所有具备刑事危害性的行为都是犯罪,因为犯罪行为除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之外,还应当具备刑事违法性的特征。刑事违法性是指违反刑法规范,具体到金融凭证诈骗罪,不仅严重违反了《银行法》、《票据法》等金融法规,也直接触犯了刑法,是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统一。(3)应受刑事处罚性。犯罪与刑罚具有必然的联系,刑法法规对于犯罪的调整手段即刑事处罚。同对待其他刑事犯罪一样,刑事处罚将依法适用于金融诈骗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与法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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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如何准确恰当地对其量刑是刑事司法过程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历来十分重视对量刑的监督。本文将对新刑诉法实施后量刑建议制度的不足和完善提出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