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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少数股股东权保护的背景 在现代公司制度中,由于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各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也不尽相同,因此就有了多数股股东与少数股股东之差别。所谓少数股股东权,是指持有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一定百分比的股东才能行使的权利。行使少数股股东权的股东既可是持股总共达一定百分比的数个股东,也可以是持股达一定百分比的单个股东,它不同于不论股东的持股数额多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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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公司投资人取得和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资格。这决定了确定股东资格的标致性程序十分重要。一般而言,确定股东资格的因素一般可以分为两类:缴纳出资、取得持股(出资)证明和签署公司章程是确定股东资格的实质要件,在法律纠纷中可以作为实质性证据,而工商行政部门对公司股东的登记、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只是确定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也可以作为形式性证据使用。在公司实务中,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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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几乎都是通过合法而不合理的途径损害流通股股东利益来获得自身利益的。氢,在中国上市公司中,控股股东(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是对抗的,非流通股股东通常都从流通股股东的高溢价认购来获取收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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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公司投资,应当作出这样的判断,股东是以它的所有权与公司的股东权相交换。当它的资金进入公司后,资金及其形成的实物资产的所有权归于公司,而股东则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股东权。股东权是基于所有权产生,但不等于所有权,不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可艰防止股东尤其是大股东对公司滥用权力,另一方面可以保证公司作为独立的立体正常运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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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两大基本原则,由这两大基本原则决定,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无直接法律关系,因而无须对公司债权人直接承担法律责任。但是,股东对公司债权人不直接承担责任原则也不能绝对化,因为公司毕竟是由股东出资设立的,公司设立后也是由股东控制,公司实际上是股东用来赚钱的工具,况且公司法规定股东对公司债权人不直接承担法律责任是有前提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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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权平等原则下,控股股东利用股权优势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势必会侵害广大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本文分析了控股股东股权滥用的主要表现,并就制约控股股东表决权,提高流通股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提出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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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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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小股东的利益在实践中容易受到大股东的侵害,西方各国公司法通过实体法和程序法,都在不断加强对小股东的特殊保护,这已成为现代《公司法》的一个重要趋势。而在我国,对小股东保护不论在实践上还是理论上,都还处在起步阶段,立法上缺少对小股东保护的具体规定。因此,研究小股东保护的有关法理依据,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实践,寻找适合我国公司制度的小股东保护措施,对于完善我国公司法制度是很有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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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制度在规范公司董事和股东方面、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新《公司法》引入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但是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具有自身的特殊之处,本文从该制度的历史渊源,域外国家对公司在股东诉讼派生制度地位的规定,以及对该制度如何完善提出一些建议,期待对我国公司法制度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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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公司法》建构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19世纪中后期,为了加强对股东权利的保护,制约公司管理层滥用管理权,并平衡股东与董事会的权利,英美两国在衡平法上首创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时,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制度。它的建立和完善同20世纪公司法倡导股东地位平等和强调公司少数股东利益保护的思潮密切相关。作为对公司少数股东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派生诉讼虽发展于英美国家判例法,但现已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多数国家的商事立法所确认。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也确立了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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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小股东的利益在实践中容易受到大股东的侵害,西方各国《公司法》通过实体法和程序法,都在不断加强对小股东的特殊保护,这已成为现代《公司法》的一个重要趋势。而在我国,对小股东保护不论在实践上还是理论上,都还处在起步阶段,立法上缺少对小股东保护的具体规定。因此,研究小股东保护的有关法理依据,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实践,寻找适合我国公司制度的小股东保护措施,对于完善我国公司法律制度是很有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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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徽商工商业铺店合伙制形态--三种徽商帐簿的表面分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明清徽商铺店商人经营中也广泛存在合伙制经营,从股东构成及其权力、行为角度分析,有了主要股东与一般股东、小股东与大股东的区别。股东权力也未受太大的制约,其投入资本、支取利润、退股、顶股均相当自由,但同时也须负担无限清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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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封闭性、人合性、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股权和经营权的重合性等方面的特点,其矛盾主要发生在控股股东和少数股东之间。因此,新《公司法》加大了对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力度,但还是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我们应强化公司章程对小股东的保护,加大对股东会议的监督,加大对大股东表决权的限制。从而充分地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调动起广大中小投资者的积极性,使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得以稳定、健康和持续地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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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股东出资数额的多少可以将股东分为大股东与小股东,他们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共同目标。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公司表决实行资本多数表决原则,大股东常常代表整个公司行使控制权,小股东几乎没有控制权。这样大股东就会因为自身利益的需要而侵犯公司以及小股东的利益,处于弱势地位的小股东面对来自大股东的压迫、排挤、欺诈及不公正歧视往往束手无策,因此加强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实属当务之急。[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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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公司法理论没有解决股东权产生的经济根源,结合经济学和法学研究的公司契约理论为股东权产生逻辑的研究提供了全新的理论视角和工具。以财产权为起点,文章从契约理论上对股东权的产生逻辑进行了研究。股东权的产生逻辑取决于财产权的让渡、企业所有权的安排、契约的机制,这揭示了股东权的经济根源,即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契约安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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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资法施行前保障老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常规做法及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关于老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现行法律规定是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为保障老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转让股权应当履行两个阶段的程序:(1)内部征求意见阶段:拟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首先要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若有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不同意对外转让,其他股东应当购买拟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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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统投票制度评析。1.出席表决成本巨大在公司的早期阶段,股东通常是公司所在地的居民或其亲属,股东大会为股东提供了一个讨论公司行为、分享公司智慧的场所,股东的投票权被认为是财产权,是人格化了的权利,只能亲自出席行使,不能通过其他形式进行。但当公司的所有者逐渐分散时,更多的股东分布在一个日益扩大的地理范围内,大多数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发行公司不处于同一国度,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不方便,因此,股东出席表决的成本较大。同时由于存托凭证股份持有者所持股份较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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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息对确保公司正常运作、维护股东权益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对中小股东表决权和诉讼权的行使显得万为重要。股东查阅权,是股东获取公司信息途径中的一种。但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查阅权的规定却非常原则,不具备实践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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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在竞争激烈的“选秀”中被外资金融机构相中,作为城商行最大股东的地方政府,为其置备了丰厚的嫁奁,令民资股东和外资股东蜂拥而至。但经过一段时间的“眉来眼去”后,民资股东显得有些弱势,外资股东成为上上下下最为中意的“夫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