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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本主义市场上,中间商人有时先向国外进口商出售商品,成交后再向实际供货人购进,由实际供货人负责装运出口。该中间商人从买卖价格中赚取利润。在此情况下,中问商人可以要求国外进口商开立可转让信用证,以便转让给实际供货人;也可以在收到国外进口商通过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后,向当地一家银行要求开出对背信用证给实际供货人。由此可见,可转让信用证和对背信用证都可应用于中间交易,为中间商提供便利。那末,这两种信用证有没有区别呢?有什么区别呢?为了分析这两种信用证的区别,有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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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中介贸易和转口贸易的普遍存在,使得可转让信用证大量被使用.可转让信用证作为信用证中一种较为特殊的形式,它的主要目的是使卖方(第一受益人)通过要求买方向供货人(第二受益人)开具信用证的方式而为供货交易融资,第一受益人就是通过把信用证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的方式达到这一目的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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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让信用证特征与风险防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可转让信用证的含义和作用 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定义,可转让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行),或当使用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该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简言之,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授权第一受益人有权将信用证进行转让的一种特殊信用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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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可转让信用证对第二受益人的保障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可转让信用证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广泛应用于转口贸易.一方面,第一受益人(中间商)通过以自己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受益人(供应商)的发票(和汇票),赚取差价,实现利润;另一方面,第一受益人通过转让信用证尽力隐去开证申请人(进口方)的信息,避免开证申请人和第二受益人直接联系,以达到其垄断市场销售渠道之目的.而且,第一受益人转让信用证无需占用其在转让行的信用额度,以此而优于背对背信用证( Back to Back Letter of Credit),故广为中间商所青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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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ucPsoo》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金额一次转让或更多其他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对背信用证(Back—to—Back Letter of Credit)又称转开信用证,是指出口商(一般为中间商)收到国外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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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让信用证是为了便利中间商人从事国际贸易而使用的结算方式,使中介贸易得到了发展。但是证内第二受益人却面临着诸多风险,出口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本文指出了可转让信用证第二受益人在实际业务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及其相应的防范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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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可转让信用证对第二受益人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广泛应用于转口贸易。一方面,第一受益人(中间商)通过以自己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受益人(供应商)的发票(和汇票),赚取差价,实现利润;另一方面,第一受益人通过转让信用证尽力隐去开证申请人(进口方)的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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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问题》1975,(4)
国际商会制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62年修订本)》,已于1974年12月再次修订,并于1975年10月1日正式使用。1974年修订本对原来的统一惯例修改较多,其中有些改动比较重要。例如,1974年修订本规定在使用信用证付款时,银行可以凭汇票付款,也可不凭汇票付款;要求一切信用证均须规定一个交单付款、承兑或议付的日期,如信用证无此规定,则按提单或其它货运单据签发日期后二十一天计算,逾期交单,银行有权拒收。又例,1974年修订本规定凡在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在不同装货口岸多次装运的货物,不作分批装运论;并规定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可将该证转让给本国以外的第二受益人,等等。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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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根据《UCP500》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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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对可转让信用证加强了对第二受益人的保护,但却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第二受益人被动的地位。其收款风险并没有消除。通过研究可转让信用证各方的法律关系以及在实务中发生的各种纠纷类型,分析可转让信用证风险的根源,提出规避第二受益人风险的措施,使可转让信用证使用顺利并保障第二受益人的收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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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信用证交易中买方申请开证,卖方交单得到货款。中间商介入让交易环节更复杂:买方开立以中间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中间商再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一般买方开证时需缴纳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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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框架下可转让信用证各方风险分析 总被引:6,自引:2,他引:6
运行了十几年之久的UCP500已退出历史舞台,UCP600接过了旗帜继续指引全球信用证业务的开展.关于可转让信用证,UCP600相对于UCP500做出了较大三点改动:一是明确开证行可以作为转让行转让信用证;二是明确了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必须经过转让行;三是规定当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转让后的信用证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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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贸实务中,中间商通常使用可转让信用证的方式以避免实际买主和供货商相互得到对方的信息.但是,由于可转让信用证业务的复杂性,较易引发争议.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对一则相关案例的分析,探讨可转让信用证业务的风险防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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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还是商业信用--可转让信用证第二受益人法律关系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国际贸易结算的三种基本方式包括汇款、托收和信用证.汇款和托收属于商业信用 ,信用证则是银行信用.属于银行信用的信用证结算方式 ,使得作为受益人的出口商收回货款因银行的付款承诺有了保障.但是 ,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收取货款是否属于银行信用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如果答案否定 ,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将面临巨大的风险 ,笔者将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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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简介2010年1月,中国C银行收到突尼斯ATB银行(ARABTUNISIA BANK)开来的一则转让信用证,该转让证的第一受益人是法国T公司(TASC FROMFRANCE),第二受益人是中国D公司(DUCTILE FROM CHINA)。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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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是指交易的双方以对方为受益人所开出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的特点是: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人;第一张信用证的开证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受益人,这两张信用证的金额可以相等或大体相等;可以分别生效,即先开证先生效,也可以同时生效,即第一张信用证虽然先开立,但暂且不生效,须待对方开来第二张回头信用证时,两证才同时生效.一般对开信用证以后者使用占多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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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可转让信用证支付方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用证是当前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支付方式,可转让信用证是其中的一种。可转让信用证为以中间商为中介的贸易方式提供了信用基础,简化了支付程序。本文分析了可转让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业务流程、分类、优点、风险及防范措施。如果从业人员掌握好这种支付方式的特点,趋利避害,将有利于我国今后的贸易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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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付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信用证.根据第2条(Ⅲ)款和第10条b(Ⅱ)款,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L/C)是指开证行邀请其他银行买入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汇票及/或单据的信用证,即:议付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后,银行扣去从垫款日至预计从开证行收汇日这段期间内的利息和相关的手续费,立即将货款垫付给受益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