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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观察》2017,(2)
中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立法存在诸多不足,譬如抵押自由受到发包方与集体成员的干扰、抵押客体界限模糊、抵押变动规则不明晰等,不利于农民有效融资。本文基于自由、平等、效率、秩序等多元价值目标的体系化考量,分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在主体、客体、变动三方面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研究结果表明,在宏观的价值理念上,尤须转变法律父爱主义思维,确立农户成员的物权主体地位,废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中的发包方同意权和本集体成员优先权。在微观的规则设计中,农户成员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人,不得附加稳定的非农职业和收入来源之限制;只有当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金融商事行为时,抵押权人才应为金融机构;不应对抵押土地的性质、取得方式及面积大小设限;抵押登记宜采取登记生效主义,抵押权可以通过折价方式实现,而抵押权拍卖、变卖的实现程序应为非诉裁判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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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典型模式进行归纳分析并提升为具有相对普遍适用性的政策建议具有重要理论政策意义和现实意义。西藏山南市乃东区滴新村积极开展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满足农户发展的资金需求,并依托集体经济组织和地方政府对抵押贷款运作机制进行了创新。但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仍然面临承包土地抵押价值低、抵押权实现机制不完善、风险分担机制过于依赖政府等困境。为进一步完善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本文从进一步完善制度提升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单位抵押价值、构建"抵押+信用"贷款机制、放宽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用途限制、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导构建抵押权实现机制四方面提出相应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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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我国一项特殊的权利,在过去的二三十年里,适应了历史的发展,解放了农村中潜在的生产力。目前,如何有效实现土地流转,达到土地规模经营之目的,提高生产力;如何实现土地抵押权,以激活土地资源的流转,搞活农村经济等等。以上情况迫切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变革,明确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承包人的权能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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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在调整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它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理清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关系,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立法的理论前提和基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立法应首先在法律规范上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作出明确法律界定,以便理清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变更、流转、终止等法律问题,达到切实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拟从物权角度探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关系。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直接支配性,且在支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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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明确土地经营权性质和担保形式,对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法律制度提出完善建议。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研究结果:(1)现行法下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属性为物权,融资担保形式为抵押。(2)地上农作物原则上不纳入抵押权效力范围,但农业设施等其他地上构筑物除外。(3)土地经营权抵押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更能确保交易安全。(4)合理限制承包方对流转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可以保障抵押权稳定。(5)通过执行程序实现抵押权时,价值较小的土地经营权不宜坚持拍卖优先原则;增加强制管理这一实现方式,并允许与拍卖程序并行。研究结论:土地经营权是农地财产归属与利用相分离的结果,基于权利结构与权利客体的特殊性,其融资担保制度不能被一般规则所涵括。在未来出台的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立法中,应当在给予土地经营权人更多法律保护的基础上兼顾其他主体利益,并针对不同特点的土地经营权采用相适应的担保权利实现方式,促进融资担保功能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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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不应设定抵押土地面积上下限,抵押权效力可及于或不及于地上农作物,抵押客体范围限于土地地表及其一定高度上空;应允许当事人约定抵押期限,并在平衡当事人及发包人利益基础上确定其范围;应参照《物权法》条文并结合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特点,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具体情形及相关当事人利益保护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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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现状剖析和法律规制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禁止以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而以其他方式承包并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今年一号文件明确指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因此,以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法律制度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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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是一个不断增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排他性效力和支配性效力的过程,从而根本性地提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地位.该文主要从物权法的背景下.对兵团团场基本经营制度赋予的新内涵,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进行了深入地分析.并提出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取得并拥有长期而有保障的用益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程度上不仅能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方式,而且能更有效地促进团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流转,实现农业的产业化、规模化经营等基本观点.人权益的保护.流转当事人以外的组织和个人的权利、义务与职责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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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国现行涉及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民法通则》《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但这些法律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规定不够详细具体,对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存在诸多制约,难以全面规范流转行为、保障农民集体成员权的实现和土地经营权的有序流转。土地承包权流转法律规范的缺陷,还表现在《农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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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通过解释论调适由承包农户流转产生的土地经营权和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之间的体系冲突。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研究结果:土地经营权的性质界定应坚持一元论,将农户流转产生的和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一体界定为债权。两类土地经营权上设立的担保物权应统一定位为抵押权。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应类推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采登记对抗主义,期限五年以上的具备登记能力。"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不是该类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效力性强制规定。研究结论:未来须在解释论和立法论上进一步研究土地经营权体系冲突如何化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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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1日<农村土地承包法>正式实施,改变了长期以来主要依靠政策规定、合同约定的方法界定和规范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状况,从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土地调整等环节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做了明确规定,标志着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获得了直接的法律保护,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在此基础上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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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中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研究目的:在征地补偿中需要强化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地位,实现其直接权益。研究方法:文献资料法和案例分析法。研究结果:征地补偿的对象除原有意义上的所有权外,还应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但该权利在征地中却被忽略了。研究结论: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征地中的法律地位将对征地制度改革全局产生根本性的影响,现阶段需要建立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制度;在修订法律法规时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获得独立的权利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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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法律制度和物权理论与农村财产制度的规范与阐释之间存在冲突,导致农民在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时受到法律的限制。在本文中,笔者对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概述,从法律角度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法律制度构建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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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三权分置"为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提供了新途径。落实集体所有权,应通过保障农民集体成员权,重建农户承包土地的集体所有权行使规则;保障农户土地承包权,应立足于实现农民集体成员以家庭为单位初始取得集体所有的承包土地的权利;土地经营权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而成为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土地经营权因其取得方式的不同有租赁权和用益物权之分,而且两者的法律效果不相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农业经营主体法律保护机制以及地权登记与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融资担保机制有待完善。为坚持和维护家庭承包经营在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中的基础性地位,需完善以农民集体成员权为基础的农户承包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建设应立足于建立以土地经营权租赁为主、兼顾其他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机制和承包土地的经营机制,建立以小农生产经营现代化为目标的多元化农业经营主体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