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中国货币市场》2002,(12):26-26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依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和《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325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准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和有关城市商业银行(名单附后)债券结算代理的对象由中小金融机构扩大到非金融机构法人。经批准,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商业银行,可与非金融机构委托人开展现券买卖和逆回购业务。  相似文献   

2.
随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工商银行等39家商业银行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发布,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对象范围由金融机构扩大至非金融机构法人。此举无论是对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蓬勃发展,还是对非金融机构投融资水平的提高,都将产生深远的意义和影响。  相似文献   

3.
一、产品简介债市通是农业银行最新整合开发的资本市场新产品。顾名思义,“债市通”就是农业银行为客户投资债市打开的一条便利通道。去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放开了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客户范围,非金融机构法人客户可以通过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提供通道进入债市。目前,企事业单位要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债券投资,必须选择并指定一家具有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其结算代理人,通过债券结算代理业务,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农业银行已首批获得代理资格,适时推出了全新的“债市通”业务,为客户提供全套的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服务。二、债市投资…  相似文献   

4.
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特有的一项制度安排,债券结算代理业务自2000年推出以来,已发展成为我国债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证明,结算代理业务的推出,既为中小金融机构特别是非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提供了便利,改变了他们在市场中的被动和从属局面,又使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主体过于单一、市场覆盖面过于狭窄、投资需求一致性较高、市场流动性较差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改善,拓展了结算代理人的业务空间,提升了中间业务层次,同时,也提高了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传导的效能。但债券结算业务本身存在的局限性,引起业内人士对其向经纪业务转变的思考,本文即对债券结算代理业务发展现状及向经纪业务转变的必要性和现实性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5.
《证券市场导报》2006,(3):78-78
2.1 1-5日,深沪股市春节休市。2.6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证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分别发布《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和《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指引》,自5月8日起实施。  相似文献   

6.
2007年9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公告称,鉴于其债券交易技术系统已进一步更新完善,2002年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因技术原因,合格投资者暂不能参与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券的交易”的规定予以废止,允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通过受托证券公司参与市场债券和债券回购交易。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存款大幅增加,资金富余矛盾日益突出,受资本充足率约束影响和风险防范意识的加强,加上出于改善资产结构、加强流动性管理和参与债券市场套利考虑,其债券投资和债券交易业务不断加大。由于这些地方法人机构暂不具备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因此除个别机构有少量的债券远期交易业务外,大部分交易业务以债券现券买卖为主。  相似文献   

8.
非金融机构通过债券结算代理业务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将对债券市场发展、货币政策传导、企业理财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9.
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开展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影响深远,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投资主体由此扩大至非金融机构法人(企业),使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更加快捷有效,并最终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更加快速健康地发展。  相似文献   

10.
作为银行间债市特有的一项制度安排,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以2000年4月30日央行颁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和同年12月20日颁布《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为标志的政策制定及颁布阶段,以及该业务的全面推行阶段;第二阶  相似文献   

11.
疑惑解答     
《投资与理财》2016,(8):14-14
一直听说债券回购交易,请问编辑部老师究竟什么是债券回购交易? 债券质押式回购简单地说就是交易双方以债券为质押品的一种短期资金借贷行为。其中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质押而获得资金使用权,到约定的时间还本并支付一定的利息。从而“赎回”债券。而资金持有人(逆回购方)就是正回购方的交易对手。在实际交易中债券是质押给了第三方即中国结算公司,这样交易双方会更加安全、便捷。  相似文献   

12.
2007年9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公告称,鉴于其债券交易技术系统已进一步更新完善,2002年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因技术原因,合格投资者暂不能参与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券的交易”的规定予以废止,允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通过受托证券公司参与市场债券和债券回购交易。  相似文献   

13.
张贵友 《国际融资》2003,(1):102-103
最近,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工商银行等39家商业银行对非金融机构法人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这就意味着,作为我国经济运行微观主体的企业,也可以通过债券结算代理业务,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毫无疑问,这一规定为企业开拓了新的投融资渠道,扩大了银企之间的合作范围,有利于建立新型的银企伙伴关系。  相似文献   

14.
王锋  程璐 《西安金融》2011,(5):37-39
我国债券结算代理业务发展迅速,但也逐渐暴露出结算机制不够完善、客户服务意识不强、产品单一等问题。借鉴美国经验,本文建议建立以中央对手方(CCP)和净额结算为基础的债券结算机制,完善证券托管清算机构组织模式,培育独立评级机构,发展机构投资者,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体系。  相似文献   

15.
债券回购一般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债券回购是一种低风险、低交易成本的短期融通工具,不但可以作为一种融资,融券的手段,还可以作为保值和短期投资的工具。  相似文献   

16.
银行间债券市场经过近七年时间的运行,如今已取得了快速的发展,市场交易主体日渐丰富,市场交投也愈加活跃。随着结算代理业务和国债柜台交易业务的相继推出,银行间市场的影响力和涵盖面将进一步延伸。然而,年初以来由于市场存住着升息预期,债券发行利率不断走高,债券价格持续下跌,各期限品种债券收益率的迅速上扬给持券成员带来了不可小觑的利率风险。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银行间市场弓引入债券衍生产品,一则可为一部分稳健投资的市场成员提供回避风险的工具,二则也可为一部分愿意承担风险的成员提供获利机会。  相似文献   

17.
《税务(辽宁)》2003,(6):15-15
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银行间货币市场发展,将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准入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开展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试点工作,扩大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范围等。  相似文献   

18.
《安徽农村金融》2006,(9):27-27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获准创新试点的证券公司为投资提供的一种增值理财服务。目前只有18家证券公司有资格开展此项业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规定,证券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相似文献   

19.
“金光道.债市通”(以下简称“债市通”)即“全国银行间债市交易业务”,是农业银行根据人民银行有关允许企事业法人通过代理结算方式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政策,于2002年底正式推出的一个综合代客理财产品。客户使用此产品可以达到债券投资和现金管理的目的,从投资的角度讲,具有风险较低、费用适中、  相似文献   

20.
视野     
《现代商业银行》2011,(5):10-10
央行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4月13日,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3号》,旨在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行为。央行强调,结算代理人可通过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代理委托人进行债券交易;未通过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的,交易双方应当于交易达成当日将有关交易情况送同业拆借中心备案;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